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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标司就《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机型、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实施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与实施规范》修订稿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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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资质管理,规范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实施,细化维修培训机构申请资质要求, 民航局飞标司 修订了《机型、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实施规范》(AC-147-FS-004R4)、《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AC-147-FS-001R2)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与实施规范》(AC-66-FS-003R1)三部文件并于近日发布通知, 面向行业和公众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5月17日


《机型、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实施规范》(AC-147-FS-004R4):

该文件适用于 按照 CCAR-147部申请及持有 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类别 《 维修 培训机构合格证》的 国 内、国外维修培训机构。自 该文件颁发之日起,2022年5月25日颁发的AC-147-FS-004 R3《机型、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实施规范》废止

据介绍,CCAR-66部第三次修订除强化了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培训要求外,还对执照机型培训和签署进行了合理优化,具体包括: (1)明确仅对复杂航空器有机型签署要求; (2)明确机型签署有效期为两年; (3)明确由机型维修培训规范作为每个机型培训的统一标准。尽管如此,行业还普遍存在机型维修培训的时机、实作培训的可操作性、模拟培训设备的应用,复训、恢复培训和恢复机型签署的具体规范等疑问。《机型、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实施规范》(AC-147-FS-004R4)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普遍关心问题的实施规范,以达到在机型维修培训管理方面做实做细,真正实现维修人员在取得执照的基础上通过机型培训进一步提高胜任能力。

特别说明的是,尽管CCAR-66部第三次修订强化了执照的基础培训和机型维修的精准培训,但取得执照并获得机型签署仍旧是资质管控的基础环节,维修单位的持续培训和评估授权才是最关键和最终的资质管控环节

《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AC-147-FS-001R2)

该文件 适用于按照CCAR-147部申请及持有《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国内外维修培训机构。 自该文件颁发日起,2022年5月25日颁发的AC-147-FS-001 R1《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撤销。

据介绍,按照CCAR-147部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是以配合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及获得机型签署为目的。随着CCAR-66部第三次修订,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分类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CCAR-147部第一次修订就是为适应相应的变化《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AC-147-FS-001R2)明确了CCAR-147部维修培训机构的申请和批准流程,提供了常见典型问题的解释,以为维修培训机构如何申请并顺利获得批准提供指导。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与实施规范》(AC-66-FS-003R1):

该文件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知识考试、实作评估及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的维修培训机构以及考生。 自该文件颁发之日起,2018年8月20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点评估规范》(MD-FS-2018-059)撤销

据介绍,考试是民航维修人员执照培训的核心环节,既是检验参训人员航空理论、维修技能及英语等级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是维修人员申领执照的法定前置条件,同时也是检验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师资力量、教学方法的核心依据。

《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与实施规范》(AC-66-FS-003R1)紧密结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要求以及中国民航行业发展实际需求,统筹考虑维修人员执照在民航维修人员全职业生命周期发展路径中的重要基础作用。通过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实施所需要的软硬件进行规范,确保通过标准化的考试筛选具备胜任能力的合格人员,把住维修人员资质准入关,为筑牢民航安全生产防线打牢基础。

以下是三部文件征求意见稿:

1.《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CCAR-147部)第一次修订制定,目的是为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如何申请、变更、更新《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提供指导。

2. 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47部申请及持有《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国内外维修培训机构。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日起,2022年5月25日颁发的AC-147-FS-001 R1《维修培训机构申请指南》撤销。

4. 说明

按照CCAR-147部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是以配合按照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及获得机型签署为目的。随着CCAR-66部第三次修订,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分类和要求都发生了较大变化,CCAR-147部第一次修订就是为适应相应的变化。

本咨询通告明确了CCAR-147部维修培训机构的申请和批准流程,提供了常见典型问题的解释,以为维修培训机构如何申请并顺利获得批准提供指导。

5. 一般信息

5.1维修培训机构申请人分为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和国外维修培训机构两类。

5.2 国内维修培训机构申请人应当为具备法人资质的单位,明确了实际承担维修培训工作及其管理的主体,并且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中没有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在相关维修业务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5.3 国外维修培训机构除应符合上述条件外,如本国或者本地区民航规章要求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资质的批准,还应当首先获得本国或者本地区民航局的相应批准。

注:以上要求首先获得本国或者本地区民航局的相应批准并非以认可为目的,而是确保维修培训机构具备基本的管理体系,具体申请和批准还应当符合CCAR-147部的相应要求。

5.4 任何维修培训机构在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及其变更、更新时,均应当以责任经理签署《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样例见本文件附录A)的方式正式提出。

5.5 国内维修培训机构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由申请人主办公和培训地点所在地区管理局(亦称为合格证管理局)负责,具体联系方法如下: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北京市朝阳区首都机场路10号 邮 编:100621

电话:010-64592341

电子邮箱:maintenance_hb@caac.gov.cn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 邮 编:110043

电话:024-88294337

电子邮箱:maintenance_db@caac.gov.cn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上海市迎宾二路300号 邮 编:200335

电话:021-22326123

电子邮箱:maintenance_hd@caac.gov.cn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广东省广州市云霄路163号 邮 编:510405

电话:020-86121506

电子邮箱:maintenance_zn@caac.gov.cn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四川省双流县胜利镇云岭路8号 邮 编:610200

电话:028-85710144

电子邮箱:maintenance_xn@caac.gov.cn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适航维修处:

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 邮 编:710082

电话:029-88791080

电子邮箱:maintenance_xb@caac.gov.cn

民航新疆地区管理局适航处:

新疆乌鲁木齐市迎宾路46 号 邮 编:830016

电话:0991-3801608

电子邮箱:maintenance_xj@caac.gov.cn

注:对于在多地点实施培训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其申请受理和批准由申请人主办公和培训地点所在地区管理局作为合格证管理局统一负责。

5.6 国外维修培训机构的申请受理和批准由民航局飞行标准司统一负责,具体联系方法如下:

中国民航局飞行标准司持续适航维修处:

北京东四西大街155号 邮 编:100710

电话:010-64091463

电子邮箱:maintenance@caac.gov.cn

5.7 维修培训机构初次申请《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时,应当提供责任联络人员及联系方式,以便接收相关的通知信息,并在责任联络人员及其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后及时更新。

