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底,海口官宣发布了《海口市安居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一纸新规牵动着无数买房人的目光。
就在初稿面向全民征集刚过去半年的时候,海口安居房政策优化再一次迎来关键节点。
就在昨晚,海口发布了再次公开征求《海口市安居房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意见的公告。(全文附文末)
这个操作就是再告诉我们,酝酿多日的海口安居房新政,正式进入倒计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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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楼哥先带大家厘清一个关键信息,本次公示文件并非正式落地条例,而是政策打磨后的送审稿版本。
也就是说,去年10月的征求意见稿属于“初稿草稿”,面向全社会广泛征集方向、大范围优化框架。
如今的送审稿,相当于是打磨成型的完整方案,整体制度、条款细则基本敲定,仅针对细节面向各界收集收尾意见。
还是看不懂没关系,楼哥打个比方你就懂了。
这次的征求意见稿,相当于考卷已基本作答完毕,就等着最后一轮查漏补缺,然后最终交卷。
关于前后两次的海口安居房管理办法,有啥变动?
咱大概捋了一下,有的地方做了优化调整,门槛放宽了、细则也更完善了,具体调整如下
1)单身申购门槛下调:旧版要求单身满28周岁才可单独购房,这次直接降至年满18 周岁,年轻刚需上车门槛大幅降低;
2)审批效率提速:购房资格审核周期由原先30个工作日缩减至20个工作日,缩短群众等待周期;
3)新增改善型换购制度:购买安居房满3年,因家庭人口增加造成人均住房面积不达标,可依规申请换购一次100㎡以上大户型,解决刚需家庭后期居住扩容难题
4)优化人才与优抚配套政策:服役满2年的退役军人,不用硬性缴满两年社保个税;高端紧缺人才年度在琼居住最低降至90天,告别一刀切183天居住要求,贴合自贸港引才需求
5)保障圈层扩容:三沙市合规居民与引进人才可申购海口安居房,打破地域壁垒。
6)细化闲置房源处置、不动产权备注条款:明确非亲属落户居住需要经过政府产权持有方审批,规范安居房日常使用。
至于大家最为关注的,产权分配、售价不超商品房均价60%、满5年可补缴费用办理全产权等核心制度,全部维持原有标准不变。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此次送审稿意见征集从6月5日启动,截止时间定在6月14日,只有10天征集窗口期。
这么短的周期,也再一次印证了新版海口安居房政策内容已经高度完善。
楼哥赌一包辣条,本轮意见汇总微调结束之后,海口安居房新政很快就会官宣落地!
待新政落地之后,海口安居房从申请、审核、配售、后期流转全链条,都将迎来系统性升级。
如此一来,既能夯实本地刚需住房兜底保障,留住自贸港各类人才,也可以盘活存量闲置安居房源,让海口保障房市场走向规范化。
对于打算上车安居房的刚需买房人来说,全新的购房窗口期,已经在路上!
最后,楼哥再悄悄透露一嘴,目前海口安居房不仅可选性非常丰富,而且纷纷加入进了卷产品、卷配套、卷学校和卷价格之争!
不少安居房项目,对标优质公办名校、配齐商超医疗配套,户型做工、小区园林品质也在升级,性价比相当美丽。
如果不清楚是否符合申购条件、分不清哪个楼盘学区靠谱、想拿内部楼盘底价的朋友,赶紧滴滴楼Sir(Lousir2021),一对一解答,还能帮你避坑!
