2025年6月至12月,天津市宝坻区口东镇上王各庄村退役军人王云生承包种植了25年的5800多棵树被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无证砍伐。据《天津市绿化条例》规定,每处需砍伐50株以上或单株胸径40厘米左右需经市政府批准。但在这5800棵被伐树木中仅胸径达40厘米以上至50厘米的景观树就达1000多棵,依法可构成全国特大毁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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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经王云生报警后,公安宝坻分局在无理由的情况下未予立案侦查,后王云生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之规定,又于2026年1月29日向宝坻区检察院递交了《履行监督职责申请书》,要求对公安不立案进行监督,但在过了120日(本应30日)的2026年5月28日该院才作出了《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告知说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不立案理由成立。但却并未说明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是何理由,也未说明其不予监督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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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407条及《森林法》相关规定,滥伐≥20立方米或导致珍贵树木被伐,致使森林遭受破坏,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知宝坻区检察院对这起特大无证毁林事件公安不立案不予监督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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