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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改为逃税是税务犯罪案件的最大辩点
到了检察院之后,才正式切入案件的实体问题。这个案件,我是和山东的周伟杰律师一起合办的,周律师是一位非常资深的律师,在税法领域造诣很高的,只是他不这么营销,如果不是税法律师界的人,没几个人认识他,有机会的话,我可以推荐他来广财分享一下,我和周律师还在山东办过一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案件,我们两个通力合作,把公安机关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干掉了,把案件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变成了虚开发票罪,当事人的刑期从十二年变成了六年,刚好减了一半,哪个案件也挺经典的,有机会的话,也跟大家分享一下。
在审查起诉阶段,我和周伟杰律师去找了检察官三次。
我们的第一个观点是,这个案件的受票方,也是要票不要油的那一方跟中石化之间是有真是交易的,受票方从中石化那里买油之后,无票销售给卡贩子,隐匿收入,因此属于逃税。
第二个观点是,就算受票方与中石化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受票方的销项税额真实的,受票方是虚抵进项税额啊,根据2024年4号司法解释第一条,还是逃税啊。
大家注意一个问题啊,在税务犯罪变化领域,绝大多数当事人都是有问题的,税务犯罪辩护的最大的辩护要点就是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虚开发票罪,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或者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成逃税,一旦改变定性为逃税,那当事人就有机会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了。
为什么这么说呢?
根据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逃税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是第一次涉嫌逃税罪,只要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通常就是交罚金,就不会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条款,我们都亲切的叫他范冰冰条款。
我们跟检察官聊的时候,检察官提出来的第一个问题就是:你说受票方跟中石化之间是真实交易,可是受票方自己都说他们跟中石化之间是没有真实交易的,怎么可能还是真实交易呢?假设你就是这个案件的辩护律师,面对检察官提出的这些观点,你觉得检察官的观点有道理吗?
我是这么理解的,所谓的交易是不是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如果这份合同是有效的,那么这份合同是不是就是成立的,如果这份合同是成立的,那这个交易不就是真实的吗?
回到这个案件中,大家觉得受票方与中石化之间的合同有效吗?很明显是有效的。
为什么是有效的?
中石化不知道受票方与卡贩子之间的约定啊,中石化认为就是在卖油给受票方啊。
我们可以假设一下,假设卡贩子从中石化那里提走货物后,中石化发现还没有足额支付相应的货款,那中石化可以起诉卡贩子,要求卡贩子支付货款吗,稍微熟悉民事诉讼规则的人都知道,在这种情况下,适格的被告也是受票方吧。中石化不能起诉卡贩子,只能起诉受票方,也表明其货物是卖给了受票方,不是卖给了卡贩子吗。虽然我几乎不办民事案件,但是我清楚的记得,大学时候老师教过我,这种行为在民法叫单方虚伪表示行为,也叫真意保留行为,这种行为在民法上是有效的,既然有效,那合同就是成立的,既然合同是成立的,那交易就是真实的,就是这么简单。
检察官提出来的第二个问题就是:你看看,这个案件中,受票方明明是只要发票不要油,那怎么还是真实交易呢?
我是这么理解的,这个只要发票不要油,在合同法上有术语,大家还记得叫什么吗,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动机不是合同成立时必须具备的条款,买方的动机有问题,当卖方不知道买方的动机的,一点都不影响合同的成立。
给大家举一个例子,张三发现其妻子有婚外情,怀恨在心,想置奸夫于死地,于是到某刀具店,向刀具店老板购买了一把菜刀,并使用该菜刀把奸夫给杀了。这个例子中,张三与刀具店老板签订买卖合同的目的是取得刀具的所有权,动机是用这把刀把奸夫给杀了。这个例子中,张三与老板之间的买卖合同真实吗,成立、有效吗?答案是肯定是真实、成立、有效的。假设张三故意杀人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了,老板需要承担与此相关的刑事责任吗,或者说老板会被认定为从犯吗,答案也是不可能的。
检察官提出来的第三个问题就是:那打给中石化那笔钱都是不是受票方,是卡贩子,为什么受票方与中石化之间还是真实交易呢?
我的理解就是,这种交易模式叫做先卖后买,我记得税务总局有一份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里面明确说到在交易过程中是可以“先卖后买”的,“先卖后买”并不违法。
例如,买家在某宝、某东、某多多平台上购买贵重物品或者订制品的时候,都是先把货款打给网店,网店再向厂家下单,然后把货款打给厂家,厂家把货物生产出来后,按照网店的提供的地址信息,把货发给买家。网店收到买家的钱时,并没有货,而是收到买家的钱后再订货,网店并不是把自有资金打给厂家,而是从买家的货款中扣掉利润后,把余额转付给厂家。这种模式,从运营的角度看,叫轻资产运营,从税法的角度看,就是先买后卖。这种模式,跟本案的交易模式是一模一样的。
其他问题。
反正是不是真是交易这个问题,有很多点可以聊的,譬如这批汽油价税合计明明是1130万,可是受票方却是按照1050万就给了卡贩子,高买低卖了,为什么还是真实交易呢,譬如说这些汽油都不是受票方使用的,为什么还是真实交易呢,但是时间有限,我就不跟大家详细聊了,感兴趣的同学可以私下加我微信,我们可以详细的跟大家聊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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