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网站报道,2026年5月12日,綦江区应急局发布《G7521渝筑高速綦江永城“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1日,张*波驾驶渝DS1***号重型半挂车牵引渝D3***号挂车沿G7521渝筑高速由万盛往重庆方向行驶,5时42分许行驶至G7521渝筑高速(重庆段)綦江境内上行48公里处时,车辆前部撞击同车道由杨*荣驾驶的渝B8A***号重型自卸货车,并导致渝DS1***重型半挂车起火燃烧。该事故导致1人死亡,车辆、路产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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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货车事故现场图(后车损毁)
调查认定,G7521渝筑高速綦江永城“11·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驾驶人未安全文明驾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驾驶人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0月31日21时许,杨*荣乘车到达贵州省习水县渝B8A***重型自卸货车停车处,随后对渝B8A***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检查,发现该车尾灯不亮、危险报警闪光(双闪)灯不亮、有一个前大灯不亮、制动不灵敏,杨*荣随即电话向龚*报告车辆存在的问题,龚*回复:自己能够处理的问题就自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开回重庆再处理。杨*荣自行对车辆制动进行了调整,随后在车上平躺休息。
11月1日0时36分许杨*荣开车出发往重庆行驶,车辆行驶约40分钟后驶入印习高速,2时37分许经松坎枢纽进入G7521渝筑高速,4时55分许进入万盛服务区。期间,该车辆在安稳停车区停靠加水,时长约30分钟;该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途中多次发生发动机水温异常升高、“开锅”现象,每次出现“开锅”现象后杨*荣随即在应急车道停车熄火,待发动机水温下降后又继续行驶。每次停车时长约30分钟(若在隧道内“开锅”不能停车,则出隧道后再停车熄火)。5时15分许,该车从万盛服务区进入渝筑高速继续往重庆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距大兴隧道入口约100米处时,又出现“开锅”现象,车辆发动机呈怠速运行状态,加速踏板失效,行驶速度为10—20km/h,随即低速驶入隧道。
11月1日5时27分许,东特物流公司驾驶员张*波驾驶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从万盛经开区南桐镇桃石路出发,往巴南区行驶,经南桐镇平山立交万盛西收费站驶入綦万高速;5时37分许,经万盛西枢纽互通进入G7521渝筑高速。
5时42分许,张*波驾驶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大兴隧道内追尾前方低速行驶的渝B8A***重型自卸货车,造成本次事故发生。
事故发生后,前车驾驶人杨*荣立即下车查看,发现后车车头与前车尾部相连,且后车车头有管路出现明火,随即将前车向前开动约8米停放,随后下车对后车驾驶员开展施救,徒手施救约20分钟,将后车驾驶员张*波从驾驶室内拉出并平放在路面上。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张*波,男,汉族,50岁,事发时系东特物流公司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驾驶人。
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6),经统计,估算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车辆损失等,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33万元(其中: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合计约108万元,车辆等财产损失约23万元,路产损失约万元)。
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直接原因:杨*荣驾驶安全警示功能缺失、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低速行驶,张*波驾驶车辆从后方驶来时未采取避让措施,追尾前方车辆,导致事故发生。
调查组认为事故间接原因如下:
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天旺运输公司作为涉事货车经营者,对车辆维护不到位,未能确保涉事货车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导致事故发生。
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驾驶人张*波安全行车意识淡薄,未严格按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遇紧急情况未及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车辆追尾事故发生。
事故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责任人员
张*波,事发时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驾驶人,行驶至事发路段时遇前方低速行驶车辆并采取避让措施,导致发生车辆碰撞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本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
1. 赵*爱,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总经理、实际控制人,未及时消除逾期未检测检验、逾期未进行二级维护、卫星定位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渝B8A***重型自卸货车违规上路行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2. 杨*荣,事发时渝B8A***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存在驾驶检测检验逾期、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建议由万盛大队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作为货运经营单位,未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车辆违规上路行驶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安全教育不到位,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重庆天旺运输有限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调查发现的其它问题
调查发现,事发时渝DS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渝D3***挂号重型专项作业半挂车第三轴、第五轴同一轴上的轮胎胎面花纹不一致,未能满足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第9.1.3条的要求。建议由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依法调查处理。
(五)建议不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 重庆东特物流有限公司。经查,该单位按规定对涉事车辆开展了技术管理和维护保养,对涉事驾驶人按规定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驾驶员的违章行为进行了考核,所属涉事车辆事发时不存在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故障问题。调查认定:未发现该单位存在与本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该公司对本次事故的发生不负有责任,建议不予追究。
2. 区交通运输委、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万盛大队。经查,区交通运输委、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万盛大队等三个单位履行了安全监管职责,调查中,未发现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事故调查组认定,上述单位及相关人员对本次事故发生不负有责任,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
来源:綦江区应急局 中安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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