注:责任联络人员应当为维修培训机构的质量经理或其授权的本单位人员,以便通过民航局飞行标准监督管理系统平台(简称SOP系统,网址:http:// sop.caac.gov.cn/)在线填报申请资料并提交。初次申请时需通过与责任联络人邮件联系获取平台账号。

5.8 对维修培训机构的申请受理、审查和颁证不收取审查费,但对国外维修培训机构进行现场审查时,国外维修培训机构应当负责提供需要的国际航班和中国境外航班、地面交通及住宿费用。

6.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项目申请规范6.1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项目分类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项目按照CCAR-66部分为涡轮飞机(TA)、活塞飞机(PA)、涡轮旋翼机(TR)、活塞旋翼机(PR)四类。

注:对于eVTOL等新型航空器,当前还主要集中在中小型航空器,在以上四类执照类别中已包含基本知识并将进一步增加针对性知识点。伴随行业发展成熟,正在建立单独的新型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类别。

6.2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方式分类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按照维修培训机构的性质及培训对象分为产教融合方式、产教衔接方式和商业方式三类。具体限定如下:

(1)产教融合方式:由航空工程专业院校所属维修培训机构针对本校航空工程特色专业在校生开展的初始执照培训;

(2)产教衔接方式:由航空工程专业院校所属维修培训机构针对本校理工科专业毕业生在入职工作前开展的初始执照培训;

(3)商业方式:以上情况之外开展的任何执照培训均属商业方式。

航空工程专业院校可申请任何方式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其他维修培训机构仅能申请商业方式开展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具体申请的培训方式需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的其他说明栏中注明。

注1:航空工程专业院校及航空工程特色专业须经局方按照本文件附录B.2-1的标准评估认定。另外,并非强制航空工程专业院校申请所有方式,也可仅申请商业方式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在此情况下则无需按照本文件附录B.2-1的标准评估认定。

注2:对于产教衔接方式,如有应届毕业在校生在完成所有教学内容后开始培训的需要,可按照AC-147-FS-002相关要求在培训实施前申请。

6.3 初次申请和批准

初次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的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在提交《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的同时附有下述申请资料:

(1)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

(2)与申请项目对应的教学大纲;

(3)拟开展的培训方式说明。如包括产教融合方式、产教衔接方式,应附有航空工程专业院校及航空工程特色专业自评估说明;

(4)对CCAR-147部的符合性说明,以及有关支持资料。

合格证管理局在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受理情况。

合格证管理局在受理申请人的正式申请材料后,将与申请人的责任联络人员协调确定审查计划,选派审查组。

注:对于按照本文件附录B.2-1对航空工程专业院校及航空工程特色专业的评估可结合审查一同开展,也可协调合格证管理局在审查前另行开展预先评估。

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CCAR-147部要求的情况,将以《审查发现问题通知》的方式正式通知申请人。对《审查发现问题通知》所列的发现问题,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通过责任联络人向审查组反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对于纠正措施不能被认可的情况,审查组将及时反馈申请人,并再次给予申请人30天反馈补充纠正措施。

注:对于申请人未能在30天内反馈纠正措施或补充纠正措施的情况,将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并终结批准程序。如申请人与审查组就发现问题或者纠正措施的认可存在争议,可直接向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书面提出裁决要求。

对于无发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纠正措施已经得到认可的情况,合格证管理局将于10个工作日内批准按照AC-147-FS-005编写的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并向申请人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注:对于计划实施增加执照类别差异培训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应当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中明确符合AC-147-FS-002相关规范的具体管理程序,并结合手册一同批准,无需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中单独批准。

除非有必要通过一定时间的实际培训验证培训管理符合性的情况,一般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

注:维修培训机构不得在合格证列出的培训地点之外的其他地点实施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

6.4 变更申请和批准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如发生影响《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有效性的变更,应当通过FSOP系统向合格证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并在提交《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的同时附上如下申请资料:

(1)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变更草稿(按需);

(2)教学大纲变更草稿(按需);

(3)其他必要的说明。

注:以上“其他必要的说明”包括按照本文件附录B.2-1的标准可转为航空工程专业院校及航空工程特色专业的情况。

合格证管理局在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受理情况,包括明确仅文件审查或需进行现场审查。如果不涉及维修培训管理体系、管理文件重大变更和维修培训项目变更,一般无需现场审查,合格证管理局将通过文审流程对变更予以相应处理。

如仅文件审查,将由合格证管理局直接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如需现场审查,合格证管理局将与申请人的责任联络人员协调确定审查计划,选派审查组。

审查到颁发变更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但变更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将不改变其有效期。

6.5 更新申请和批准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应当在其《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到期前6个月向合格证管理局提交《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并附上如下申请资料:

(1)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变更草稿(按需);

(2)教学大纲变更草稿(按需);

(3)其他必要的说明。

注:以上“其他必要的说明”包括按照本文件附录B.2-1的标准可转为航空工程专业院校及航空工程特色专业的情况。

合格证管理局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受理情况。

注:合格证管理局在受理更新申请时,将参考获得批准后维修培训机构年度报告提交的情况。对于不按规定提交或者提供不实报告的情况,将造成不予受理。

受理后到颁发更新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程序与初始申请相同。

7. 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项目申请规范7.1 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项目

机型维修培训项目适用于AC-66-FS-009附录所列复杂航空器,并选择适用机型“机体、发动机”组合或者其中“机体”、“发动机”之一申请。

每一申请项目对应教学大纲应当至少涵盖该机型维修培训规范的要求,包括适用的具体机型、发动机或其他构型限制对应的培训要求。

注:如申请培训项目仅为“机体”、“发动机”之一,意味着仅通过一个项目的培训无法直接获得机型签署,而必须通过AC-66-FS-009附录机型签署规范所列“机体”加“发动机”任一完整的组合培训后方可申请机型签署。

7.2 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分类

机型维修培训按培训对象可分为初始培训、增加机型培训、差异培训、复训和机型恢复培训;其中发动机型号培训视为机型维修培训的一部分,不单独划分类别。机型维修培训具体分类如下:

