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罗某受他人安排,租用叉车在公路边装卸一氧化二氮(俗称“笑气”,系国家管控化学品)并获取劳务报酬。涉案上游人员被抓获后,罗某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刑事拘留。辩护人杨仕勤律师介入案件后,通过会见核实案件事实,提出罗某对“笑气”属于国家管控化学品的认知,未达到刑法意义上的主观明知程度,其参与涉案行为的非法经营犯罪证据不足,并据此向办案机关提交专业法律意见。罗某在刑事拘留羁押第37天依法获得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相关措施已顺利解除。
罗某涉非法经营案:围绕主观明知开展辩护 当事人成功取保候审
刑事案件中,主观明知的认定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本案中,杨仕勤律师结合在案事实与证据,围绕当事人主观认知状态展开辩护,依法为当事人争取到取保候审的有利结果。
案件缘起
2024年初,罗某受他人指派,以提供劳务的方式,租用叉车在公路边协助装卸一氧化二氮(笑气),并按照约定获取相应劳务费用。后涉案上游经营人员因相关案件被抓获,罗某亦被牵连,由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辩护突破
杨仕勤律师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会见罗某,全面核实案件经过、当事人参与程度、主观认知情况等核心事实。经梳理案情后确定辩护核心方向:罗某仅提供装卸劳务,对一氧化二氮属于国家管控化学品、涉案行为属于非法经营的性质,不具备刑法规定的主观明知,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事实依据与证据并不充分。
辩护人围绕上述核心观点,结合案件事实、证据情况与法律规定,形成完整法律意见并提交至办案机关,明确提出当事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主观构成要件,对其采取羁押强制措施无必要的辩护意见。
取保结果
经辩护人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法律意见,在刑事拘留羁押期限届满前,罗某于第37天依法获得取保候审决定。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相关强制措施已按规定顺利解除。
本案体现了刑事案件中主观明知认定的重要性,也明确了在当事人仅提供劳务、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依法提出无罪、罪轻辩护意见,对维护当事人合法人身权利的实务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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