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税务局通知书,说在2024年企业取得北京某供应商“虚开”的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要求企业自查并说明是否已做税前扣除?如已扣除,在该年度进行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对此,企业很疑惑,故咨询确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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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取得虚开发票不能作为税前扣除,即必须办理纳税调增。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也许,有财务伙伴会问,那我2026年3月才接到税务通知发票异常,那能否在2026年调增,即不调在2024年度?
不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只能追补至发生年度(2024年)扣除,追补期≤5年;不能直接在发现年度(2026年)调增。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六条)规定,取得异常发票,可以与供应商沟通补开/换开,无法补开的,不能在发生年度扣除,即:
- 虚开发票属于不合规凭证,不得在税前扣除
-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后发现并告知的,企业应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无法补开的,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2024年)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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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企业写情况说明并提供合同、采购订单、发票、银行水单等资料佐证是善意取得,非恶意取得。按规定对2024年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更正申报,补了税款、滞纳金。
看到这里,可能会有财务伙伴会问,那我企业今年如何防范类似多年前的供应商发票出现异常?
这里有个小妙招,建议大家可以利用起来,即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相应的 “发票入账标识”,
路径(广东电子税务局为例):我要办税 → 税务数字账户 → 发票业务 → 发票入账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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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入账标识的主要作用:
1、防止重复入账
标记 “已入账” 后,系统记录,避免二次报销;
2、锁定红冲 / 作废权限
A、公司做了入账标识(或用途确认)后,供应商想作废 / 红冲这张发票,必须购买方在系统里确认才能操作;
B、对方(销售方)不能偷偷作废/红冲,大幅降低 “走逃企业恶意红冲” 风险。
3、留存入账记录
税务后台可查,证明购买方善意取得、已合规入账。
以上个人观点,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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