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一方将个人婚前房产过户至另一方名下,是常见的情感表达。但一旦婚姻破裂,赠与方能否以“受欺诈”为由要求撤销赠与、收回房屋?近期,内蒙古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对此作出了清晰的司法回应:赠与财产权利已转移,且无证据证明受赠方存在欺诈等法定撤销事由,赠与不可撤销。
一、 案件核心事实
本案是一起因婚前房产婚后过户给配偶,离婚后主张欺诈撤销引发的纠纷。
事项
具体内容
当事人
原告白某(男),被告王某(女)。双方于2019年10月11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婚后抱养一子。
涉案房屋
位于内蒙古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丽某小区某号楼某单元某室,系白某2010年购买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前未办理产权登记。
赠与过程
1.婚前约定(2019年10月8日):白某书面承诺“自愿将房屋产权归王某所有,自结婚登记之日起自动生效”。(双方未签字)
2.婚后三个月(2019年12月13日):房屋产权登记为白某与王某共同共有。
3.婚后第三年(2022年12月13日):房屋产权变更登记为王某单独所有,双方签署不动产约定书:“双方自愿约定该不动产归王某所有”。
离婚
2024年4月22日,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处理该房屋。
原告主张
被告以“希望永久共同生活”“担心离婚无安全感”等虚构承诺,以及“为孩子办户口需离婚”等虚假理由,欺诈原告将房屋过户并离婚。请求撤销赠与,判令被告返还房屋。
被告抗辩
原告系自愿赠与,无欺诈;财产权利已转移,无法定撤销事由;离婚近两年,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法院认定
1. 房屋原系白某婚前个人财产;
2. 婚后共同共有登记 → 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3. 后变更至王某单独所有,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目的系维护共同婚姻生活);
4. 原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
5. 原告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为分割房屋。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二、 法院判决:赠与已生效,无欺诈证据,驳回诉请
法院认为:
- 涉案房屋性质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最初是白某婚前个人财产,但婚后登记为共同共有,后变更至王某名下,该变更行为旨在“实现、维护及保障共同婚姻生活”,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 赠与行为已完成,权利已转移:房屋已于2022年12月13日过户至王某名下,赠与财产权利已经转移,赠与人不再享有任意撤销权。
- 原告未能证明欺诈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三款,赠与方主张撤销赠与,须证明受赠方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原告仅凭“希望永久共同生活”等情感表达主张欺诈,不能成立。且原告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为孩子办户口需离婚”等虚假陈述。
- 原告拒绝变更诉请:法院释明本案本质是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建议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分割房屋,但原告坚持要求撤销赠与、返还房屋。因无法律依据,判决驳回。
三、 法律分析:本案的三个核心法律要点
1. 婚前房产婚后过户的法律性质:可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时对该房屋归属有争议的,法院应结合赠与目的、共同生活时间、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综合认定。若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如本案已逾三年),且无重大过错,房屋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受赠方个人财产。
2. 赠与的撤销权:权利转移后,任意撤销权消灭,仅存法定撤销权
- 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任意撤销;转移之后,不能任意撤销
- 法定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法定撤销权。
本案中,房屋已于2022年过户,白某主张的“欺诈”不属于上述法定事由,且离婚已近两年,即使存在欺诈,也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
3. 主张“欺诈”需承担严格举证责任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主张欺诈的一方必须提供直接、充分的证据(如虚构事实的录音、书面承诺、证人证言等)。情感表达(如“希望永久共同生活”)是夫妻间正常交流,不构成法律上的欺诈。白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实施了欺诈行为,故承担败诉后果。
✍️ 郝小青律师总结与重要提示
本案是一堂关于“婚内赠与”的典型普法课。它提醒我们:赠与是严肃的法律行为,一旦完成过户,很难反悔;主张欺诈,必须有证据。
给出赠方(如本案白某)的核心建议:
- 慎重决定将个人房产过户给配偶:婚前或婚后,将个人房产赠与配偶,在法律上是重大财产处分。一旦办理过户登记,赠与即生效,不能再任意撤销。即使日后离婚,房屋也可能被认定为对方个人财产或需分割,请三思而行。
- 如希望保留权利,可签订附条件赠与协议:如果确实希望赠与,但担心未来离婚,可以在赠与协议中明确约定条件,例如“本赠与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满X年为前提;若提前离婚,受赠方应返还房屋”。该条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可有效保护赠与方权益。本案中双方虽有婚前协议,但因未签字且条件模糊,未被法院采纳。
- 主张欺诈,必须提供扎实证据:如果认为对方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赠与,应立即收集证据:录音、微信聊天记录、书面承诺、证人证言等。仅凭“对方说过希望白头偕老”等情感表述,法院不会认定为欺诈。
- 发现权利受侵害,及时行使撤销权:法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超过一年,权利消灭。本案白某在离婚后近两年才起诉,即使有欺诈事由,也极可能超过时效。
给受赠方(如本案王某)的提示:
- 接受配偶大额财产赠与后,应保留好赠与协议、过户登记等凭证。如日后产生争议,这些文件能证明赠与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 如果婚姻确实无法维系,应通过合法途径协商或诉讼离婚,避免被对方抓住“欺诈”的把柄。
总结:婚姻中的财产赠与,是爱与信任的表达,但法律不保护“冲动的决定”。一旦将个人房产过户至对方名下,再想反悔,除非能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法定情形,否则法院很难支持。建议在作出重大财产处分前,先咨询专业律师,评估利弊,理性决定。如果已经陷入纠纷,也应尽早寻求法律帮助,避免因拖延丧失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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