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中国司法部首次适用《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认定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对同方威视开展的跨境调查构成“不当域外管辖措施”,并公开警告:若欧方执意越界,中方将坚决依法反制。欧盟这次的行动并非寻常的贸易争端,采用美国政府惯用的长臂管辖工具,试图与中国正面抗衡。这意味着什么?欧盟为何放弃传统的贸易救济方式,转而采用这种越界执法手段?中方这次依法反制,其含义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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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过去与中国发生贸易争端时,尽管争议激烈,但基本仍在世界贸易组织内进行。为何现在突然改变方式,效仿美国的跨境调查模式?对于传统的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欧盟发现其效果正在快速减弱。以中国电动汽车为例,该类产品在欧洲市场的份额持续扩大,欧盟试图加以限制。但按照世贸组织规则,欧盟必须证明中国补贴行为造成了实质损害,且需完成调查、听证、裁决等一系列程序。这一过程耗时较长,证据标准较高,且中国可向世贸组织提起诉讼,整个周期可能拖延两至三年。欧盟既缺乏等待的时间,也缺乏胜诉的把握。
那么,替代方案是什么?2023年7月,欧盟《外国补贴条例》正式生效。该条例与美国的长臂管辖工具高度相似。它授予欧委会一项极为宽泛的权力:无需证明具体损害,无需走传统贸易救济的繁琐流程,只要欧委会自行认定某个外国企业享受了“扭曲市场的补贴”,即可主动发起调查。
更重要的是,这项调查的权限延伸至中国境内。欧委会有权直接要求中国企业提交位于中国本土的商业数据和财务记录,甚至可以进行不事先通知的现场检查。若企业拒绝配合,罚款上限为其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的1%。这种做法与美国通过《海外反腐败法》等法律实施的长臂管辖,有何区别?没有区别。欧盟正是要采用美方那种将法律工具化的方式,绕开世贸组织规则,通过行政手段直接削弱中国企业的竞争力。这已不属于贸易救济范畴,而是产业压制行为。
1月,欧委会发布的《FSR指南》将中国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常规商业贷款、参与国内公开招标等,统统列入“外国补贴”审查对象。换言之,只要企业来自中国,其在国内依法享受的任何政策支持,在欧盟眼中都可能成为“不正当优势”。这种推理成立吗?显然不能。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有权制定本国的产业政策。中国的税收优惠和贷款政策对所有在华企业一视同仁,并非专门针对出口。欧盟以此为由发起调查,是试图用自身标准否定中国的经济制度。
这正是欧盟这种新手段的危险所在,它不是为了解决既有问题,而在于主动制造问题。通过持续发起调查、索取数据、施加合规压力,使中国企业在欧洲市场的经营变得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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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中国也制定一部法律,授权本国市场监管机构直接进入欧盟境内,对空客、大众等企业进行不事先通知的检查,索取其在欧洲的所有商业数据,欧盟会同意吗?显然不会。欧盟会立即指责中国违反国际法。这就是双标。欧盟要求其他方遵守的规则,自身首先就不遵守。
以同方威视案为例。欧委会不仅要求该公司提供在欧洲的业务信息,还向位于中国的金融机构索取大量数据。这些数据与调查所谓的“外国补贴”是否相关?大概率不相关。但欧委会的态度是:有权索取任何信息,不配合就罚款。这种做法已远远超出正常贸易调查,演变为纯粹的域外管辖。
中方这次依法认定欧盟的做法构成“不当域外管辖”,依据的是2026年4月施行的《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该条例的主要条款是:任何外国法律或措施,若违反国际法、干涉中国内政、损害中国主权或安全,中方有权认定其在中国境内不发生效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
也就是说,欧委会的《外国补贴条例》调查令,在中国境内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中国企业如果拒绝配合、不提供数据,不仅不违法,反而是依法行事。反之,若企业配合欧盟要求,反而可能违反中国的数据安全法和上述新条例。中方的反制措施在法律层面做到了对等和准确。欧盟试图实施跨境管辖,中方则通过法律手段宣告其管辖在中国境内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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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会问:在中美贸易摩擦期间,中方的主要应对措施是对等加征关税、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为何这次针对欧盟,要动用这部刚刚生效的法律?过去数年的贸易争端使中方认识到: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已被美国瘫痪,上诉机构停摆多年。即便在争端中胜诉,对方也未必执行。依靠既有国际规则维权,成本高、周期长、效果差。
