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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听途说,德之弃也。——《论语·阳货》
四宫和夫教授提出“在信托财产中是否存有实质的法主体”的观点,即“实质的法主体说”。【1】四宫先生在其著作《信托法(新版)》中还论述到:“因此,参酌信托法规的意义,在解决与信托相关的各种理论问题之际,就如何选择仍旧迷惑不解的时候,我们可以把信托财产的不完全的、实质的法主体性作为解释的指针,再根据需要,细致的考量信托财产和受托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以及受益权的特殊的性质。”【2】
能见善久教授指出,四宫教授的“实质的法主体说”,是有一个不断发展的脉络的。四宫博士虽然一贯采取反对债权说的立场,不过其观点是有变化的。最初,他主张赋予受益人以所有权人的地位的,以此来批判债权说,【3】后来,采把信托财产作为目的财产对待的立场,并据此作为对债权说的批判。这就是承认信托财产的实质的法主体性的立场。“实质的法主体说”所批判的直接目标是“债权说”所主张的信托财产的债权性约束部分,而不是“债权说”将受益权理解为债权的部分。实质的法主体说,其本质是强调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这和性质上将受益权处理为债权是可以相互并存的。实际上,四宫博士把受益权当作和信托财产有物的关系的权利(物权性质的权利),批判把受益权仅仅当作债权,不过在理论上,受益权的性质和承认信托财产的实质法主体性质是两个问题。
能见教授指出,实质的法主体说“仅是一种比喻性的说明,……实际上,信托财产没有法人格,对此观点并无异议,“实质的法主体说”在说明信托关系的时候虽然比较便利,但问题是,对其难以做出严格的法律论证。
以四宫和夫教授的“实质的法主体说”来证明信托是法人之观点,是不恰当的。
【1】四宫和夫,《信托法》(新版),有斐阁,1989年,79页。
【2】前揭,四宫,注2,80-81页。
【3】四宫和夫,《信托的研究》,有斐阁,1965年,142页以下。之后,从承认信托财产是目的财产的性质的立场出发批判债权说的阐述,参见前揭四宫,注2,64页的注(一)(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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