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餐本是乐事,却有人因强迫请客不成,竟实施暴力劫财。经襄阳高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齐某、龚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月7日,承办检察官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了案情始末。
雷某、齐某、龚某都是20多岁的无业青年,平时偶尔聚在一起吃喝。去年夏天,雷某应邀到齐某家中聚餐。席间,齐某与龚某无端要求雷某请客去酒吧消费,雷某明确拒绝后借故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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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现场
不料,二人因强迫请客不成心生歹念,决定劫取钱财。二人驾驶电动车追上雷某,将其强行拖拽至路边偏僻田地实施殴打,逼迫其转账。因雷某手机电量耗尽,二人又将其带回齐某家中充电。其间,以言语威胁、点火烧头发恐吓等方式,逼迫雷某说出支付宝密码。随后,齐某将雷某账户内8168元全部转入自己账户,龚某分得2000元。“雷某报警后,次日,2人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承办检察官告诉记者。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二人拒不认罪。齐某辩称“是雷某自愿归还欠款”,龚某辩称中途离开现场,只对部分金额负责。
承办检察官全面梳理证据,进行针对性审查。“所谓欠款,既无借条佐证,也与雷某遭受暴力后立即报警的行为相悖。”经细致比对证据发现:龚某率先提出抢劫意图,参与殴打、拍摄视频,还翻出被害人余额宝中隐藏的钱款,指使齐某完成第二次转账,其关键行为贯穿抢劫全程。
承办检察官指出:共同犯罪中,只要行为人参与犯意提起、实施暴力或胁迫,并对最终劫取的财物具有概括故意,即便暂时离开,也不影响对全部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龚某应承担全部8168元的责任。
“虽然齐某删除了部分记录,但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恢复了关键数据,足以认定全部犯罪事实。”承办检察官介绍,二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手段强行转走8168元,已完全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
经过检察官多次释法说理,二人终于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2025年12月25日,襄阳高新区检察院以抢劫罪对齐某、龚某提起公诉。2026年2月27日,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
“抢劫罪是严重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暴力犯罪,无论数额多少,只要当场实施暴力胁迫劫取财物,即构成抢劫罪。”承办检察官提醒,该案中,两人借“朋友”之名行违法犯罪之实。一时冲动不仅伤了情谊,更毁掉了自己的人生。
来源:极目新闻(记者:黄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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