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
汪涵深夜发声明,就挂名《监狱来的妈妈》出品人致歉,称未参与投资、未对项目尽调,已与片方解除关联并永久删除署名。很多人疑惑:一纸声明就能彻底甩锅吗?今天讲清挂名出品人的法律风险。
法律谚语:署名即担责,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公众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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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解除函不溯及既往,挂名不能完全免责。
片方出具的确认函仅能约束双方内部关系,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与监管部门。在声明发布前,汪涵作为出品人已被广泛对外宣传,若影片此前因违法违规产生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相关权利人仍有权向公示的出品人主张权利。
二、出品人负有法定审核义务,“未尽职调查”本身就是过错。
根据《电影产业促进法》,出品人对影片内容合规、制作流程合法性负有首要审核责任。尤其是真实事件改编的影片,需核实司法事实、确保不侵害他人权益。汪涵自认“未充分尽职调查”,本身就未尽到出品人的法定注意义务,存在明显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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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星挂名透支公众信任,绝非无本万利的人情买卖。
明星挂名出品本质是用个人公信力为项目背书。一旦项目触碰法律与伦理底线,不仅要承担潜在法律责任,更会严重损害个人商业信誉与公众形象。此次事件也给全行业敲响警钟:出品人不是虚名,而是沉甸甸的法律责任。
最后周兆成想说:影视行业的“人情挂名”乱象该整治了。明星切勿为了情面或利益随意背书,只有守住法律底线和职业操守,才能真正赢得公众的长久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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