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来款挂账未及时清理的问题。
1、民政局截至2023年2月28号预付账款余额50166.2元(青海LL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工程款),挂账时间为2022年,账龄为1年;其他应收款余额950.66元(殡仪服务中心电费),挂账时间为2022年,账龄为1年;应付账款余额1002884元(秦皇岛HT设备公司质保金248000元、青海MT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269770元、青海S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54900元,以上三笔为2023年2月新增挂账;青海HR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尾款18000元,账龄为2年以上;西宁HL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412214元,账龄1年)。
2、交通运输局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挂账金额1315171.25元,账龄为10年以上;其他应收款挂账786778.45元,账龄为10年以上。
3、文体旅游广电局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挂账金额510715.82元,账龄为10年以上;其他应收款挂账2838080元,账龄为10年以上;长期应付账款挂账1559688.49元,账龄为8年以上。
4、发改局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其他应付款挂账金额1627670.18元(未提供明细),账龄为10年以上;其他应收款挂账730673.35元,账龄为10年以上;预付账款挂账8476570.18元(未提供明细)。账龄为10年以上。
5、水利局其他应收款1776243.43元、其他应付款1664502.30元,账龄为3年以上。
6、拉西瓦镇其他应收款676259元、其他应付款1621522.7元。
7、农牧业综合服务中心其他应收款44996.15元(未提供明细)。
8、自然资源局截止2023年4月底其他应付款余额9827906.14元、其他应收款余额6702.48元,账龄为10年以上。
9、县住建局截止2022年底其他应付款余额24859318.16元、其他应收款余额401128.66元。
10、新街乡长期挂账的往来款,应收应付及预付往来资金合计为1159336.44元。其他应付款合计1159336.44元,明细如下:雪山LY公司分红款8.4元、乡政府人大经费17.20元、公务员车补代扣款2434元、光伏收益资金877865.01元、LHK村特色化产业养殖基地保证金279011.83元。雪山LY公司分红款8.4元、乡政府人大经费17.20元,将于2023年上缴财政。车补代扣将于2023年完成支付。光伏收益资金及时拨付至各村。
11、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中心长期挂账的往来款,应收应付往来资金合计为240244元,应付款多数款项为产品质保金。预付账款中国TZ设备研究院225元为长期挂账,挂账时间长,且已更换多名财务人员,无法核查;应付账款合计240244元,其中:江西XZ医疗39500元,为质保金,目前还未到质保年限;青海TG医疗器械有限公司54890元,为2022年购入固定资产质保金,于2023年支付;江西JL90874元,为药品应付账款,挂账期限为1年以上3年以下;安泰DK3480元,为卫生材料款,挂账期限为1年以上3年以下;北京RLK医疗器械有限公司28600元,为2022年购入固定资产质保金,于2023年支付;江西TY医疗器械5500元,2022年购入固定资产质保金;目前还未到质保年限;青海CZ生物科技9900元,2022年购入固定资产质保金;目前还未到质保年限;青海YGJ医疗科技7500元,2022年购入固定资产质保金;目前还未到质保年限。预收账款合计171071元,为2021年12月份医疗收入,挂账为预收账款,经单位自查为错账。
12、公安局其他应付款143528.5元,其中:2020年饭卡充值13564.5元、2020年代收公租房取暖费115864元、代收公租房电费14100元。
不符合《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和第四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13、人民医院往来款存在的问题。截止2022年12月31日应缴财政款挂账40903.92元,系以前年度各卫生院老年人体检等项目绩效考核后的结余资金。应收账款中西宁市医保住院垫付职工医保药费5710.31元,账龄2年以上;应付账款中青海工程勘察院挂账金额4754元,账龄2年以上。
上述做法不符合《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三条“各种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定期与债务人对账核实及时清算、催收”和第三十条“各种应付款项和应缴款项应及时清理并按规定办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
来源:某地人民政府官网
编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财政部令第72号),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一-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宣布废止)
往来款项对账的制度规定
(一)《会计基础工作规范》(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明确要求:“各单位应当定期对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对帐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二)财务规则的规定
1、《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3号,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第四十九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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