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1992年出生的柴某某在福建医科大学某某临床医学院攻读硕博研究生期间,套取科研经费1426.8289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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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公开该案二审裁定书,驳回柴某某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中,柴某某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柴某某案发前系某某临床医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一审法院认定,2018年至2023年,柴某某在某医科大学某临床医学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院”)攻读外科学硕士研究生、外科学博士研究生。作为导师科研团队队员,柴某某参与导师团队相关科研工作,并作为经办人员协助导师团队办理科研经费报销等业务。
期间,柴某某在没有开展真实科研实验的情况下,通过陈某禹、魏某峰(均另案处理)等人实际控制的公司虚开购买科研课题试剂耗材发票,冒签某某医院医生丘某煌、胡某南、周某、卢某、李某桢等人姓名,将相关材料提交某某医院财务部门办理报销,以此套取某某医院科研经费。某某医院将报销的科研试剂费用转入开票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禹、魏某峰(均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福州智裕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康恒实验器材经营部等公司银行账户,开票公司扣除与柴某某约定的手续费(票面金额10%)后再将剩余资金转入柴某某指定的田某月等人银行账户,后由柴某某支配、使用。
经统计,柴某某通过上述方式套取某某医院科研经费达1426.828998万元。案发后,柴某某向某某医院退出款项524.331081万元。
2024年9月18日,柴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件审理期间,柴某某退出2000元款项用于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一审判决认为,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套取科研经费1426.82899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退出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案发期间系在校生,酌情从轻处罚;以虚开发票方式套取某某医院科研经费,其诈骗行为已既遂,其对诈骗资金的事后处置行为不影响其犯罪行为及犯罪金额的认定。
据此,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同时,责令柴某某退赔福建医科大学附属某某医院902万余元;柴某某所退款项2000元,以及查封在案的田某名下两处房产依法处置后属于柴某某部分均用于上述退赔。
因不服一审判决,柴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期间,柴某某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认为,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今年3月18日,福州市中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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