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米杂交种亲本可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司法保护育种材料标杆案例
作者:唐青林 聂靓婧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一)杂交种的亲本自交系能否作为商业秘密保护?育种材料的保密措施如何认定?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是育种者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在具备秘密性、价值性并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
(二)本案例为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人民法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
裁判要旨
1.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
2.育种材料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要田间管理,权利人对于育种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有关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应当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制订保密制度、签署保密协议、禁止对外扩散、对繁殖材料以代号称之等,在合适情况下均可构成合理的保密措施。
案情简介
一、河北某种业公司系玉米植物新品种“万糯2000”的品种权人。该品种是利用“W67”为母本、“W68”为父本杂交培育而成。其中,“W68”是用万6选系与万2选系杂交后,经自交6代选育而成。
二、河北某种业公司认为,武威市某种业公司侵害了其“W68”玉米自交系亲本种子的技术秘密,遂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武威市某种业公司停止侵害、交还库存亲本种子、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三、武威市某种业公司辩称,“W68”仅是一个虚拟代号,河北某种业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其侵害了技术信息,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四、一审法院判决:武威市某种业公司停止使用“W68”技术秘密,交还库存种子,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50.5万元。
五、武威市某种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W68”作为亲本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河北某种业公司未采取足够的保密措施。
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法律保护。对于育种材料保密措施的认定,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不宜过于严苛。河北某种业公司采取的保密措施,综合考虑杂交育种的行业惯例、繁育材料以代号称之、制种行为的可获知程度等因素,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相应的保密措施”。2022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经验总结
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深耕近二十年,专注办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商业秘密民事纠纷与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案件,具备极为丰富的实战经验。理论研究方面,唐青林律师先后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三部商业秘密专业著作:《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系统构建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与理论体系。作为长期奋战在一线的专业律师,其经办的多起案件具有标杆意义,分别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以深厚理论功底与实战业务能力,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提供专业、可落地的法律解决方案。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帮公司保护商业秘密、帮技术人员不踩红线,避免未来发生类似商业秘密诉讼,唐青林律师团队提出如下建议:
(一)对育种企业(权利人)的建议:
1.认清育种材料的双重属性。育种材料既是物理载体(种子),也是技术信息(遗传基因)的承载者。在维权时,既可以主张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也可以主张商业秘密保护。本案即是通过商业秘密路径成功维权的典型案例。
2.构建“内外结合”的保密体系。对内:制订保密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育种亲本等属于公司秘密,离职时需移交相关资料并承担保密义务。对外:与委托制种单位签订保密条款,约定繁育品种以代号称之,不得截留、自留、销售亲本种子,不得向外扩散。
3.保密措施的认定不追求“万无一失”。育种材料需要在田间种植管理,客观上无法做到像技术图纸那样完全封闭。法院对此有充分认识,只要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泄露的防范程度即可。本案中,以代号称之、禁止截留扩散等措施即被认定为合理。
4.重视制种环节的备案管理。在制种基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受委托制种的生产者进行备案,备案内容要求完整,特别是委托生产合同齐全、品种权属及亲本来源清晰。这既是合规要求,也是证明保密措施的证据。
(二)对同业竞争者及委托制种单位的建议:
1.警惕亲本来源风险。委托制种时,应确保亲本来源合法,签订规范的委托合同,明确不得截留、自留、扩散亲本。受托人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私自截留、盗取亲本的行为均属违法违规,可能面临侵权诉讼。
2.尊重他人的育种创新成果。育种材料是育种者多年心血的结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亲本生产杂交种,即使未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也可能构成侵害商业秘密,面临高额赔偿。
本案对法律完善的指引与方向
本案在育种材料商业秘密保护方面具有重要的创新意义,为未来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了以下几个方向的指引:
1. 明确育种材料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长期以来,育种材料的保护主要依赖植物新品种权,但植物新品种权仅保护完成品种审定的品种,对育种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保护不足。本案明确,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有的特点,在具备商业秘密构成要件时,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保护。这为育种创新成果提供了“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的双重保护路径。
2. 确立育种材料保密措施的“合理适度”标准。 本案针对育种材料需要田间种植的特殊性,明确了保密措施的认定不宜过于严苛,应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这一标准为后续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的完善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统一各地法院对育种材料保密措施的认定尺度。
3. 肯定行业惯例在保密措施认定中的作用。 本案在认定保密措施时,综合考虑了杂交育种的行业惯例、繁育材料以代号称之、制种行为的可获知程度等因素。这体现了司法对行业特点的尊重,也为未来完善商业秘密保密措施认定规则提供了实践依据。
4. 强化委托制种环节的保密义务。 本案明确,委托育种合同的受托人擅自扩大生产规模、私自截留、盗取亲本的行为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这为规范委托制种行为、强化受托人保密义务提供了司法指引,有助于推动种子行业形成尊重育种创新成果的良好秩序。
5. 推动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完善。 本案通过商业秘密路径保护育种材料,与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形成互补,为构建更加完善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供了有益探索。未来可进一步研究两种保护路径的衔接与协调,为育种创新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律保障。
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25修订)》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第二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故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三十九条 在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审判程序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已经对所主张的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且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权利人所主张的商业秘密不属于本法规定的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权利人提供初步证据合理表明商业秘密被侵犯,且提供以下证据之一的,涉嫌侵权人应当证明其不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有证据表明涉嫌侵权人有渠道或者机会获取商业秘密,且其使用的信息与该商业秘密实质上相同;
