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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三起诉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3813元(计算时段:2023年9月-2024年7月,共11个月)。
一审法院:作为成年人应明白劳动合同的含义及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法律效果,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双方均提交了有张三签名的劳动合同书,区别在于张三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仅有张三的签名,其他部分未填写,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在签名之外另有合同期限2023年7月18日至2025年7月17日,工作岗位液压,工作地点场内、出差全国,工资标准3600元/月,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确定。
庭审中张三自述,张三于2023年7月18日入职公司,从事液压售后维修服务工作,工作地点有场内也有出差,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同工资会有浮动,与劳动合同内容基本一致。且张三虽提供照片显示签署劳动合同时其他条款空白,但不能以此认定后续双方没有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张三作为成年人应明白劳动合同的含义及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法律效果,亦应了解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法律风险,其签字行为可视为对风险的认可,故该院认为双方在建立劳动关系之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
据此对于张三要求判决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3,813元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
张三上诉:空白劳动合同即剥夺了协商权,构成欺诈,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等于未订立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
张三签署的“空白劳动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公司应依法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公司在张三签字后单方补填的内容,并非张三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伪造合同签署日期为2023年7月18日而实际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且补填的3600元/月工资标准,与张三实际厂内240元/日、出差350元/日的日薪制工资完全不符,月均工资达7150元以上,补填条款与实际履行情况严重脱节,进一步印证后填补的内容是不真实的,用已被一审认可的平均工资数据证明补填条款无实质合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公司提供空白合同的行为,本身即剥夺了张三对合同核心内容的协商权,构成欺诈。因此,该“空白劳动合同”应属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一审法院以“原告作为成年人应明白在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法律风险”为由认定合同有效,此认定严重不当。该认定混淆了风险自担原则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诚信、协商原则,实质上纵容了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不法行为。由于上述“空白劳动合同”无效,应视为双方未订立合法的书面劳动合同。
公司辩称: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签字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后续补填内容的认可
案涉劳动合同系张三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张三于2023年7月18日入职当日亲笔签署劳动合同,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法律后果及空白合同的潜在风险,签字行为应视为对合同后续补填内容的认可。且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核心内容与张三实际履行情况高度一致,公司无任何欺诈、胁迫行为,案涉劳动合同自签字时即生效。
张三所称“合同签署日期伪造、工资标准不符”均无证据佐证。劳动合同签署日期与入职时间一致,张三无原始证据证明实际签署日期为2023年7月4日,合同约定的3600元/月为基本工资,张三实际工资含绩效、出差补贴,与合同中“绩效工资奖金根据实际劳动确定”的约定一致,并非补填条款与实际履行脱节。
二审法院:签字时合同部分条款为空白,应视为对用人单位后续填充内容的概括授权,劳动合同有效
本案中,张三与公司双方均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有张三本人签名的劳动合同书。张三主张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公司后续单方补填合同内容,且补填的工资标准与实际履行情况不符,故该合同无效,应视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张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是对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接受劳动管理、享有劳动报酬等核心权利义务的确认。即便签字时合同部分条款为空白,张三亦应对其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合理预期,其自愿将合同条款的填充交由用人单位完成,应视为对用人单位后续填充内容的概括授权。
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与张三实际从事的液压售后维修服务工作内容相符,根据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不同工资会有浮动与合同约定亦无根本性冲突。张三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公司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亦未能证明其签字时对合同性质、内容存在重大误解。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张三据此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驳回其该项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号:(2026)辽03民终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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