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区岗李乡的张先生与两个弟弟,靠亲友拆借凑齐近 80 万元,于去年 9 月初在当地一家经营多年的经销商处,全款购置了 4 台轻型轮式挖掘机。其中两台单台售价 184500 元,另外两台单台售价 209000 元,兄弟三人此前有不少亲戚通过该经销商购买挖掘机承揽工程,彼此较为熟悉,因此选择在此处交易。
挖掘机到手后,兄弟三人迅速投入工程作业,这 4 台设备成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收入理想时单台挖掘机日均能有 1000 多元进账。他们将挖掘机停放在经销商门店附近的空地上,这片场地同时停放着经销商待售的新机,而他们的设备因已投入使用,机身贴有专属联系电话,与全新设备有着明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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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 2 月 18 日深夜,兄弟三人居住的房屋距离停放场地不远,却未听到任何异常声响。次日清晨前往查看时,发现 3 台挖掘机不翼而飞。时隔半个多月,3 月 8 日夜间,剩余的 1 台挖掘机也在无人察觉的情况下被悄悄拖走。这几台重达数吨的机械设备,就这样在两次深夜突袭中悉数失踪,兄弟三人既震惊又焦急。
经向经销商询问,张先生兄弟三人才得知,经销商与上一级代理商存在经济纠纷,对方为讨要款项,拖走了经销商门店的部分挖掘机,他们停放在附近的设备被一并误拖。兄弟三人随即联系拖车方,出示购机凭证说明情况并讨要挖掘机,却遭到对方拒绝,至今未能取回属于自己的设备。
事发后,张先生向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岗李派出所报案。4 月 28 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向其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书显示警方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因此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张先生已就该结果申请复议,岗李派出所工作人员确认知晓此事,但未透露不予立案的详细理由。
5 月 8 日,记者联系到涉事经销商的工作人员,对方证实与上一级代理商存在过往经济纠纷,自身多辆车辆也被对方拖走。对于张先生兄弟的遭遇,该工作人员表示纠纷与消费者无关,但目前自身也无解决办法。记者尝试联系涉事上一级代理商,对方拒绝谈及相关事宜。
两个月过去,张先生兄弟仍不知挖掘机的具体去向,失去收入来源后,家庭经济陷入困境。他们始终无法理解,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竟因他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遭受重大损失。
针对此事,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认为,若拖车方不知晓挖掘机已售出,主观上无非法占有意图,则不构成盗窃罪。但买家出示全款购车流水及相关手续后,拖车方应立即返还,若仍拒绝退还,涉嫌构成《刑法》第 267 条规定的侵占罪,数额较大时可能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由于侵占罪属于刑事自诉案件,公安机关通常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买家可优先通过刑事自诉维权,也可选择民事诉讼主张车辆所有权,或通过复议、复核、检察立案侦查等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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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则提出不同观点,若拖车方明知机器已售出仍实施拖走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在买家明确告知所有权归属后仍继续占有,属于盗窃罪的持续状态。针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情况,车主可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 7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局提交《刑事复议申请书》,强调设备所有权已转移,此事并非经济纠纷,应定性为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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