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个新闻报道,说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近日联合多个部门,正式发布了《恶意索赔行为认定标准与恶意索赔异常名录(第一批)》。
首先要再次表达一个观点,我认为“恶意索赔”这种说法不正确,这种说法类似于“恶意讨薪”,不符合逻辑。
什么叫“索赔”?索赔,就是索要赔偿。什么叫“赔偿”?因自己的行为使他人或集体受到损失而给予补偿,这叫赔偿。
所以,索赔总是正当的,是有法律依据的,何来“恶意”之说?如果无凭无据向别人要钱,或者以不正当的理由向别人要钱,那是讹诈或者敲诈。
索赔和敲诈,是完全相反的。以“打假”为名,通过栽赃陷害来索要钱财,是敲诈,不是索赔。真正打假,证明对方卖的是假货,是索赔,不是敲诈。
索赔合法,敲诈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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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发布的文件里,第一批公布的异常名录里,共有424个电话号码,涉及463人。这463人平均每人投诉举报1195件。其中最多的那个,一年投诉举报量高达5113件。新规之后,这些人就都属于“恶意索赔”了,应该就不会被受理。
根据新闻报道,这四五百人每人上千次举报,80%以上集中在食品领域,尤其是肉干、米面制品、乳制品之类,反映的问题主要是过期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虚假宣传等。报道里说:
这些问题本身不是不该管,但问题在于——他们买东西的方式和数量,远超正常生活消费需要,而且目的不是为了维权,而是为了索赔牟利。
所以,为了限制“恶意索赔”,内蒙古这次规定,“一年内向行政部门投诉举报15次以上,或者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30次以上”,就是“恶意索赔”。
新闻报道认为,职业打假人不是在帮消费者维权,而是在滥用投诉举报渠道,一个店铺被盯上,轻则赔钱了事,重则被折腾到关门,真正该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没得到保护,行政和司法资源却被大量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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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个新闻报道,我产生以下几方面的疑问,希望有人能予以解答:
第一,“一年内向行政部门投诉举报15次以上,或者在全国12315平台上投诉举报30次以上”属于“恶意索赔”,这样的标准是怎么确定的,有什么依据?
何以断定15次以内就不是“恶意索赔”,而第16次开始就是“恶意索赔”?第一次举报就不能是“恶意索赔”吗?如果连续15次“恶意索赔”呢?所以,判断“恶意索赔”的标准,难道不应该是根据具体情况吗?岂能根据举报次数?
第二,内蒙古公布的几百个所谓的异常电话号码,说他们平均每人一年举报上千次,请问他们每一次的举报是否属实?如果每次举报都属实,以举报次数多为由限制继续举报,是否合理呢?
所以我很难理解,只给举报15次,第16次举报就属于“恶意索赔”。把“恶意”与举报次数挂钩,这样的逻辑,恐怕难以服众。第15次举报之后,又发现假货,竟然不能继续举报,这究竟保护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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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这463人平均每人投诉举报1195件,80%以上的投诉举报集中在食品领域,尤其是肉干、米面制品、乳制品之类,报道没说举报不属实,基于此我想问,这是不是反而说明食品领域问题太多了?不让举报,谁来有效监督?
463人平均每人投诉举报1195件,反映的问题主要是过期食品、标签标注不规范、虚假宣传等,这样的工作量,请问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干得过来吗?如果干不过来,又不给他们举报,那么如何保证老百姓的食品安全?如果能干得过来,还有这些人举报的机会吗?
第四,报道说,一个店铺被盯上,轻则赔钱了事,重则被折腾到关门,真正该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没得到保护,行政和司法资源却被大量挤占。请问,如果店铺不卖假货,它为什么要赔钱?如果店铺卖假货,难道它不应该赔钱吗?难道它不应该关门吗?这样的商家难道还要保护起来?
有关部门到底是如何理解“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职业打假人的存在,让商家不敢卖假货,让卖假货的商家关门了,这不就是保护了消费者吗?
新闻报道说“行政和司法资源却被大量挤占”,我想问,不让这些人举报,省下来的“行政与司法资源”留干什么,是要亲自到市场上检查有没有假货、过期食品、虚假宣传吗?有那么多人手、能查得过来吗?如果有那么多人手、能查得过来,职业打假人还有生存空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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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报道最后说,“规制恶意索赔,不等于不管真正的食品安全问题,……对于真正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照查不误、照罚不误”。我丝毫不怀疑有关部门的这个态度和实干精神,但是,我觉得有关部门缺少足够的人手。光靠有关部门那几个人,根本监督不过来,否则就不可能有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空间。
所以,有关部门应该搞清楚一个逻辑,是因为有了假货的泛滥,才有了职业打假人的生存空间。所以需要解决的是假货问题,尤其是食品方面的问题,而不是去解决职业打假人。
实际上,职业打假人对于市场监督是一个有益的补充,他们虽然从中获利,但是他们毕竟没有违法。鸟儿为了填饱肚子捕捉害虫,职业打假人为了获利知假买假,都属于客观有益于社会,为何保护鸟儿不保护职业打假人?
按道理说,职业打假人等于是做了市场监管的活儿,举报次数多,说明发现问题多,而且都是市场监管人员没有发现的,这应该奖励,而不是予以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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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这个网友所说,是有道理的。
总之,关于所谓的“恶意索赔”,内蒙古新规限制举报次数,我认为严重缺乏合理性,不符合基本的逻辑。关于所谓“牟利”的说法,想想警方悬赏捉拿罪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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