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气浓郁的“驴肉”、酥脆可口的火烧,河南省舞阳县一家小有名气的驴肉火烧店,曾让众多食客慕名而来。不承想,招牌上标榜的正宗驴肉,竟是用猪肉伪装而成。经舞阳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日前,造假者边某、杨某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法院判刑。
杨某经营这家驴肉火烧店已经十多年了,为牟利,他动起歪脑筋,放弃真材实料,大量采购低价猪肉,加料长时间熬煮低价猪肉改变肉质色泽与口感,再冒充正宗驴肉高价售卖,快速打开市场。
2016年,杨某将店铺连同造假“秘方”一并转让给边某。在暴利驱使下,边某“接棒”造假。2017年1月至2023年2月,杨某不仅转让造假技术,还化身原料供应商,持续为边某提供特制猪肉原料,此阶段边某销售金额达28万余元。2023年2月至2024年10月,边某脱离杨某,自行联系上游供货商采购原料,继续大规模制售假驴肉,个人经营期间销售金额累计38万余元。
2024年10月,舞阳县公安局食品药品侦查大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线索,开展突击检查与抽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店内所谓“驴肉”均为猪肉制品。警方当即立案侦查。
经查,边某、杨某故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伪劣食品,严重侵害消费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破坏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其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杨某虽供述十多年前有造假行为,但无其他证据印证,销售数额也无法计算,故杨某的犯罪数额只认定其与边某共同犯罪期间的金额28万余元。
审查起诉阶段,边某、杨某二人认罪认罚,边某退缴了部分违法所得,但杨某拒不退还赃款。舞阳县检察院审查认为,边某、杨某二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经该院提起公诉,今年3月6日,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边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禁止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餐饮、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