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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万能学爸。
今天这个话题,说实话,我在整理素材的时候,几次停下来,不知道该怎么用文字去描述。
不是因为事情本身有多复杂,是因为它超出了绝大多数人的经验边界。
有些事情,光是知道它发生了,就已经让人感到一种说不出来的不适。
事情是这样的,有一位摩托车车主,发现自己的摩托车座上有一只用过的安全套。
而这个东西的来历可不简单,一起来跟学爸看看吧!
01
事情要从头说起,这位车主停在地库里的红色赛600,指导价接近5万元。
在地库里,还停着另外几台车,其中有一台黑色的铃木落地也要3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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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控显示,嫌疑人当天出现在地库的时候,并不是直接走向那台红色赛600的。
他先走到了黑色铃木旁边,停下了,弯下腰,凑近了坐垫,仔仔细细地闻了一下。
然后他直起身,走向了那台红色的赛600又闻了一下,监控画面里他似乎露出了某种满意的神情。
然后,他绕到车身另一侧,脱下了裤子......整个过程,持续了相当长的时间。
这不是我在渲染,这是监控里完完整整记录下来的。
他把自己的身体对准了那台摩托车的坐垫,那个被设计师做成适合人体乘坐的摩托车坐垫,直到结束。
结束之后,他站起身,穿好裤子,头也不回地走了。
走了,他留下了一团用过的纸巾,安安静静地躺在摩托车的坐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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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后来调监控的时候应该是看了全过程,他在网上叙述的时候,语气已经尽量平静了,但你能从字里行间读出那种,怎么说呢,整个人被一种完全超出认知范围的恶心感淹没之后,反而变得异常冷静的状态。
他把车骑到了派出所,因为那是物证。
这里有一个细节,我觉得值得所有人停下来想一想,监控显示,这个嫌疑人做完第一次之后,是的,还有"第一次"这个说法。
他没有立刻逃离现场,而是在地库里逗留了一会儿,然后他又回来了,回到那台红色摩托车旁边,似乎还想再来一次?
就在这个时候,警察到了,也是就在这个时候,他在监控画面里被逮了个正着。
很多人看到这里会问:这个人的心理上,到底发生了什么?
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先把另外两件事放在一起说,因为单独看这一件事,它太像一个孤例、一个怪谈、一个茶余饭后的猎奇谈资。
但当你把几件事排列在一起的时候,你会发现,它们指向的是同一个你我不愿意直视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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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件事我们前一阵子说过。
2026年5月,一个璀璨洋红色的电车停在小区的停车位上,女车主某天准备开车的时候,发现主驾和副驾的门把手上,有几处不明污渍。
她一开始也没多想拿湿巾擦了,第二天又出现了,第三天主驾门把手上,再次出现。
她打开了哨兵模式,然后她看到了一个看起来普普通通、走路都有些颤颤巍巍的老人,走到她的车旁边,弯下腰,把脸凑近了半隐藏式的门把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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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用身体对着那个门把手,做出了不可描述的事情,四天之内,同一个老人,对着同一台车的同一个位置,重复了四次。
警方后来找到了这位老人。他79岁。他回答警方问他为什么这么做的时候,说了一句话——"那车太好看了。"
处理结果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警方认定老人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开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然后因为他年满70周岁,行政拘留不予执,最终,在警方调解下,老人写下书面道歉信,赔偿女车主2000元,双方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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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再说第三件事,这一件和第一件非常像,所以很多人把它们当成同一个事件在传播,但其实不是。
第三件事的主角,是一台停在小区楼下的电动车,一个男子在光天化日之下对着一台电动车的坐垫,脱下外裤趴上去。
整个过程被路边监控拍了下来,车主发现车座上有安全套之后,调了监控,然后"肺都气炸了"。
这三件事放在一起,你看到了什么?
我看到的是一种......怎么说呢?非常安静的疯狂!它不是对着人来的,这是最让人不安的地方。
它对着的是"物",但那个"物"的形状、质地、曲线在当事人的感知里和"人"的某个部分发生了重叠,心理学上,这确实有一个名字,叫恋物癖,或者更精确一点,叫"恋物性偏好障碍"。
这里我必须停下来,非常谨慎地说一句话:恋物癖本身,不等于犯罪,甚至不等于需要被"治疗"。
很多人对某类物品有特殊的情感依恋,只要不伤害他人、不破坏他人财物、不在公共场合做出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那只是他自己的私事。
但!这个"但"很重要!当你的"偏好"需要以侵犯他人财物、在公共场合裸露身体、留下体液作为代价的时候,它已经从"偏好"越过了线,变成了违法行为!甚至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话可能触及更重的罪名。
目前这三起事件里,法律的处理方式,基本上都停留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层面:行政拘留(或因其年龄不予执行)、罚款、道歉、赔偿。
为什么没有更重的处罚?因为我们的刑法里,没有"猥亵财物罪"这个东西。
这太猎奇了!我财物被侵犯了我可以要求赔偿,但"猥亵财物"这个行为我该咋办?刑法规定的是"猥亵他人",对象是"人"不是"物"啊!