(1)初始培训:对应首次申请某一执照类别机型签署的机型培训。

(2)增加机型培训:对应已经具备某一执照类别机型签署,申请增加同执照类别下其他机型签署对应的机型培训。

(3)差异培训主要包括以下情况:一是针对不改变机型签署,但涉及较大设计更改(如安装发动机型号的变更)的培训;二是以B737NG转B737-8,B747-400转B747-8为代表的,在同一制造商和相同TCDS范畴内,可根据机型维修培训规范实施的机型培训;三是以A320转A330、A350,B777转B787等,同一制造商不同TCDS范畴内,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充分评估两种机型维修培训规范差异的情况下开展的机型培训。

注:特别说明的是,上述差异培训之外涉及设计更改也需经过必要的培训,但无需由CCAR-147部批准的维修培训机构完成。

(3)复训:对应机型签署有效性到期前,申请更新机型签署有效性对应的机型培训。

(4)机型恢复培训:对应机型签署有效性到期后,申请恢复机型签署有效性的机型培训。

申请或者具有“机体(发动机)”组合的维修培训机构可开展上述任何类型的培训;但仅申请或者具有“机体”、“发动机”之一的不能开展机型复训和/或恢复性培训,仅能申请对应机型“机体”或者“发动机”的培训或者相应差异培训。具体申请的培训对象类别需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的其他说明栏中注明。

注:申请机型复训和/或机型恢复培训的机构,必须能持续总结、掌握该机型的相关维修手册和放行文件的修订,机型设计更改和选装设备变化,典型多发故障和缺陷及处理,适航指令、服务通告及其他服务文件等更新情况。对于申请差异培训、机型复训和/或机型恢复培训的机构,应具备至少5年原机型的培训经历。对于计划开展差异培训、机型复训和/或机型恢复培训的维修培训机构,应当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中明确符合AC-147-FS-004相关规范的具体管理程序,并结合手册一同批准。

7.3 初次申请和批准

初次申请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项目的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提交《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的同时附有下述申请资料:

(1)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

(2)与申请项目对应的教学大纲;

(3)如为国外维修培训机构,应附有本国或者本地区适用民航规章要求及获得相应批准情况说明和中国用户培训意向书;

(4)对CCAR-147部的符合性说明,以及有关支持资料。

局方(对应国内维修培训机构为合格证管理局,对应国外维修培训机构为民航局飞行标准司)在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受理情况。

局方在受理申请人的正式申请材料后,将与申请人的责任联络人员协调确定审查计划,选派审查组。

审查过程中发现不符合CCAR-147部要求的情况,将以《审查发现问题通知》的方式正式通知申请人。对《审查发现问题通知》所列的发现问题,申请人应当在30天内通过责任联络人向审查组反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对于纠正措施不能被认可的情况,审查组将及时反馈申请人,并再次给予申请人30天反馈补充纠正措施。

注:对于申请人未能在30天内反馈纠正措施或补充纠正措施的情况,将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并终结批准程序。如申请人与审查组就发现问题或者纠正措施的认可存在争议,可直接向民航局飞行标准司书面提出裁决要求。

对于无发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纠正措施已经得到认可的情况,局方将于10个工作日内批准按照AC-147-FS-005编写的《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并向申请人颁发《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

除非给予明确限制或者被撤销批准,《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有效期为3年。

7.4 变更申请和批准

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机构如发生影响《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有效性的变更,应当通过FSOP系统向局方提出变更申请,在提交《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的同时附上如下申请资料:

(1)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变更草稿(按需);

(2)教学大纲变更草稿(按需);

(3)其他必要的说明和材料。

注:对国外维修培训机构,以上“其他必要的说明”包括本国或者本地区对其变更情况的批准(如适用)。

局方在收到上述完整的申请资料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受理情况,包括明确仅文件审查或需进行现场审查。如果不涉及维修培训管理体系、管理文件重大变更和维修培训项目变更,一般无需现场审查,局方将通过文审流程对变更予以相应处理。

如仅文件审查,将由局方直接对申请材料进行文件审查;如需现场审查,局方将与申请人的责任联络人员协调确定审查计划,选派审查组。

审查到颁发变更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程序与初次申请相同;但变更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将不改变其有效期。

7.5 更新申请和批准

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机构应当在其《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到期前6个月向局方提交《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并附上如下申请资料:

(1)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变更草稿(按需);

(2)教学大纲变更草稿(按需);

(3)其他必要的说明和材料。

注:对国外维修培训机构,以上“其他必要的说明”包括本国或者本地区对应批准有效性的情况(如适用)。

局方在收到上述申请资料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受理情况。

注:局方在受理更新申请时,将参考获得批准后维修培训机构年度报告提交的情况。对于不按规定提交或者提供不实报告的情况,将造成不予受理。

受理到颁发更新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程序与初始申请相同。

8. 典型问题的解释

典型问题的解释详见本文件附录B。

附录A:《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申请书》样例



附录B. 典型问题的解释B.1 如何确定承担维修培训工作及其管理的主体?

按实际承担维修培训工作及其管理的主体区分如下情况:

(1)法人单位整体作为主体:申请人可仅填写法人单位全称。适用于以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为主业务的单位,一般由法定代表人或向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作为责任经理。

(2)法人单位下设部门作为主体:申请人应当填写法人单位全称并通过附加括弧明确实际承担维修培训工作及其管理的主体。适用于不以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为主业务的单位,如大专院校、航空公司、维修单位或者从事多种业务的其他单位,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向其直接负责的管理人员担任责任经理,也可通过授权由下设部门主管作为责任经理。

上述明确担任责任经理的任何人员均应当以具备资质和精力管理维修培训工作为条件。

B.2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方面的典型问题1.如何评估认定航空工程专业院校及航空工程特色专业?

航空工程专业院校由各地区管理局按照以下要求评估后报民航局飞标司:

(1)评估院校是否为航空工程专业院校

A.院校是否有航空工程类的理工科专业?

如否,无需进一步评估,可认定为非航空工程专业院校。

如是,继续评估。

B.有关专业之前五年毕业生主要去向是否与航空工程有关?

如是,无需进一步评估,可认定有航空工程专业院校。

如否,可认定为非航空工程专业院校。

(2)评估具体专业是否为航空工程特色

A.是否有专职航空工程专业教师队伍?

B.航空工程专业教师队伍是否具备对应专业全日制学历?

