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情节】
陈老先生与韩老太太育有三子:陈大哥、陈二哥、陈三哥,陈三哥育有一子小陈。陈老先生1989年去世后,韩老太太2000年购买了海淀区的一号房屋,购买时使用了陈老先生44年工龄优惠。2016年,韩老太太将房屋赠与孙子小陈并办理了过户。陈大哥、陈二哥认为房屋系父母共同财产,赠与未经其同意应属无效,诉至法院。
【法院评析】
法院认为,一号房屋购买时陈老先生已去世多年,虽然使用了其工龄优惠,但房屋所有权仍应认定为韩老太太个人财产。韩老太太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自由处分房屋,其与小陈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工龄优惠部分,法院指出:按成本价购买公房折算已死亡配偶工龄获得的政策性福利,对应财产价值可作为遗产继承,但不影响房屋所有权性质。陈大哥、陈二哥可就工龄优惠部分另案主张,最终驳回了其确认赠与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律师胜诉心得】
作为小陈的代理律师,本案核心法律点是"房改房工龄优惠的法律性质"。我们重点向法庭阐明:工龄优惠只是政策性福利,不是财产出资,不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韩老太太在丈夫去世11年后购房,房屋当然属于个人财产,有权自由赠与。本案启示:房改房案件中,一定要区分"房屋所有权"与"工龄优惠价值",前者归购房人所有,后者可作为遗产分割。很多当事人混淆这两个概念,导致诉讼方向错误。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