所以哪怕所有人都觉得这件事恶心到不行,哪怕车主精神上受到的冲击是真实而且严重的,目前的法律框架里,能用的条款就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那台红色钱江赛600车主后来在网上发帖,叙述了整个经过,他说他想把自己的右手砍了。
因为那只手不小心摸到了那摊液体还闻了一下,他说他反复冲洗了很久,但那种感觉,好像还是在那里。
他说他现在每次准备骑车之前,都会先绕车一圈,仔细检查坐垫、把手、每一个可能会被"光顾"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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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所有人都理解这种感受,有人在网上说:"不就是一台车吗?洗一下不就好了?"
有人说:"他有没有造成实际损坏?没有吧,那赔什么?"还有人说:"恋物癖是一种病,你们这是在歧视病患。"
这些说法,每一种,都只说对了一小部分,但合在一起,却错过了整件事最重要的那部分。
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被侵犯的不是一台机器,是车主和这台车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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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了一台车,你保养它、你骑着它穿行在城市里、你在它的坐垫上留下了你自己的使用痕迹,然后有一天,有一个陌生人,用一种你完全无法预料、无法防御、甚至无法理解的方式,把他的身体和你的车联系在一起了。
你再坐上去的时候,你知道有什么不对了,那种感觉,不只是"脏"这个字能概括的。
从医学角度看,恋物性偏好障碍确实被收录在《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里。
但"有病"不等于"无罪",更不等于"无须负责",很多人多多少少都有一些超出"正常"范围的偏好和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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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人之间最大的区别,不是"有没有奇怪的欲望",而是"能不能管住自己的欲望"。
一个成年人,如果因为自己有某种性偏好,就觉得可以在公共场合随便对他人的财物做出不当行为,那他的问题已经不是"有病"能解释的了。
这里有一个更深的问题,我觉得值得所有看到这条新闻的人一起想一想:为什么是"车"?
学爸查了一下相关的心理学资料,恋物性偏好障碍里,最常见的"物",是内衣、鞋子、皮革制品这些东西,因为它们和人体长期接触,所以被当事人的大脑和"性"建立了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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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摩托车坐垫?汽车门把手?电动车座椅?这些都不是通常意义上的"恋物"对,那它们为什么会被选中?
一种可能的解释是:这些物品的"形状"。摩托车的坐垫是被人身体坐过的,它上面有前主人留下的温度、气味、痕迹。
对某些人来说,这可能反而增加了某种"禁忌感",我不是心理学家,我无法给出专业诊断。
但我知道的是:当一个人需要借助"物"来完成性唤起,而且这个"物"必须是属于陌生人的、必须是未经允许触碰的、必须在公共场所完成的时候,问题已经不在"偏好"这个层面了,它在"冲动控制"和"边界意识"的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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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正是目前法律处理这类案件时,最尴尬的地方。
你能看得出来这个人"有问题",但现行法律里,能用的条款就是那么几条。
行政拘留几天,罚几百块钱,然后放出来,然后他可能还会再做。
因为他的冲动没有被处理,他的认知没有被干预,他只是被"罚"了一次,然后就结束了。
这不是在替嫌疑人开脱,这是在说目前我们对这一类行为的应对机制,从法律到公共卫生到社区管理,都是不够的。
这件事真正伤害到的,不只是那台红色摩托车,也不只是那位车主的右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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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伤害到了每一个看到这条新闻的普通人的"安全感",你今天看到别人家的车被这样对待,你明天就会忍不住在停车之后多绕一圈、多检查一遍。
你的行为模式被改变了,你的信任被消耗了,你对这个世界的"预期"被拉低了,而所有这些,都是真实的、可测量的、值得被认真对待的伤害。
不是只有身体受伤才叫受伤,那我们该怎么办?
如果你有摩托车或电动车,停车之后取车之前,养成绕车检查的习惯。
不用每次都像排爆一样仔细,但至少看一眼坐垫、看一眼把手、看一眼那些容易被"光顾"的位置。
这不是杞人忧天,这是在为自己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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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学爸觉得最重要的一点:如果我们整个社会,能在"心理健康"这件事上多一点投入、少一点污名化,那么像今天这位嫌疑人一样的人,也许会在做出行动之前,先去找专业人士谈一谈。
我不是说"去看病就能防止所有犯罪",我是说当一个人发现自己对"物"的性偏好已经影响到了正常生活、已经让他产生了去公共场所做出越界行为的冲动的时候,如果他能毫无心理负担地走进一间心理咨询室,那很多事情也许可以在造成伤害之前就被拦下来。
这件事,目前还远远做不到。太多人觉得:"去看心理医生?那不是说明我有病吗?"不是的。
去和身体不好的自己相处、去和那些让你困扰的欲望和平共处这件事本身就叫"对自己的生命负责",不叫"有病"。
这个世界有时候会很奇怪,奇怪到让你觉得是不是自己看错了。
但你没有看错,它就是那样的,我们能做的,就是在知道它很奇怪之后,依然选择用一种清醒的、理性的、但不冷漠的方式,继续和它相处。
网友评价:
~阿剑:别搞什么“寻衅滋事”或“破坏财物”罪了,这都不很恰当,应该设立一个“变态行为”罪,能有力打击那些做出有违常人行为的人或事。
王小胖:还是油车好,有排气管,以前听说过三哥猥亵排气管的,电车没有排气管,大爷只能猥亵门把手了,这车不能要了,太TM恶心了
路人丁:是因为现在有了网络才发现这个世界竟如此癫了吗?天呢!那个79岁老头子的恶心真是惊到我了!恶心,实属恶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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