C.是否具备航空工程相应专业课程专用教学设备设施?

D.之前三年本专业毕业生主要去向是否与航空工程有关?

以上任何一个无,可认定为不属航空工程特色专业。

每次评估后应当记录相关问题的详细情况,明确认定属于航空工程特色的具体专业,完成具体评估报告后存档并报飞行标准司备案。

2.培训教员配备要求

理论教员不得兼职是因为理论培训教员除应当承担所授权教学内容的授课外,还需承担学员管理(即作为班主任)以及教材、课件、题库及辅助教学设备的开发工作,因此,任何法人单位采用某一下设部门作为承担维修培训工作及其管理的主体时,均应当配备自己的专职理论培训教员,并且能覆盖全部需开展的教学模块。对于航空专业院校,如以产教融合或者产教衔接方式开展执照培训,可聘用本院校内部其他部门符合资质要求的教员作为备份理论培训教员,但仅限承担所授权教学内容的授课。

同理,法人单位承担维修培训工作及其管理的主体应当配备自己的专职实作培训教员,也可聘用法人单位内部其他符合资质要求的兼职实作培训教员作为补充,而且航空专业院校以产教衔接方式开展的执照培训可以聘用外部第三方机构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作为兼职实作教员。

维修培训机构理论培训和实作培训教员的数量应当与其所计划开展的培训量相匹配,并至少考虑年度计划开班总数、总学时数、人均可承担总学时数等因素。特别说明的是,实作培训应当充分考虑学员分组、实作设施设备限制等影响。

上述专职教员、备份教员、兼职教员、实作教员和评估教员均需通过与授课内容相关的初始培训、持续培训以及相关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并由维修培训机构质量部门按照经批准的程序给予明确授权。相关授权应当至少以两年为周期重新评估。

3.培训设施设备要求

除必要的办公设施设备外,理论培训的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理论培训教室和理论考试场所;实作培训的设施设备包括基本技能培训车间和航空器实作培训场地(可同时用于实作评估)。

理论培训教室除具有足够的空间和学员座位外,还应当配备合适的教学设备,如黑或白板、投影仪、CBT设备以及其他辅助教学设备(如解剖模型)等。任何维修培训机构均应当具备与其常规商业培训计划相适应足够的理论培训教室,但航空专业院校可以借用法人单位内部其他符合条件的教室作为以产教融合或者产教衔接方式培训的理论培训教室。

理论考试场所应当为能够安装民航局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系统的场所,至少容纳配有头戴式有线耳机的25个考试机位,并具备网络连接功能的监控摄像头,具体服务器、考试终端、摄像头和网络环境要求参见相关文件要求。每个考试机位应当有固定的顺序号标识,并且确保各机位之间无法窥视考试内容。

基本技能培训车间除具有足够的空间和操作台位外,还应当配备合适的工具设备、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并以明显的方式张贴区域划分、设备操作规范(如需要)和安全注意事项。

航空器实作培训场地除应具有足够的空间停放航空器外,还应当至少按照CCAR-145部航线维修要求配备技术文件、工具设备、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模拟按照CCAR-145部实施规范管理,并对有标识要求的技术文件、工具设备和器材标明“仅供培训使用”。

对于基本技能培训和航空器实作培训期间教员集中讲解所需的教室,仅需有足够的空间,并可借用理论培训教室替代专门教室。

另外,维修培训机构还应当为培训学员提供一个图书馆或资料室,以供课堂教学之外查询相关资料,包括能够覆盖全部教学模块的辅导材料、法规文件和机型手册。

4.产教融合方式培训如何以学历教育替代执照培训?

航空工程专业院校如具备开展产教融合方式执照培训资质,针对其航空工程特色专业的在校生,在符合下列条件下学历教育专业课程可以替代对应执照具体理论模块的培训:

(1)学历教育专业课程教学大纲涵盖对应执照理论培训模块的全部要素,并且教材涵盖对应推荐执照理论培训教材的全部内容;

(2)对应专业课程为必修课,并且教师为按照B.2-2授权的备份理论培训教员;

(3)对应专业课程考试成绩不低于70分;

(4)学历教育专业课程的人数在保证培训质量的情况下可按学历教育的授课人数开展。

上述替代执照理论模块培训不能免除对应的执照考试。

上述替代执照理论模块培训管理程序应当在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中予以明确,在局方完成评估并获得维修培训机构管理手册批准后方可实施,实作模块不可替代。

B.3 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方面的典型问题1.如何应对未明确制造厂家机型维修培训规范要求的情况?

因历史原因,当前一些机型没有航空器评审报告(AER),或者虽然有AER,但其中未明确制造厂家机型维修培训规范要求的情况。为解决此问题,飞行标准司拟采取如下措施:

(1)由飞行标准司组织航空器评审组(AEG)协调制造厂家单独编制适合我国机型维修培训要求的培训规范,经AEG评估认可后,由制造厂家向用户和维修培训机构发布。

(2)联合中国民航维修协会组织行业共同制定适合我国机型维修培训要求的培训规范,并由AEG评估认可后发布。

(3)对于非运输类航空器,在局方认可情况下,可认可使用原厂的培训课件/资料作为机型维修培训规范的参考。

(3)对于非运输类航空器,经局方评估,对于国外机型培训机构,可认可原厂或其授权的培训大纲。

2.《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管理与实施规范》


1.依据和目的

本文件依据CCAR-66、CCAR-147部制定,旨在明确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相关的管理与实施规范,确保考试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合理性。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从事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基础知识考试、实作评估及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的维修培训机构以及考生。

3.废止

自本文件颁发之日起,2018年8月20日发布的《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点评估规范》(MD-FS-2018-059)撤销。

4.说明

考试是民航维修人员执照培训的核心环节,既是检验参训人员航空理论、维修技能及英语等级掌握程度的重要手段,是维修人员申领执照的法定前置条件,同时也是检验维修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师资力量、教学方法的核心依据。

本文件紧密结合国际民航组织(ICAO)要求以及中国民航行业发展实际需求,统筹考虑维修人员执照在民航维修人员全职业生命周期发展路径中的重要基础作用。通过对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实施所需要的软硬件进行规范,确保通过标准化的考试筛选具备胜任能力的合格人员,把住维修人员资质准入关,为筑牢民航安全生产防线打牢基础。

