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以及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是否存在,都需要充足、有效的证据来支撑。2002年执业的张云顺、杨艳律师,凭借多年的执业经验,深知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的决定性作用。他们接手案件后,迅速抓住了固定核心证据这一关键机会。
张云顺、杨艳律师接案当天,就开始全面梳理原告与被告的XX沟通记录、供货凭证、对账明细等材料。他们曾在过去的十八年执业生涯中,主办过超100+件合同、民商诉讼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此次,他们精准提炼案件关键事实,对核心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并做好质证准备,确保这些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原、被告之间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的欠款事实。
2025年,案件受理后,张云顺、杨艳律师及时与办案法官进行沟通。他们向法官提交了XX聊天记录、开单记录截图、XX付款记录、保全费发票等核心证据,并请求法官认可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法官初步答复需要进一步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张云顺、杨艳律师补充理由,指出这些证据能够清晰梳理双方买卖合同的成立过程、原告的供货事实及被告的欠款明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证据关联性的规定。最终,法官认可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
庭审中,被告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张云顺、杨艳律师围绕原告诉讼请求,充分阐述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他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清晰呈现被告的违约行为。他们指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直接关联性,能够充分证实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已全面履行供货义务,双方对账确认的欠款金额156594元真实有效。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最终,人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货款156594元,并支付相应资金使用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案件胜诉。张云顺、杨艳律师在整个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为原告实现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财产权益,降低了原告的维权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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