(二)有证据表明商业秘密已经被涉嫌侵权人披露、使用或者有被披露、使用的风险;
(三)有其他证据表明商业秘密被涉嫌侵权人侵犯。
法院判决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作物育种过程中形成的育种中间材料、自交系亲本等,不同于自然界发现的植物材料,其是育种者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智力成果,承载有育种者对自然界的植物材料选择驯化或对已有品种的性状进行选择而形成的特定遗传基因,该育种材料具有技术信息和载体实物兼而有之的特点,且二者不可分离。通过育种创新活动获得的具有商业价值的育种材料,在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等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依法获得法律保护。本案“W68”作为“万糯2000”亲本的事实已经证明,其在组配具有优良农艺性状、良好制种产量的杂交种中具备商业价值,具有竞争优势。因此,在其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条件下,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权利人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以前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在正常情况下足以防止商业秘密泄露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作为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相应的保密措施”。人民法院认定保密措施时,应当考虑保密措施与商业秘密的对应程度。植物生长依赖土壤、水分、空气和阳光,需要进行光合作用,“W68”作为育种材料自交系亲本,必须施以合理的种植管理,具备一定的制种规模。在进行田间管理中,权利人对于该作物材料采取的保密措施难以做到万无一失。因此,对于育种材料技术信息的保密措施是否合理,需要考虑育种材料自身的特点,对于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认定不宜过于严苛,应以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防止被泄露的防范程度为宜。本案中,对内而言,河北某种业公司内部有保密制度,规定了公司育种技术资料、育种样品以及育种亲本等繁殖材料属于公司秘密,不得泄露,规定了公司相关人员在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的一定期间对种子育种方法、育种亲本以及用于繁育种子的技术资料、繁殖材料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离职时应当将自己持有的所有商业秘密资料等物品移交指定人员并办妥相关手续,否则承担违约责任;对外而言,河北某种业公司与其有委托制种关系的案外人金某种业公司签订的《委托繁种合同》中约定,繁育品种名称予以代号,金某种业公司按计划生产的合格种子全部交给河北某种业公司,不得截留和自行销售,并对河北某种业公司提供的自交系负责保密,不得向外扩散。在金某种业公司委托前述村民委员会制种的繁育合同中,约定亲本种子不外流、不自留。还需要指出的是,在制种基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受委托制种的生产者进行备案,备案内容要求完整,特别是要求委托生产合同齐全,品种权属以及亲本来源清晰,生产品种以及面积与合同约定相一致,上述内容属于生产者在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制种散户在履行委托制种合同时应当承担的义务。委托育种合同的受托人擅自扩大委托育种合同的生产繁殖规模,私自截留、私繁滥制、盗取亲本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违规行为。而且,本案并无证据证明“W68”已被受委托制种单位非法披露、扩散。综合考虑杂交育种的行业惯例、繁育材料以代号称之、制种行为的可获知程度等因素,河北某种业公司采取的上述避免亲本被他人非法盗取、获得及不正当使用的保密措施,符合商业秘密法定构成要件的“相应的保密措施”。
案件来源
河北某种业公司诉武威市某种业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47号]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写作时所在工作单位。
原创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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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简介
唐青林律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具有超26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在商业秘密法律服务领域,唐青林律师“身经百战”,为近百个疑难复杂诉讼案例和非诉讼项目提供过各种形式的法律服务,积累了大量诉讼经验与胜诉案例,是国内商业秘密领域活跃的知名律师。
唐青林律师多年来一直奋战在商业秘密办案第一线,特别注意总结办案经验、梳理商业秘密领域的重要知识。近年来,他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了《商业秘密保护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2008年)、《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企业保密体系建设指南》(2013年)、《商业秘密案件裁判规则——全面梳理中国商业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规则》(2022年)等三部专业著作。
唐青林律师的社会兼职职务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讼服务志愿专家(2018-2023)(2023-2028)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知识产权与科技金融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第十二届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
唐青林律师在知识产权(商业秘密)领域荣誉或奖项:
(1)唐青林律师当选2025年度LEGALBAND客户首选:知识产权律师15强
(2)唐青林律师荣登IPR DAILY颁发的“中国50位50岁以下知识产权精英律师”榜单
(3)唐青林律师荣登2025GCP知识产权专家30强榜单
(4)唐青林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15年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5)唐青林律师团队代理案件入选最高法院公布的202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6)唐青林律师荣获2023年度GRCD中国合规大奖"知识产权合规年度律师
(7)唐青林律师荣登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之星榜单知识产权(商业秘密)
(8)唐青林律师荣获获LegalOne Merits (典范)奖
(9)唐青林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23年湖北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10)唐青林律师代理案件入选2023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唐青林律师在商业秘密法律实务领域的实战业绩:
(1)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最高法院2023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15年最高检察院发布的“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3)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湖北知识产权保护白皮书》;
(4)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入选《2023年湖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5)2024年代理的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该省唯一一件判赔额最高的案件;
(6)经办的多起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获得胜诉判决;
(7)经办的多起商业秘密案件成功争取到法院2倍或3倍惩罚性赔偿;
(8)经办的某商业秘密案件成功取得2亿元赔偿(超过此前判赔金额最高的香兰素案件1.59亿元);
(9)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成功争取到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
(10)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
(11)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建设。
主编联系方式:
唐青林律师
单位: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手机(微信):13910169772
邮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2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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