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5月7日讯(记者 张艳玲)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达4.69亿辆,机动车驾驶人5.59亿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保有量约5.8亿辆,便捷出行成为民生常态。但同时,道路交通事故频发,道路交通事故纠纷长期占据民事案件较大比例。“开门杀”责任界定难、“好意同乘”责任划分争议、租赁借用车辆责任不清等问题,既困扰司法实践,也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
5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对上述司法实践中的难题进行明确。该司法解释共12条,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解释》(二)聚焦责任主体、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规定四大维度,为统一裁判规则、规范司法行为、化解民生痛点提供权威司法指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解释(二)》坚持问题导向,直面审判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谁来赔”“何时赔”“赔多少”等痛点难点,兼顾受害人权益保障与社会公平正义,兼顾法律刚性约束与公序良俗引导,助力构建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解释(二)》明确租赁借用车辆责任,厘清多方责任边界。针对机动车租赁、借用中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分离的常见情形,《解释(二)》第一条明确,发生事故后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存在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担责,且各方赔偿总额不超过受害人实际损失。这一规定既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也警示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严格履行车辆安全管理和驾驶人资质审核义务,从源头防范风险。
破解“开门杀”赔偿难题,强化受害人权益保障。针对乘车人开门致损的“开门杀”事故,实践中部分保险公司以乘车人非被保险人为由拒赔。《解释(二)》第二条明确,乘车人开门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限额及商业三者险约定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同时规定,交强险赔偿后可向故意致损的乘车人追偿,既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及时救济受害人,也压实乘车人安全注意义务。
细化“好意同乘”规则,鼓励互助善行。针对“无偿搭乘”“搭便车”等“好意同乘”行为,《解释(二)》第三条明确,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驾驶人无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可减轻赔偿责任;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全责、主责,不能直接等同于“重大过失”,需结合事故成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综合认定。这一规定既符合公序良俗,也避免“好人担责”的不合理情形,鼓励邻里互助、善意搭乘。
完善赔偿与程序规则,全方位保障民生权益。除核心责任认定外,《解释(二)》还作出多项暖心规定:明确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误工损失的受害人,有权主张误工费;规定致残后诉讼期间死亡的,仍按残疾赔偿金标准赔偿;细化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上限;明确交强险对工程专项作业车事故的赔付责任;规范社会保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的合并审理程序,减轻当事人诉累。
此外,《解释(二)》还对驾驶证过期未注销、非机动车事故责任、诉讼费用承担等实践争议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现道路交通纠纷审理全链条规则覆盖,推动同类案件同判、类案尺度统一。
此次《解释(二)》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生动实践,也是深化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通过精准破解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的民生痛点,既为群众出行筑牢安全法治防线,也为道路交通治理提供有力司法支撑,让每一次出行都有法治护航,让公平正义在每一起案件中可感可及。
编审:蔡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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