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或房屋的,征收方需要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征收补偿,也就是征收补偿原则上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可是实践中,广大被征收人却往往对征收方制定的补偿标准有很大的意见,导致被征收人最终不愿意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在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有异议,且不愿意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征收方应当要就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然而根据律师办案的经验,极个别的征收方不仅不会积极地协商补偿事宜,反而为了推进征收工作,会变本加厉的强迫被征收人搬迁,比如较为常见的逼迁手段就有断水、断电,阻断被征收人家里的唯一通行道路等,而有的则会直接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要求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中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领取补偿款,或者是交出房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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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征收补偿安置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权益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文件,一般情况下,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如果认为该文件中的内容仍然不合理,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则是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针对该文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是提起行政诉讼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只要针对补偿安置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当事人的补偿就有可能会在律师的介入下,通过协商的方式得以解决,即让被征收人拿到合理、公平的补偿。凯诺律师代理的案件中,就有这样的案件。
印某等人是安徽省池州市人,其在当地均有合法的房屋。后来当地相关部门因城市规划需要,启动了征收工作。从发布的征收公告来看,印某、朱某等人的房屋也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对于征收,印某等人是没有任何的意见。本以为在此次征收中可以获得合理的征收补偿,改善一下自己家里的生活水平,但是让印某等人没有想到的是,补偿标准远远低于自己所想的那样。
对于征收方公布的补偿标准,印某等人一致认为,如果按照该补偿标准对自己进行补偿安置的话,那么自己被征收以后的生活水平恐怕还会不如现在,所以印某等人便没有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本以为,只要自己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征收方也就会主动提高补偿,然而就在一直观望,一直等着征收方主动提高补偿时,却收到了相关部门对印某等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收到补偿安置决定的印某等人十分的困惑,就在不知道怎么办时,其偶然间得知邻居早就聘请了凯诺律师处理他们的补偿安置,而且该补偿案件已经取得了好结果,随后印某等人便主动联系到了凯诺律师,就自己的问题与凯诺律师进行了沟通,听过凯诺律师的解答,印某等人随即便委托了凯诺律师来处理补偿安置决定的事宜。
凯诺律师介入该案件后,马上根据印某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以及其他相关的证据,在分析过案件之后,制定了一套具体的维权方案。随后按照该维权方案,指导印某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相关部门作出的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本以为相关部门不会轻易地完结该案件,但让大家没有想到的是,该案开庭后,相关部门在得知已经有六个胜诉案件在前,且深知类案同判原则,所以便主动找到了印某等人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最终在凯诺律师的帮助下,经过几轮的磋商,印某等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达成了一致意见,且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随后,印某等人便自愿撤回了起诉。
通过本案我们可以得知,征收补偿决定是一份对被征收人切身利益有较大威胁的文件,但只要被征收人能认真对待,不要将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当成一份普通的文件,那么自己在起诉之后,就有可能会让征收方有一定的压力,从而争取到与其就补偿事宜进行协商的机会,甚至最终拿到合理的补偿。
所以,凯诺律师提醒大家,在收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之后,千万不要对它置之不理,可以马上审查该文件的合法性,包括作出程序是否合理,补偿标准是否有违反合理、公平原则,作出主体是否合法等,如果发现征收补偿决定文件存在程序违法等问题,建议马上咨询专业律师,如果有必要,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启动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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