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公布了《龙岗龙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学院项目Ⅰ标“12·26”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称“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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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报告显示,2025年12月26日18时许,龙岗区龙城街道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学院项目I标17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2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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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事项目为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学院项目施工总承包I标,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国际大学园区内北园地块,建设规模约147495m,6栋单体建筑,13#~15、16#~17,18,建筑层数为地下1层、最高地上20层,2024年2月28日正式开工建设。
涉事项目建设单位为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教育工程管理中心,监理单位为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为中国建筑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建某局某公司,劳务分包单位为重庆中博建总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发经过:
工人拆除防护模板从高处坠落致死
多人将亡人事故谎报成受伤事故
2025年12月26日6时30分许,重庆中博建总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工班组长唐某正通知乔某三:其负责区域的混凝土已浇筑成型具备拆模条件。
11时许,乔某三和妻子王某花到达17,乔某三在室内拆除内墙模板,王某花将12层外脚手架悬挑层局部封闭的防护模板拆除后形成洞口,王某花从洞口处下到11层凸窗顶部,站在飘板上拆除12层造型悬挑板模板。
18时许,乔某三听到其他工友提醒下班,在室内开始整理拆除模板的工具并听到坠物的声音,其立即跑到一楼地面查看情况,发现王某花躺在1楼施工电梯梯笼旁的平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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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发生后,下班的工友们在1楼施工电梯梯笼旁的平台上发现王某花坠落并围观查看情况,工友唐某刚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18时10分许,乔某三电话将事故报告给唐某正,唐某正立即将事故上报给余某,余某将事故上报至余某、李某文、王某、方某辉等人。王某、方某辉到场查看情况,得知工人刘某远在下班途中崴脚,王某决定组织方某辉、余某、胡某华、唐某刚等人将亡人事故报成受伤事故。
18时33分许,120急救车到达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学院项目工地门外,唐某刚确认事故伤者伤情为崴脚。110警务人员、119救援人员和龙城街道办工作人员到场核查事故信息情况,方某辉和余某未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点、事故初步原因和死亡人数。
18时40分许,王某花家属接到王某花坠楼消息后立即驾车赶往事故现场。21时许,王某花家属拨打了110报警电话。21时28分许,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120急救医生立即对王某花进行检查发现王某花已失去生命体征,宣布王某花死亡。
原因查明: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作业人员拆除防护隔离且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经调查认定,龙岗龙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学院项目Ⅰ标“12·26”一般高处坠落死亡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不规范组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作业人员拆除防护隔离且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站在危险部位进行高处作业而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直接原因
王某花擅自拆除12层悬挑脚手架与外墙之间的硬质防护盖板,冒险下到11层,身处无高坠防护设施的危险作业面进行高处作业;王某花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进行高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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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原因
1.涉事项目承包单位不规范组织施工,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制度,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不掌握高处作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拆模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消除高坠风险和隐患。
2.涉事项目劳务分包单位未按要求规范施工,对班组包工施工人员安全管理不力。
3.涉事项目监理单位日常项目监理流于形式,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未能发现不规范组织施工的问题。
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
责任认定和追究
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调查组对事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认定和追究提出如下意见:
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死者王某花,女,28 岁,汉族,重庆人,身份证号码:500*****300,重庆中博建总房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木工班组工人。其违章作业,作业过程中不慎坠楼,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其责任。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
王某,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学院项目施工总承包Ⅰ标北22园13#~17,事故发生后,组织相关人员谎报事故,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涉事项目承包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监督考核制度,未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作业人员不掌握高处作业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拆模作业的安全操作技能;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流于形式,未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消除高坠风险和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事故发生后,接受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点、初步原因和死亡人数,属于谎报事故,其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2.涉事项目劳务分包单位不规范施工,未及时发现涉事拆模作业面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事故隐患;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安全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3.涉事项目监理单位未有效履行监理职责,未能发现不规范组织施工的问题,建议由住房建设部门对其进行调查处理。
对事故部分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发生后,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学院项目施工总承包Ⅰ标北园13#~17、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学院项目施工总承包Ⅰ标北园13#~17、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学院项目施工总承包Ⅰ标北园16(深圳)医学院项目施工总承包Ⅰ标北园17,未如实报告事故发生地点、初步原因和死亡人数,参与谎报事故,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对以上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监管部门监督情况:
签发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6份
受市住房和建设局委托,市质安站对市级报建受监的工程进行日常安全监督。
2024年3月1日,市质安站介入监督并首次告知以来,对香港中文大学(深圳)医学院项目施工总承包I标监督检查38次,签发了责令整改通知书31份,签发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6份,广东省动态扣分11份,行政处罚1宗,罚款总金额10万元。监督组对抽查发现的问题进行了整改闭合跟踪。
来源:龙岗区应急管理局、奥一新闻
编辑丨陈香云
一审丨陈香云
二审丨薛琳
三审丨丁兴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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