以下为《海口市安居房管理实施办法(送审稿)》全文:
海口市安居房管理实施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安居房建设和管理,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安居房建设和管理若干规定》《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安居房的规划、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
安居房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统一管理。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安居房的政策、制度、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组织实施本市安居房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安居房管理政策;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安居房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本市安居房的配售、代持政府产权、供后管理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安居房的建设、申请、审核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居房的申请审核和监督管理等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安居房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前期审批工作;负责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调整安居房销售价格,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做好安居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资金保障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安排安居房建设用地及其供应。
市委人才发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健康、公安、民政、退役军人事务、国资、税务、审计、统计、综合行政执法、社会保险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居房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发展等部门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人口和人才政策以及城镇居民住房现状和安居房需求情况,编制安居房发展规划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安居房筹集、建设坚持以需定建、以需定购原则。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人才发展、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以及重点园区在每年10月底前综合考虑本市安居房供需平衡情况,制定下一年度安居房建设、筹集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送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后实施。安居房销售套数占累计已开工套数比例低于85%,或者虽然比例不低于85%但经监测发现安居房市场出现供大于求、去化周期过长的,原则上不得申报下一年度安居房建设、筹集计划,不得开工建设安居房新项目和组织筹集安居房新房源。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通过以下方式建设、筹集安居房:
(一)新建。利用新供应土地、存量住宅用地以及依法改变用途的工业、仓储、商业、办公等存量非住宅建设用地等集中建设。
(二)项目配建。在商品住宅、城中村改造、城市更新改造等项目中配建。
(三)既有房源转化。通过资产划拨、收购、货币补贴等方式将政府闲置住房、闲置安置房、市场化商品房或其他社会房源转为安居房。
(四)利用其他合法途径建设和筹集。
第七条安居房套型面积以一百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为主。各种套型房源供应应当与基本住房需求相匹配,并根据家庭人口数量增长和人口结构变化情况,逐步满足改善型住房需求。
第八条安居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结合本市市场化商品住房均价、居民家庭收入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安居房销售均价。安居房每平方米销售均价按照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房价收入比不超过10倍确定,或者不得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市场化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60%。
第九条安居房项目建设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严格执行现行国家、行业、本省和本市相关强制性规范和技术标准规定,落实《海南省安居房建设技术标准》,按照本省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采用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和全装修建设方式,鼓励使用智能建造技术。
安居房实行现房销售备案制度。
第十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对安居房房源统筹管理,统一组织配售工作。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安居房的,可对符合购房条件的本单位职工予以优先保障。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会同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建立本市安居房项目信息、房源、申请审核、配售信息的电子档案。保障对象的申请审核及配售信息应符合一户一档的要求,确保符合查询及信息公开等工作的需要。
第三章申请与审核
第十一条申请购买安居房原则上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列为共同申请人的,不影响其成年后单独组成家庭或者达到规定年龄后以单身居民身份申请本市安居房。
引进人才和年满18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申请安居房。
第十二条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
(一)在本市城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本省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至少1人或者引进人才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2年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三)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非本省户籍居民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在本市购买1套安居房:
(一)在本市城镇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二)家庭成员至少1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2年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且每年在海南实际居住时间不少于183天;
(三)家庭成员持有本市居住证,且居住证已连续签注2年以上;
(四)符合本省有关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规定;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政策要求,以及本地住房保障能力、住房需求等实际情况变化,适时对安居房保障对象的范围和申购条件作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购安居房:
(一)在本市已签订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且按前述住房计算的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二)在本市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任何一方在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起3年内单独提出申购的;
(三)已购买过政策性住房(包括房改房、集资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和涉公商品住房的;
(四)曾采取弄虚作假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购买安居房,且仍处于安居房申购限制期内的。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在申购安居房时,对不存在前款任何情形作出承诺。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已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配租政策性住房的,可以申请购买安居房,但提出申请前应当停止享受住房补贴或者退出配租政策性住房。单位职工住房补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安居房购房资格申请实行常态化受理。
申请人应当填写《海口市安居房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通过线下政务服务窗口或线上方式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提出安居房申请:
(一)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件、户籍证明、社会保障材料、婚姻证明和人才认定证明文件等材料;
(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城镇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的承诺;
(三)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不存在无法申购安居房情形的承诺。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可优先配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材料的同时,签署诚信声明,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和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同意接受相关状况核查以及核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下列工作:
(一)受理。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备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二)审查。审核事项涉及其他部门协办的,应当通过内部流转方式办理。户籍、社保、个税、产权登记、婚姻、人才认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政府信息互通、数据共享方式提供相关信息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明确核查结果,并由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汇总做出审查意见。
(三)公示。经审查符合购买安居房条件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区政府网站公示,同时推送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按要求在公示期内提出复核申请。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安居房条件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四)批准。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向申请人出具《安居房准购通知书》,并推送市、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
第十八条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安排安居房配售:
(一)已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的;
(二)在本市工作的省、部级以上劳模;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复转军人;
(三)现居住房屋经鉴定属应当拆除或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的;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中有重残人员或者属于优抚对象的;
(五)其他依规定可优先安排配售的。
第十九条《安居房准购通知书》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已取得《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申请人,其家庭成员、住房等与购房资格条件相关的情况在选房前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如实报告。
申请人取得《安居房准购通知书》的时间已超过半年以上的,在实施选房工作前,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复核申请人购房资格,对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取消其选房资格,并推送区行政审批服务部门注销《安居房准购通知书》。
第二十条安居房项目配售前,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发布报名登记公告,轮候对象持有效《安居房准购通知书》,按公告要求提出申请。
第四章配售
第二十一条新建安居房项目主体结构封顶并完成样板间建设后,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制定选房方案,报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下列程序开展安居房项目配售签约工作:
(一)确认选房对象。根据本批次房源供应规模、申请人员条件和数量等情况,确定入围的优先申购对象和普通申购对象,并通过政府网站及本部门网站、选房现场等信息公开渠道,向社会公示。
(二)确认选房顺序。采取随机抽签等方式,先确定入围的优先申购对象的选房顺序,再确定入围的普通申购对象的选房顺序。
(三)实施选房工作。组织申购对象按照选房顺序,采取自主选取、随机抽签或者其他符合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方式选房。排位在前的申购对象放弃选房的,由后续申购对象依次递补。选房对象与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开发建设单位根据选房情况共同签订《安居房选房确认书》。
(四)办理签约手续。安居房项目办理现售备案后,选房对象根据《安居房选房确认书》,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合同,与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签订安居房使用管理协议。
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可以优化安居房配售程序,组织公证机构或群众代表对选房过程进行公证或见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安居房销售应当使用统一的格式合同,并实行住房销售合同网上签约及备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安居房产权份额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其中承购人拥有70%产权份额,政府拥有30%产权份额。政府产权份额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代表政府持有和管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安居房完成配售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共有情况”栏分别登记不动产权利人、产权份额情况,“权利性质”栏登记为“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附记事项:“本套住房属于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抵押、转让、使用按照安居房(共有产权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办理,设置非本家庭成员居住权需经安居房共有权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同意;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或经司法处置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批准文件办理登记;经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取得完全产权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申请和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文件或者合同办理登记”。
第二十六条新建和配建的安居房项目,经过至少3轮集中配售后仍剩余房源的,且剩余房源闲置时间超过12个月的,经报市政府研究批准后,可以将剩余房源认定为闲置安居房房源并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由政府有关机构或企事业单位回购的,依照有关规定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安置房等;
(二)由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补缴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后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自行处置,应当办理商品住房现房销售手续且销售行为应当符合省、市房地产调控有关政策要求。
通过前款规定方式处置的房源用作安置房的,由区政府纳入本辖区安置房储备库统一分配管理,并明确房源、价格、交付标准。
第二十七条利用存量市场化商品住房、闲置安置房转化的安居房,按协议约定组织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并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将剩余房源恢复原用途使用。
第二十八条处置闲置安居房房源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与初审。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房源所在地的区政府或重点园区管理机构提交闲置房源处置申请:
1、房源基本情况(含产权状况、抵押查封情况、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等);
2、历次配售情况;
3、申请处置方式。
