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回迁房交易周期长、办证不确定性大,由此引发的买卖纠纷十分常见。本案中,买卖双方早年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买家支付首付款并实际入住房屋多年,后续卖家主张房屋无法办理产权证、合同无法履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法院经审理作出明确裁判:卖家单方主张解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卖家全部诉求,房屋继续由买家占有使用。本案对回迁房买卖的合同解除认定、交易风险判定具有很强的参考意义。
涉案主体
原告(出卖人):方某、甘某
被告(买受人):金某
拆迁单位:甲拆迁公司
开发单位:乙地产公司、丙实业公司
案件基本事实
方某、甘某系拆迁被安置人,通过旧村拆迁安置取得案涉一号回迁房屋的回购资格。2010年,二人与金某签订《回迁房买卖合同》,将尚未办证的一号房屋出售给金某,双方约定房屋总价款65万元。付款方式为签约当日支付首付款40万元,剩余25万元尾款,待出卖人协助买受人办理完毕不动产过户手续后结清。
合同签订后,金某依约足额支付首付款40万元,出卖人收款后出具收款凭证,交易真实发生。2015年起,金某实际入驻一号房屋并持续居住使用至今。
后续因案涉房屋整体楼栋未完成初始产权登记,房屋产权状态处于不确定状态,暂时无法办理分户产权及过户手续。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金某曾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要求卖家交付房屋配套卡证,经法院审理,因房屋产权尚不明确,判决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在前诉判决生效后,出卖人方某、甘某另行提起本案诉讼,主张案涉房屋无法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认为双方买卖合同已实际解除。同时,二人主张曾向金某退还20万元款项,以此佐证合同解除事实,要求法院判令解除购房合同、责令金某腾退案涉房屋。
针对原告诉求,买受人金某明确抗辩:双方从未达成任何解除合同的合意,不存在合同解除的事实;原告系因房屋房价上涨恶意违约、试图收回房屋,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己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已收到的20万元可予以返还,剩余尾款可随时结清,不同意腾退房屋。
双方核心争议焦点
原告(卖家)核心主张:案涉房屋经生效判决确认暂时无法办理产权过户,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且己方已退还部分购房款,双方合同已实际解除,买家应当腾退房屋。
被告(买家)核心抗辩:房屋暂时无法办证属于暂时性状态,并非永久无法履行;双方无任何书面或口头的解约合意,退款行为不代表合同解除;原告因房价上涨恶意解约,违背诚信原则,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暂无产权不构成法定、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
此前生效判决仅因案涉楼栋未完成整体大产权登记,认定房屋产权状态不确定,未支持确认合同有效的诉求,但并未认定合同无效,亦未认定合同永久无法履行。房屋办证障碍属于暂时性、程序性问题,并非客观、永久的履行不能,不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
2、退款行为不能等同于合同解除
原告仅以退还部分购房款为由主张合同解除,但未举证证明双方就解除合同、终止交易达成一致合意。被告收取款项后,始终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解约,且明确同意返还已收款项、结清剩余尾款,故单方退款行为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3、出卖人单方解约诉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回迁房交易本身具备“先交房、后办证”的行业特征,买受人已依约支付首付款、长期合法占有使用房屋,已经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在无明确解约合意、无法定解除事由的情况下,出卖人单方主张解除合同、收回房屋,依法不应支持。
最终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方某、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回迁房买卖合同》不予解除,金某无需腾退案涉一号房屋。
专业普法解读
1、回迁房暂时无法办证,不支持单方解约
回迁房因政策、开发商手续问题,普遍存在办证滞后的情况。只要不是永久、客观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仅为暂时性手续障碍,出卖方无权以此为由单方解除买卖合同、收回房屋。
2、合同解除必须有明确合意或法定事由
民事合同的解除仅有两种合法途径: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合意解除;二是满足法律规定的法定解除情形。单方退款、单方主张合同无法履行,均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3、房价上涨后恶意毁约不受法律保护
司法裁判始终恪守诚实信用原则。房屋交易完成交付、买受人长期居住履约后,出卖人因房价上涨反悔、恶意起诉解约腾房的行为,法院不予支持,坚决维护稳定的不动产交易秩序。
4、前后诉裁判并不冲突
前诉驳回“确认合同有效”的诉求,是基于房屋产权暂时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属于程序性处理,并非否定交易本身。后续房屋具备办证条件时,买受人仍可另行主张权利、要求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案例总结
回迁房买卖交易中,交易双方均应恪守契约精神,尊重既定交易事实。暂时性的办证障碍不能成为出卖人反悔解约、收回房屋的理由,在买受人已履约付款、长期合法占有房屋的前提下,单方解约、腾房的诉求无法得到司法支持。购房者遇到卖家恶意毁约、借办证问题恶意解约的情形,可依法应诉维权,守住自身合法房屋权益。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