5.定义

考点:本文中指经局方批准能开展维修人员执照相关考试的机构。

考务人员:考试现场负责考试组织和监考工作的监察员、考试巡考员、实作评估教员等。

6.考点要求

为确保考试工作顺利实施,考点应制定内部管理政策,明确各项工作管理要求。

6.1 考试场所及设施6.1.1 通用要求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场所应符合国家在安全、建筑、消防、环保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状况良好,考试时不受天气因素影响。房屋的光线、通风、温度、隔音、内饰等条件应满足考试需求。

考试场所内应设置易于辨别的紧急通道,配备足够的灭火瓶、急救包等应急设备,并配备与考试能力相匹配的设备、工具、器材和维修资料。

考试场所内应设有放置服务器的独立空间(应设置门禁)、考生候考室(区)、独立的考试教室或抽题室(区)、独立监控室(区)、考试工作人员办公室(区),以及满足实际考试需要的实作评估教员和监考人员休息室(区)。

考试场所内应设有数量充足的指引牌,方便考生应试;提供免费使用的储物柜,数量不少于考试座位数,位置便利;设置明显的应急通道标识;配备便利的男女卫生间;考试场所应根据考试需要配备足够的空白A4纸和笔,供考生作为草稿纸使用;考试所需的工具、器材和维修资料的存储设施应与考试室(区)隔离。

考试工作人员办公室(区)应配备至少1台供考试工作人员使用的计算机、1台打印机、存储考试相关材料的文件柜;应与考试室(区)、候考室(区)分隔,避免噪声、震动等干扰。

考生候考室(区)应配备足够数量的椅子;设置公告栏,展示考试收费依据、考试须知(附件2)、考场分布示意图等相关文件。

6.1.2 基础知识和英语考试场所及设施要求

基础知识和英语考试场所考试教室应有清晰、明确的标识牌;有足够的空调或暖气等温度调节设备;装有窗帘或等效措施,防止阳光直射设备;在醒目位置设置时钟;配备至少一块白板或黑板和一台碎纸机;考试室(区)应保持整洁和用电安全,不得张贴或悬挂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考试机位应符合下列要求:

(1)每个机位的桌椅坚固,舒适;

(2)在确保各个座位之间无法窥视考试题目内容的前提下,确保有足够的距离,建议横向两个座位之间的中心距离不小于120CM,纵向前后桌边距离不小于75CM;

(3)每个座位配备一台固定的考试机;

(4)考试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和耳机应合理放置,确保各座位之间无法窥视试题;

(5)每个机位设有固定的顺序号标识,顺序号在视频监控中应清晰可辨。

6.1.3 实作评估考试设施要求

实作评估考试室(区)应配备有足够数量的供考生查询维修资料的计算机,并便于直接使用;所有评估项目应在临近区域内进行;不同项目的评估区域应有明显标识,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信息;考试台架、桌椅等应保证评估项目顺利开展。

抽题室(区)要求同基础知识考试室(区),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供考生抽题用的考试机。

实作评估应该具备与培训执照类别对应的真实航空器;应使用与实际维修相同或具备可替代性的工具、量具、设备和器材(如不同应加以说明),且技术状态良好、便利取用。

6.1.4 考试系统网络及服务器要求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系统由民航局统一规划设计,由民航局航空人员考试平台(即考试中心)和考点客户端两部分组成。考点客户端包括考点服务器、考试机、监考机、网络环境等。考点应按《航空人员执照考试考点技术规范》(IB-FS-MUL-002)配置考点客户端,根据考试规模配备足够数量的考试机(包括5%-10%的备用考试机),一台备用服务器,以及不间断电源(UPS)。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机构在获得批准后,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系统中完成考点信息注册并经局方审核通过后,即可开始实施考试。

维修培训机构可根据批准在系统中注册多个考点。每个考点有单独的考点管理员,可以按批准在系统中申请变更考试地点和考试能力。

6.1.5 监控要求

基础知识考试、实作评估和英语等级测试的考场在考试开展期间均应进行录像(可录音),并满足以下要求:

(1)监控摄像头应具备网络连接功能,硬件传感器像素不低于200万(含)的高清摄像头,视频存储分辨率不低于1080P(1920*1080);

(2)考场前后两端(侧)各安装有至少一个能够进行全场监控的摄像头;

(3)监控设备数量充足,能够不间断清晰监控每一位考生的考试或评估全过程、实作评估教员及其他在场人员活动;

(4)证件检查区域应安装至少一个录音、录像监控设备,摄像头应能获取考生正面照;

(5)所有监控录像应自动叠加考试日期,严禁手工添加;

(6)应确保维修监察员能够通过远程方式随时监控考试进程。

6.1.6 环境设备维护

(1)考点应对考试用设施设备及系统、实作评估用飞机等建立维护制度,进行必要维护,保证状态良好、满足考试要求。

(2)考点服务器应专机专用、专人负责,定期维护,包括安全漏洞、内存和硬盘剩余空间检查、日志检查等,保证服务器正常运行,确保考试信息安全,考试正常开展。

(3)考试系统中的所有用户按角色授权处理业务。人员调离岗位时,考点应于调离之日前完成系统权限更新,保证系统安全。

6.2 考点人员的要求

考点应配备考点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以及与考试需求相对应的考点管理员、考场巡考员、维修人员执照实作评估教员等。除质量管理相关人员不得兼职考点管理员、考场巡考员和实作评估教员外,其他人员可以兼职。相关人员应满足下列要求:

6.2.1 考点负责人6.2.1.1工作职责

负责考点政策的制定,为考试提供充足的人员、设备设施、器材等提供保障,保证本考点考试工作正常运转,是考试组织工作的最终责任人。

6.2.1.2资质要求

(1)为人正直,无任何与考试实施相关的不良记录;

(2)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领导素质;

(3)充分了解各种考试流程和管理程序,在需要时能果断采取行动;

(4)具备教学或监考经验的人员优先。

6.2.1.3培训要求

考点负责人的培训应至少包括考试相关规章文件、考点管理手册和考试相关工作程序。

6.2.2 考点质量负责人6.2.2.1工作职责

负责考点政策、程序的制定与监督实施等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维修人员执照相关考试符合规章要求。

