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一旦被确认违法,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若因此造成人身财产损失,可依据国家赔偿法申请行政赔偿。
我国1994年5月12日正式确立国家赔偿制度,国家赔偿是独立于民事赔偿的自成体系的法律制度,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主要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两类,其中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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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和民事赔偿区别很大。民事赔偿需要主张方举证对方的过错、因果关系,流程繁琐。行政赔偿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只要行政机关无法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无论对方是故意违规还是工作失误,只要行为违法,就会依法进行赔付。
除此之外两者还存在多方面差异,赔偿主体上,行政赔偿的主体是国家,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进行赔偿,民事赔偿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主体,通常是侵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赔偿原因上,行政赔偿是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行为违法导致的损害,民事赔偿是因民事主体的侵权行为等民事原因造成的损害。
归责原则上,行政赔偿主要适用违法归责原则,即只有行政行为违法才予以赔偿,民事赔偿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等多种原则。
赔偿程序上,行政赔偿通常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行政途径解决,民事赔偿主要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赔偿范围上,行政赔偿范围相对较窄,主要是因行政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害,民事赔偿范围较广,包括物质损害、精神损害等多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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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赔偿也有明确的流程要求,行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赔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不得未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而直接提起诉讼。
赔偿义务机关的认定也有相应规则,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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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赔偿范围有明确的法律界定,涵盖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暴力伤害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其他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违法行为。
如果损害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导致,或是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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