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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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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了二十多年的动迁安置房,想办产权证时才发现房子早就被抵押了,而当年的抵押人已吊销营业执照、抵押权也几经转手——这一难题,该如何破解?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行政庭深入践行府院联动机制,历时近一年,成功协调化解了曹某、郭某诉某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区建管委)、南某动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一揽子解决了涉及19户居民的同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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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1月,曹某、郭某与某区建管委、南某公司签订《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拆除其私房后,以某处公房进行安置。签约入住多年后,二人准备购买产权、办理产权证明时,意外发现这套居住了多年的安置房,早在签约之前就已被人设定了抵押登记。
追根溯源,该房屋在拆迁安置之前,产权原属集体所有制企业大某公司所有。大某公司因自身经营所需,以该房屋向某银行设立抵押。此后,该房屋被用于安置曹某、郭某,而作为被拆迁人的曹某、郭某对此毫不知情,某区建管委、南某公司从未履行告知义务。这意味着,曹某、郭某若想取得完整产权,必须先自掏腰包涤除这笔本不应由他们承担的抵押债务。更棘手的是,大某公司因长期未年检,已于2002年被吊销营业执照;某银行也因无法实现债权,早已将包括涉案房屋在内的整幢住宅楼19户房屋抵押权转让给了民营企业文某公司。这一历经多次流转的抵押权,给居民带来了持续的隐患——即使他们涤除了抵押,面对一家已吊销的企业,追偿损失也几乎无从谈起。
更令人忧心的是,这并非个案。案涉房屋所在的两幢楼共24户居民中,有19户面临相同的困境。多年来,19户居民持续反映问题,但因抵押权的涤除涉及原拆迁单位、行政机关、现抵押权人多方主体,单靠居民个人难以协调,单个部门也无法独立解决,矛盾一直未能根本化解。2023年8月,曹某、郭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某区建管委、南某公司涤除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登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安置时居民选择的是使用权房屋,抵押权虽客观存在,但尚未对居民居住造成实际妨碍,故判决驳回诉请。二人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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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审理中
合议庭没有止步于表面的“不影响使用”判断。承办人通过细致阅卷、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调取抵押登记原始档案、拆迁协议存档件及多年信访记录,精准锁定了矛盾核心:某区建管委、南某公司对抵押事实“应知却未告知”,存在明显履约瑕疵。
合议庭深入研判后认为,尽管当前抵押权尚未影响居民的实质居住使用,但该产权受限问题自居民入住之前便已存在,且历经多次转让,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若现抵押权人文某公司日后主张抵押权变现,涉案房屋极有可能面临被查封、拍卖的风险,居民生活将受到极大影响。若仅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进行审理,固然可以快速结案,但居民真正关心的产权安全问题并未得到解决,矛盾仍将延续。
为从根源上化解纠纷,行政庭多次赴某区建管委,联合区信访办、区司法局召开专题协调会。会上,各方围绕“如何平衡行政协议履约责任与企业义务”“怎样构建可操作的解除抵押资金分担机制”“如何保障19户居民权益统一”等核心问题深入研讨,明确了行政机关应承担的主导责任,也压实了企业配合解除抵押的义务,为后续协商规划出清晰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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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凝聚共识的基础上,合议庭多次组织某区建管委、南某公司及抵押权人文某公司开展线下协商。法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类案经验,引导各方换位思考。合议庭还适时向某区建管委发送《行政争议协调化解函》,提出具体推进建议,督促加快化解进程。
经过多轮深入沟通,涉案各方最终达成和解框架:某区建管委牵头制定补偿方案,南某公司自愿承担部分协调成本,文某公司明确同意配合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南某公司与文某公司在法院签订和解协议,明确解除抵押金额、时限及后续权益保障条款。曹某、郭某诉求得以实现,承诺自愿撤回起诉及上诉,其他18户居民相关问题亦参照上述方案同步妥善解决。至此,这起纠纷,最终在法官的专业担当与不懈努力下得以实质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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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审承办法官陆宇鹰表示,房屋拆迁安置既关乎群众“住有所居”的基本生存权,也关乎其“居有所安”的财产安全感。行政机关和拆迁单位在履行安置协议时,所提供的房屋应确保产权清晰、无权利瑕疵——这是基于契约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尽之责。将已设立抵押的房屋用于安置,且在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里未主动告知、未主动解决,不仅让居民长期背负着隐形的财产风险,也损害了行政协议的公信力。
面对此类交叠着历史沿革、行政履约与多重民事关系的“骨头案”,必须跳出传统的就案办案思维,秉持“如我在诉”的理念,跨前一步,主动破解群众的急难愁盼。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离不开府院联动机制的有效发挥。上海一中院主动联合行政机关、信访、司法等相关部门,搭建沟通协商平台,深挖问题根源,明确各方责任,推动形成解纷合力。
本案没有局限于单个案件的审理,而是以点带面,关注到19户居民的同类诉求,通过府院联动专题研讨、多轮协商,推动各方达成一致和解方案,既解决了个案纠纷,也一揽子化解了其余居民同类问题,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这也提醒我们,行政争议实质化解,既要守住法律底线,依法厘清各方权利义务,也要注重协同发力,用务实、高效的方式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文:周易彪
值班编辑:卜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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