6.2.2.2资质要求

考点质量负责人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为人正直,无任何与考试实施相关的不良记录;

(2)充分了解考试相关规章要求、各种考试做法和程序,在需要时能果断采取行动;

(3)具备教学或监考经验的人员优先;

(4)与其职责没有任何个人或职业上的利益冲突。

6.2.2.3培训要求

培训应至少包括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相关规章文件、考点管理手册和考试相关工作程序。

6.2.3 考点管理员6.2.3.1工作职责

负责考试计划制定、考试报名、考试组织实施等工作。

6.2.3.2资质要求

(1)为人正直,无任何与考试实施相关的不良记录;

(2)熟悉考试系统,充分了解考试相关规章要求、各种考试流程和管理程序;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6.2.3.3培训要求

培训应至少包括维修人员考试相关规章文件和考试相关工作程序、考试系统功能及使用等。

6.2.4 考场巡考员6.2.4.1工作职责

按照考试流程,实施确认考生身份、分配考试座位、记录考生签名、检查申请人所携物品或资料、处置突发情况、维护考试纪律等行政工作。

6.2.4.2资质要求

(1)诚实守信,无任何与考试实施相关的不良记录;

(2)视力与听力符合监考要求;

(3)了解考试的实施程序和考试须知,特别是防止作弊、抄袭或未经同意交头接耳的相关规定,在需要时能果断采取行动;

(4)具备教学或监考经验者优先;

(5)与其监考职责没有任何个人或职业上的利益冲突。

6.2.4.3培训要求

培训至少包括考试相关工作程序。

6.2.5 维修人员执照实作评估教员

实作评估教员应满足《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大纲》(AC-66-FS-002)相关要求。

6.2.6人员评估与授权

考点应建立相关人员的资格评估和授权制度。对于满足资格要求的人员应当以书面形式授权。各类人员的授权由考点负责人或其授权的质量负责人签署。对于培训机构的考点,各类人员可以由培训机构统一授权管理。

考场巡考员的授权应至少每两年重新评估一次。评估内容至少包含对培训和资质要求的符合性。持续授权时还应评估上一授权周期内有无不良记录。

实作评估教员的授权应至少每两年重新评估一次,评估内容至少包含对培训、资质以及授权要求的符合性。考点应定期对实作评估教员在评估和监考过程中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

(1)评估结果是否客观、公正;

(2)是否专业,是否存在与工作无关的行为;

(3)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

对不符合(1)和(2)的实作评估教员,暂停其授权,参加补充训练,直至检查合格。如履职能力较弱不适合补充训练,应终止其任期。

对于不符合(3)的实作评估员,将终止其实作评估教员任期,不得再次任用。

6.3 质量管理

考点应建立考点管理手册和考试质量管理程序并遵照执行,定期开展审核,确保考试按标准流程顺利开展,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重大事件要及时向局方报告。培训机构的考点可以将考点管理手册的内容并入培训机构管理手册统一管理。

6.4 考试信息的保密

考点应建立保密制度,确保考试相关工作人员遵守保密要求,保证考试公平公正。严禁泄题行为。

在开始试题下载、组卷时,考点应开始全程录像,直至考试结束。除经局方特别批准外,不得在下载试题及考试过程中录屏、拍照,摘抄试题等行为。

对于泄题、组织作弊等行为,按失信等相关管理要求严格处理。

6.5 考试的档案管理

考点应建立考试管理相关人员的个人技术档案。实作评估教员的个人技术档案应符合CCAR-147部规章要求。

实作评估教员的实作评估记录应由考点指派专人保存,以供局方查验。实作评估记录的保存应符合CCAR-66部、CCAR-147部规章和相关AC的要求。

考试录音、录像资料应保存至少3年,所有录音、录像应有备份,原版与备份分开存放。

6.6考试过程中应急情况的处理

考点应对考试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试题泄露、系统故障、突发疾病、消防事故等紧急情况制定应急预案。每次考试前,考场巡考员应向所有考生介绍应急疏散路线和关键程序。所有考务人员应接受年度应急培训,确保熟悉应急预案。

6.7报告

考点应确保考试实施与本文件的符合性。如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内容,应及时上报局方。所有的偏离记录应存档。

在发生作弊事件时,考点应在1个小时内向局方口头报告,24 小时内书面报告。

7.维修人员执照考试组织实施的要求7.1 一般要求

考点应按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大纲、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培训实施规范相关咨询通告(AC)的要求实施考试,同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根据所在地区的考试需求和其他影响因素,综合制定合理的考试计划。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根据考生需求定期开展考试,以确保申请人有机会证明具备相应水平。

(2)应及时处理考生尤其是补考考生的考试申请。

(3)随时向考生提供考试相关信息,确保考生熟知考试要求,特别是对首次参考考生有益的信息,至少包括执照考试的基本信息、流程和系统操作方法等。对完成所有模块考试的考生,还应提供执照申请条件、流程、标准及系统操作等方面的信息。

(4)确保考生遵守考场纪律,考试实施程序中应至少包含下列规定:禁止携带电子设备等进入考场;严禁作弊、抄袭或任何信息传递行为等。

(5)需将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上报主任维修监察员。

(6)应根据考生的人数和监考工作的要求确定每类或每种形式的考场巡考员。当考场巡考员生病或发生其他应急情况时,应由候补考场巡考员顶班。如果考场巡考员人数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组织考试。每个理论考场最少配备2名考场巡考员,超出24名考生至少按照1:24配备考场巡考员。

(7)任何情况下均不允许考生自选座位。

(8)考点负责将考试相关文件存档。

7.2 考试计划、报名与实施的标准工作流程7.2.1 考试计划及报名

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考试报名流程、考试实施流程参见附件1。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由对应培训机构的考点在制定考试计划时为符合条件的考生报名。考试计划与考生名单一并提交所属地区管理局审批。考点应通知考生在报名通过审批后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考试费。

执照培训班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由考点制定考试计划,提交所属地区管理局审批。计划审批后,考点为考生报名并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交纳考试费。

飞标司组织的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由考点制定考试计划,提交所属地区管理局审批。考生根据发布的考试计划进行报名,报名成功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考试费。系统按报名先后顺序选取计划名额的考生参加考试。

