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办案机关往往是各级监委,政治性强。坐在被控告职务犯罪被告人位置上的,也基本上都是手握过大小权力的领导。案件存在一定的问题,甚至很大的问题,对于昔日的领导们来说,开庭如何表现?
案件出现了一定的问题,无外乎三种情况:一种是基础事实出现了问题,存在虚假成分;一种是定性出现了问题,在事实没有问题的情况下,将不构成犯罪的事实认定为涉嫌犯罪;最后一种是程序问题,出现了超期留置、非法拘禁、非法取证等很大的程序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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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的庭审,也被看做是审查工作的衍生。监察机关的政治性极强。即便开庭时当事人被开除党籍等,但也不能当庭表现得“离经叛道”以至于激发监察机关的“追击欲”。当庭也会有监委派员旁听,主要观察当事人庭审的态度以及是否翻供。职务犯罪案件,监委显然在意被告人庭审表现,庭审表现也往往和结果一定程度挂钩。
或许有人认为,监委都已经移送法办了,当庭的态度再怎么差,表现再怎么不堪,也没什么好失去的,案件出现了重大问题,“对着干就完了”。显然,这种想法和做法既不能最大化利用庭审可能带来的良好沟通、合理反馈的程序红利,也让原本就不想为错案担责的主审法官更难“施以援手”;也会因极端的态度触怒监委,尤其是在他们手上还有其他犯罪线索或者被告家人等涉案人员未被移送的情况下,造成现实危险。
据笔者观察,越是职级高、手握重权过的领导,越能“拎得清”,即便到了法庭,也能够镇定自若、处理得体。不需要辩护人过多辅导,就能够呈现较为合理的庭审状态;越是此前职级不高,甚至没有公职身份,因共同犯罪或行贿被留置后法办的人员,越需要辩护人多操心,大力辅导后仍可能在庭审中状况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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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一些留职期间经历过于“惨烈““怨愤”极大的当事人来说,并不容易。庭前辅导即便被告人已经表态不会,也要多加强调。
例如,笔者经历过一个受贿案的被告人,案件中最大一笔受贿数额他陈述并未收受,通过反复寻找证据,笔者也找到了没有收钱的一系列间接证据还原真相。该被告陈述,留职期间办案人员以其女儿安危威胁,看到女儿身穿留置服装后他作出了虚假陈述。开庭前,笔者多次提醒他作出客观陈述即可,不需要人身攻击。他也反复陈诺,一定配合。就在开庭计入进入最后一个辩论环节后,公诉人说出一些对被告的“法庭教育”较为刺耳的言语后,他有些被激怒,无法自持,当场冷笑。公诉人当场吓止,不可避免引发一定的口角。此时,作为辩护人,还是要保持冷静,替当事人解释并非讥笑、冷笑、攻击司法人员本人。向法庭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形。当事人也跟进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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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如,笔者经历的另外一起被控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等多罪案件的被告人,庭审之前表现尚可。该案原本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取得了最大一笔贪污数额不起诉的良好辩护效果。结果庭审进入辩护阶段、自我陈述阶段,当事人开始情绪突然高涨,有些“忘形”。说出的话语让人震惊,甚至是笔者庭前辅导再三告诫不能犯的错误。被深深“刺痛”地办案机关就在隔壁通过庭审内线听审,庭后协调检察机关移送了未被公诉的贪污数额中的60%到法院《追加起诉》。对于那些监委手上还有线索、监委将线索移送给公安尚未法办的当事人来说,还要以为前车之覆,后车之鉴。
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基本治国方略,在于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职务犯罪的法庭,既有讲政治的一面,更有讲法治的另一面。案件存在问题,说出具体是什么问题的场合就是法庭。放弃庭审并不明智。彻底放弃辩护,更不意味着能换来理想刑期。被指出的案件问题越多,能取得理想刑期的概率越大。
一是如果案件事实存在问题,用证据说话。关于是否翻供、如何翻供,此前笔者在2025年11月3日头条号上发表的《仅有行受贿双方口供,翻供后法院就不能定罪了吗?》一文进行了详细剖析。归纳下来,当庭应对的原则就是有多少证据说多少话。没有任何证明事实不存在的客观证据及线索、没有任何被刑讯或非法取证的线索,谨慎翻供。
二是如果案件定性有问题,辩护人负责定性争议。这类案件显然并不需要翻供。事实还是“供认不讳”,但是否构成犯罪,争议性极大,原本就是法律适用问题。这类案件,被告负责态度良好,辩护人负责不构成犯罪的法律适用辩护意见。
三是程序问题,辩护人以拿出证据线索为前提主导,被告人配合。职务犯罪的态度原本就是客观且可观的量刑价值。如果仅是办案人员谈话口气不好、该给的通知书没有寄出等程序瑕疵,没有必要付出态度代价(过分纠结、情绪性表达,容易被判定态度不好),换来毫无收益的指出程序问题。有价值的程序问题需要配合非法证据排除,例如超过期限的留置、用非法手段获取了虚假供述等情况。这类问题可以由辩护人主导,被告人配合,并且辩方有证据线索,而不是一味停留在口头陈述。
四是对确实涉嫌犯罪的事实,当庭表态认罪认罚,“挨打立正”态度诚恳。职务犯罪往往涉及的事实多起,并非没起事实都有问题。犯罪事实确实存在的,在法庭积极且诚恳的表态,既能彰显之所以在其他事实上辩驳确实事出有因、问题严重,在各方看来仍能保有“好态度”。
总之,被告人平静的表达,即便被开除党籍或从未有过党籍,但庭审监督方的价值观(或信仰)必须重视且尊重。尤其是自身原本就处于被审判的弱势地位,更不应该随意挑战他人信仰类底层价值观,保持分寸感和得体庭审状态,也是自救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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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本文由刑事辩护律师丁慧敏结合实务案例撰写。
丁慧敏律师,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教育背景:武汉大学法学学士、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学术任职: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论坛学术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毕业论文评审专家、课外指导老师;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风险防控中心特邀研究员;北京中医药大学医药卫生法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湖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兼职导师。
学术成果:协助张明楷教授整理法学畅销书《刑法的私塾》;在《环球法律评论》《现代法学》《政治与法律》《人民法院报》《人民检察》等核心期刊/ 权威报刊发表法学论文多篇。
执业专长:深耕刑事辩护领域,专注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办理,曾办理厅局级干部受贿、贪污等职务犯罪案件 50 余起、行贿案件多起,均实现数额核减、量刑远低于量刑建议的良好辩护效果;成功办理内幕交易、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经济犯罪案件多起,斩获无罪、罪轻等优质辩护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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