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1民初411号判决书,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贵州鸿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称为贵州鸿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遵义柏盈商贸有限公司、遵义玉隆铝业有限公司、陈菱、叶一仆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案号为(2017)黔01执1042号。现有到账案款人民币2,749,438.5元应向贵州鸿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发还。
本院在办理案款发还过程中,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执4354号案件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并申请提取贵州鸿润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上述案款。此后,本院还收到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冻结申请提取上述案款的文书。经核查,本院决定根据收到提取案涉款项相关文书的先后顺序,依法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9)黔0102执4354号执行案件分配案款2,749,438.5元。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自发出本公示之日起计算。公示期满后,即按照公示内容发放案款,如对本公示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等。
特此公示。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6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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