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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概况】中山市民周某与吴某婚后育有一女,因感情破裂起诉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周某主张女儿由自己抚养,吴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吴某则主张共同抚养女儿,双方轮流照顾。经查,双方均有稳定工作、固定住房,居住在同一小区,无不良嗜好,且女儿年满8周岁,明确表示愿意轮流跟父母生活。周某担心共同抚养会影响女儿的学习和生活,拒绝共同抚养,吴某委托中山婚姻律师陈胡月律师代理此案,要求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抚养女儿。
【法院判决】中山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及2025年新规,离婚后,子女可由父母双方共同抚养,只要符合“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或子女意愿明确、生活环境稳定”的条件,法院可判决共同抚养。本案中,双方抚养条件相当,无不良嗜好,能够相互配合抚养;女儿年满8周岁,明确愿意轮流跟父母生活;双方居住在同一小区,方便轮流照顾,不影响女儿的学习和生活。最终判决:双方共同抚养女儿,周一至周四女儿跟周某居住,周五至周日跟吴某居住;女儿的学费、医疗费、生活费由双方各承担50%;重大事项(如升学、医疗)由双方共同协商决定。
【陈胡月律师办案解读】本案是中山地区“共同抚养子女”的典型案例,核心争议点是“离婚后,父母双方能否共同抚养子女,如何实操”,结合本案及办案经验,陈胡月律师作出详细解读:
1. 共同抚养的法定条件:2025年新规明确,共同抚养需满足3点:① 父母双方抚养条件相当(如稳定工作、固定住房、无不良嗜好);② 父母双方能够相互配合、友好沟通,共同承担抚养责任;③ 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子女意愿明确(年满8周岁的,需尊重子女意愿);④ 子女生活环境稳定,不会因共同抚养频繁变动。
2. 共同抚养的实操方式:结合中山本地司法实践,共同抚养主要有3种方式,本案采用的是“轮流居住式”,也是最常见的方式:① 轮流居住式:子女轮流在父母双方家中居住(如本案中的周一至周四、周五至周日);② 共同监护式:子女固定在一方家中居住,另一方定期探望,重大事项双方共同决定;③ 分段抚养式:根据子女年龄阶段,由父母双方分别抚养(如小学跟母亲、初中跟父亲)。
3. 本案关键细节:周某担心“共同抚养影响女儿成长”,忽视了双方居住便利、抚养条件相当及女儿意愿的核心事实。中山法院结合上述因素,判决共同抚养,既保障了女儿能够同时感受到父母双方的关爱,也兼顾了双方的抚养意愿,减少了离婚对女儿的心理伤害。
4. 实操注意事项:① 共同抚养前,双方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轮流时间、费用分担、重大事项决策、违约责任等,避免后续纠纷;② 双方应相互配合、友好沟通,避免因抚养问题争吵、冲突,给子女营造良好的成长环境;③ 尊重子女意愿,定期与子女沟通,了解其生活、学习情况,及时调整抚养方案;④ 若一方不履行共同抚养义务,可委托律师起诉,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律师提醒】共同抚养是近年来抚养权制度的重大优化,能够最大程度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建议离婚时,双方以子女利益为重,优先协商共同抚养,若协商不成,可委托律师起诉,争取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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