对于上述报名未缴费的考生,系统将自动取消考生报名资格。

各考点应提前与PMI沟通,至少在考试首日5个日历日之前,在民航维修人员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为平台,网址mp.caac.gov.cn)上提交考试计划。考点提交考试计划时应保证考试计划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7.2.2 考试收费

考点应通知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交纳考试费用。如由考点代收考试费,考点应为考生开具考试费发票,并在代收后直接上交民航局清算中心。

7.2.3 考前准备

在开始考试前,考点应完成以下准备工作:

(1)确认考试数据下载成功;

(2)展示考场信息;

(3)制作考生签到表;

(4)检查场地设备、考试客户端和登录快捷方式;

(5)确认现场考场巡考员和维修监察员。

7.2.4考试计划的变更

考试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能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取消、调整考试等,需通过所属地区管理局审批。

7.2.5 理论和英语考试实施流程

(1)考试前30分钟所有考务人员到场,摆放“考试进行中”标牌、应急撤离通道指示牌及考生须知(附件2)告示牌,启动考试机,打开考试客户端及考生登录页面;

(2)考前至少15分钟,开启考场录像/录音监控设备;

(3)考前10分钟组织考生入场签到,核对其身份证件与准考证是否一致;

(4)考生按指定机位入座,考务人员提示考生登录系统、完成环境测试、认真阅读系统中的现场考试须知和注意事项;

(5)维修监察员或经维修监察员同意由考场巡考员启动考试按钮,宣布考试开始;

(6)考试时间结束后自动交卷,考生可在考试开始20分钟后交卷,成绩自动显示;

(7)考试开始超过15分钟后,对未到考生标记缺考;

(8)考试期间,应有考场巡考员持续巡视,解答与考题无关的疑问;

(9)发现作弊行为,立即取消考生考试资格并终止考试,及时报告考试质量负责人,上报主任维修监察员;

(10)考试结束后,考场巡考员在考生签到表上签字。

7.2.6 实作评估的实施流程

(1)考试前30分钟所有考务人员到场,摆放“考试进行中”标牌、应急撤离通道指示牌及考生须知告示牌,启动考试机,打开考试客户端及考生登录页面;

(2)考前至少15分钟,开启考场录像/录音监控设备;

(3)考前10分钟组织考生入场签到,核对其身份证件与准考证是否一致;

(4)考务人员提示考生登录系统、认真阅读系统中的现场考试须知和注意事项;

(5)维修监察员或其授权的考场巡考员启动考试按钮,宣布考试开始;

(6)考生登录系统随机抽取实作考题,根据题号领取工卡,准备评估;

(7)评估教员带领考生到达工位,宣布考试开始和考试时长,介绍评估要求,填写实作评估单;

(8)评估开始超过20分钟后,对未到考生标记缺考;

(9)评估工卡、评估单填写应规范、准确、完整,任何修改均需注明原因并签字;

(10)实作评估依据实作评估单进行,两名评估教员独立打分,分数由评估教员本人填写后交监考维修监察员核查,确定是否通过后录入系统;

(11)评估教员控制实作评估时间。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直接停止评估:

l严重忽视安全生产,造成直接安全危险;

l严重缺乏使用手册的能力,导致工作不连续性;

l严重违规导致危险、损坏或影响适航性;

l严重不尊重适航性(例如,关键缺陷、故意隐藏错误等)。

7.2.7 考试结束后的整理工作

(1)每场或每天考试结束后,考场巡考员或实作评估教员应在监控下粉碎收回的准考证、稿纸等材料,防止试题泄露;

(2)检查是否在考试系统中为缺考的模块标记“缺考”;

(3)上传考试数据;

(4)清场检查设施设备、工具、器材等状况,将考场恢复到备考状态后封闭。

7.2.8 文件记录及存档

(1)考试结束后,考点应将考试监控音像资料按年月、计划、考试类型归档;

(2)在实作评估结束后,考点应将实作评估工卡与实作评估单存档;

(3)考点管理员应填写工作记录,如有特殊情况,及时向考点负责人和主任维修监察员报告。

7.2.9 考试过程中考试系统软、硬件故障的处理

考试过程中出现考试系统的软、硬件故障时,考点应及时报告民航局技术支援部门,征得其同意后,方可在其指导下进行重新启动服务器等操作或处理。

7.3 考试成绩申诉

考生可在考试结束之日起7日内提出考试成绩申诉。考点应评估考生申诉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并将评估通过的申诉提交飞标司审核,待飞标司审核后,将审核结果反馈给考生。

8.维修人员执照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管理8.1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管理流程

维修人员执照基础知识考试题库管理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8.2出题人员

基础知识考试试题由CCAR-147维修培训机构授权教员或者相关专家根据理论培训教材知识点进行编写。

8.2.1 工作职责

按照试题要求以及个人授权范围编写维修人员执照基础知识考试试题。

8.2.2 资质要求

CCAR-147维修培训机构授权的出题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奉献精神,工作严谨、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正、遵守保密制度;

(2)为本机构专职理论培训教员;

(3)所授权出题模块获得本机构理论教学授权;

(4)具备出色的书面语言水平以及一定的计算机使用能力;

(5)至少具有3年授课经验。

8.2.3 培训

维修培训机构授权的出题人员应通过与授权内容相关的初始培训、持续培训以及相关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具体由其所在维修培训机构负责。

8.2.4 选拔和聘任

维修培训机构应建立相应人员的资质授权要求以及申请、审核评估和授权的管理程序,负责出题人员选拔和授权工作,并满足每两年周期重新评估再授权要求。

出题人员聘任与其培训教员资格有效性保持一致,人员在满足资质和培训要求下,可继续从事该项工作。出题人员名单应根据教员授权和工作变动定期更新。

8.2.5 个人技术档案

维修培训机构授权负责本单位出题人员的个人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8.3 审题人员

审题人员是由飞标司从行业召集的多专业、多学科、多部门、多地域的专家组成。

8.3.1 工作职责

(1)参与教材、基础知识考试大纲与知识点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2)按照出题要求以及个人授权范围编制维修人员执照理论试题;