区政府或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结合本辖区征收安置需求、保租房及配售型保障房需求、房地产市场状况等,形成初审意见(明确是否同意、建议处置方式及理由),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审核与批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各区政府、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初审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联合审核,形成审核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各区政府、重点园区管理机构出具书面处置通知。
第五章供后管理
第二十九条闲置安居房房源转为市场化商品住房的,按下列程序办理产权性质变更:
(一)价款核算与补缴。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核算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差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在收到补缴通知后30日内足额补缴。
(二)规划与用地手续变更。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处置通知及补缴凭证,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土地用途及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三)产权登记变更。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完成上述手续后,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产权性质变更登记,将房屋性质由“安居房”变更为“市场化商品住房”。
第三十条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五年内实行封闭流转。
封闭流转期间,购房人确需转让安居房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向符合条件的轮侯对象转让的申请,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购房人需转让的安居房已设定抵押权的,转让前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转让或者回购价格最高不超过原购房价格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对应期限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
封闭流转期内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转让的安居房,住房性质和产权份额保持不变,封闭流转年限重新计算。
第三十一条 安居房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五年,购房人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上市交易或者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
购房人承购的安居房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后,住房性质转变为市场化商品住房。购房人据此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出具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购房人将安居房上市交易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方可向他人转让。安居房被上市交易或者优先购买的,购房人按产权份额获得出售住房总价款的相应部分,上市交易出售住房总价款的其余部分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收缴并作为非税收入上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三条购房人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补缴价款,具体计算公式为:补缴价款=届时安居房市场评估价×(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年均折扣率×购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
政府持有的安居房产权份额按30%计算;年均折扣率统一按2%计算;购房人持有安居房年限的计算起止时间为签订购房合同之年起至申请完全产权之年,超过15年的统一按照15年计算;届时安居房市场评估价格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在购房人申请取得安居房完全产权当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购房人申请上市交易,但不申请取得完全产权的,不需要补缴价款,政府持有30%安居房产权份额不变。
第三十四条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换购1次10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安居房:
(一)购房人购买安居房须满3年以上;
(二)购房人因家庭成员增加,致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
(三)本市100平方米以上大户型安居房房源充足的。
收回的安居房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重新向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配售。具体实施细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安居房在封闭流转期内面临司法处置,或者取得完全产权前发生继承、需要变更权利人的,按照《海南省安居房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购房人应当按照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安居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居房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提高销售价格或进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应当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本市安居房保障实施工作的监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保障实施机构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居房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部门或者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配售的安居型商品住房和安居房的供后管理适用本省和本市现行有效的安居房供后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等;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被发现同一时段内在海南省内省外重复参保并已按规定清退在海南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其提供的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录材料视为无效材料。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提供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材料存在应补税申报未申报、未足额缴纳税款等特殊标注的,视为无效材料。
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在本省安置的退役军人,其在部队服役年限满2年及以上的,可视同为自提出申请之日起往前连续2年在海南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
安居房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为高端紧缺人才的,合理的离岛出差、休假、学习培训天数可计入在海南居住天数,但实际居住天数不得少于90天。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引进人才、高端紧缺人才等,按照有关人才认定标准确定。
本办法规定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以市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第四十三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重点园区的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园区管理需要制定安居房申请和配售的管理规定,并作为园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负责安居房的申请审核、配售、代持政府产权、上市交易、换购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
本办法所称重点园区,是指海口江东新区、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海口综合保税区。
第四十四条本市安居房可用于保障符合条件的三沙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
三沙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的安居房保障资格由三沙市人民政府指定有关机构负责受理申请、审核认定,出具《安居房准购通知书》并抄送本市。
取得安居房购房资格的三沙市居民家庭和引进人才,可按照本市安居房有关规定申请购买1套安居房,购房后统一按照本市安居房供后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的具体适用问题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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