那么,替代方案是什么?自主构建防御体系。2026年4月,中方密集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和《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前者应对外部压力对国内供应链的传导,后者应对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的效力问题。两部法律相互配合,构成了一套完整的防御体系。
这次首次适用《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就表明:中方不仅要在贸易层面实施反制,更要在法律和主权层面划定界线。具体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定性。2025年1月,中国商务部已认定欧盟的《外国补贴条例》相关做法构成贸易投资壁垒。当时中方仍希望通过对话解决问题,要求欧方予以纠正。但欧盟不仅没有改正,反而扩大了调查范围,甚至将中国的金融机构牵涉其中。因此,司法部这次的认定,是告知欧盟:布鲁塞尔的做法在中方眼中已明确属于不当域外管辖;阻断。公告明确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协助执行欧盟的越界调查。这切断了欧盟调查在中国境内的法律支撑。中国企业可以合法地拒绝配合,无须担心违反国内法规。
威慑。中国司法部表态:“如欧方执意越界,中方将坚决依法反制。”欧盟如果继续调查,就必须清楚,越界之后,中方仍有后续手段。这些手段可能包括对等调查欧盟在华企业、限制关键原材料出口,或援引《反外国制裁法》。具体方式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让欧盟认识到:布鲁塞尔拥有工具,中方同样拥有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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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中欧之间的这些争端,是否会导致双方关系彻底破裂?先看几组数据。中国海关总署2026年5月发布的数据显示,2026年前4个月,中欧双边贸易总额达到2.01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3.2%。其中,中国对欧盟出口增长15.6%,自欧盟进口增长8.2%。欧盟仍是中国第二大贸易伙伴。
再看企业层面的调查结果。近八成在欧中资企业表示,未来三年计划扩大对欧盟的投资。这说明了什么?说明市场和资本的运行是务实的。欧洲政客们无论怎样强调“去风险”,只要欧洲市场仍能提供利润,企业就会持续进入。
这就是中欧关系的现状:一方面,政治和产业层面的摩擦不断加剧;另一方面,贸易和投资数据持续增长。为何会出现这种分裂状态?原因在于,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产业领域,电动汽车、光伏、电池、轨道交通。这些领域是中国具备竞争优势的产业,同时也是欧盟希望保护的弱势产业。但在其余上千个商品类别上,双方贸易仍在正常进行,商业活动未受明显干扰。
欧盟当前的处境较为尴尬。它希望保护本土产业,但可供使用的工具要么效果有限(传统反倾销),要么具有副作用(加征关税会推高本地通胀);效仿美国实施长臂管辖,法律上缺乏依据,政治上又得罪中国。更重要的是,欧洲企业界并不支持这种方式。德国汽车制造商在中国拥有巨大的市场利益,法国的奢侈品和农产品也高度依赖中国消费者。欧委会动用调查工具时,这些企业面临的压力正在增大。因此,中欧之间走向全面对抗的可能性较低。更可能出现的结果是“有限冲突”,在特定领域发生激烈交锋,但整体经贸关系维持正常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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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欧盟还提出《工业加速器法案》,其中包含多项针对外资特别是中资的排他性条款。在电池、电动汽车、光伏等领域,该法案可能限制中资企业获得补贴或参与公共采购。如果这部法案最终通过,中欧在新能源领域的摩擦将进一步升级。
未来,欧盟27国将如何回应中方的认定?是否会调整《外国补贴条例》的执法?是否会在《工业加速器法案》中做出妥协?这些问题需要持续关注。但中方的立场不会后退。欧盟是选择回到对话协商,还是继续在现行方向上推进,这个选择权在欧方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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