(3)审核其他出题人编制的维修人员执照理论试题。

8.3.2 资质要求

除了所在院校人事部门招聘的一般条件外,负责维修人员执照理论题库审核的专家还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奉献精神,工作严谨、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正、遵守保密制度;

(2)了解中国民航维修人员执照相关规章;

(3)与考试职能无任何个人或职业上的利益冲突;

(4)在民用航空器概论/航空器维修理论/飞机结构和系统/直升机结构和系统/航空涡轮发动机及其维修/活塞发动机及其维修等方面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

(5)具有中级(如讲师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在维修一线领域具备至少5年丰富的经验,并且目前在该领域从事工作;

(6)在培训和考试方面具备较强的背景;

(7)具备出色的书面语言水平以及一定的计算机使用能力。

8.3.3 培训

与维修人员执照审题相关的培训由维修协会或飞标司组织实施,其他与其专业教学相关的基础培训、专项培训、在岗培训(OJT)和持续培训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8.3.4 选拔和聘任

符合资质要求的申请人自愿填写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地区管理局推荐,经飞标司审核后作为专家。

审题专家任期为3年,任期结束后,评审合格者,可以继续担任专家组成员。

发生以下情况时,结束对相关专家的聘任:

(1)专家自愿退出;

(2)专家连续两次无故缺席飞标司统一组织的专项工作,原则上视为专家自动退出。

8.3.5 个人技术档案

审题专家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有关审题方面的个人技术档案管理由飞标司负责组织。

8.4 试题要求

维修人员执照考试专家参考教材编写各考试模块的试题,题库中所有试题要涵盖《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大纲》(AC-66-FS-002)附录1.维修基础知识培训模块知识点、要素和学时中对应的培训/考试要素的所有知识点。题库中题量至少为对应培训要素学时的3倍,不足1学时的按照1学时计算。具体要求如下:

(1)试题保证整体基本难度差异最小,出题难度标准如下:

l对象的基本工作原理。

l对象的具体功用。

l利用数学表达式计算和物理定律描述对象。

l对象的图表、框图和视图描述。

l对象的指示和警告。

l对象的操作程序。

l对象元件的具体位置。

l工具和设备的使用。

l安全注意事项。

l对象标牌、牌号、标识、规格的解释。

(2)基础执照理论题目应以考查基本原理和概念为主;考查知识点要全面,有相应难度;应主要考查理论知识而不涉及到具体机型。如应避免“**活门安装在什么位置?有几个?”等涉及机型个体信息的题目,如确实需要提及机型时,应注明机型且不能脱离教材。

(3)题目分为题干和答案两部分:题干部分应反映出题者意图和具体知识点内容,不能过于随意。例如避免题干为“直升机:_________;或 以下哪项正确?”等题干。试题答案应当表述简洁、文字通顺、无歧义并且制图规范、标点符号无误。正确答案应当科学合理、没有争议;错误答案应当主要针对容易混淆或者忽略的知识点。应尽量避免答案选项中出现“以上都对”或“以上都不对”的情况。

(4)基础知识试题全部为四选一的单选题。正确选项和错误选项的数量要满足要求(确保正确选项数量至少2个,错误选项数量至少3个),对于极个别知识点可以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考试时的抽题组卷逻辑:维修人员执照考试各个模块试题数量为该模块大纲学时数。试卷的试题分配组合按照大纲知识点确定,即,每个知识点的学时数确定该知识点试题数量。每道题目答题标准时间为72秒。每套试卷总分为100分,每道试题分值相同,算分时候自动向上取整。具体抽题逻辑举例如下:

“M4.1.1 直升机结构概述(3学时)(如下图)”,试题的选择遵照如下原则:


在“M4.1.1直升机结构概述”知识点中包括了4个培训要素,3学时,试题数量为3,即在4个培训要素中选择3个试题,逻辑如下:

随机选择其中一个考试点,在该考试点随机选择1个试题,再从该试题的正确答案库中随机抽取一个正确答案,错误答案库中随机抽取三个错误答案,标记该考试点,然后在其余的3个考试点再一次随机选择一个考试点,重复第一次的随机选择试题,这样得到第2个试题,再在剩余的2个考试点再一次随机选择一个考试点,随机选择试题,这样,完成该部分的试题选择,同时也标记了3个考试点。以此类推,其他的知识点重复上述循环,直到完成全部知识点的试题分配和组合,第一套试卷组卷完成。系统自动去除标记。

第二套试卷组卷逻辑与第一套逻辑相同。

8.5 审题要求

每道题至少由三名专家(一名主审两名副审)进行审核,审题专家原则上不参与审核其本人编写的试题。

8.6 试题入库8.7 试题分析

对于考题通过率高于95%或者低于50%的题目由专家进行分析并判断是否需要修订后入库。

8.8 试题复核

在试题使用过程中,如收到学员或考试机构对试题的申诉,由相关专家对试题和申诉内容进行复核、评估并给出建议。

9.维修人员执照实作评估题库管理9.1 实作评估题库管理流程

维修人员执照实作评估考试题库管理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9.2 出题人员

实作评估试题由CCAR-147维修培训机构根据实作培训所用航空器提议,由授权实作教员编写。

9.2.1工作职责

按照实作评估题目要求以及个人授权范围出维修人员执照实作试题。

9.2.2 资质要求

(1)具有奉献精神,工作严谨、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正、遵守保密制度;

(2)CAAC批准的具备维修人员执照培训能力的维修培训机构授权教员;

(3)具有相关模块授课的专职实作教员资质,且不是责任教员;

(4)建议维修培训机构选聘的出题教员至少具有3年授课经验;

(5)具备出色的书面语言水平以及一定的计算机使用能力。

9.2.3培训

维修培训机构授权的出题人员应通过与授权内容相关的初始培训、持续培训以及相关新技术、新方法的培训,具体由其所在维修培训机构负责。

9.2.4选拔和聘任

维修培训机构应建立相应人员的资质授权要求以及申请、审核评估和授权的管理程序,负责实施的出题人员选拔和授权工作,并满足每两年周期重新评估再授权要求。

出题人员聘任与其培训教员资格有效性保持一致,在满足人员资质和培训要求下,可继续从事该项工作。出题人员名单应根据教员授权和工作变动定期更新。

9.2.5 个人技术档案

出题人员的个人技术档案管理由其维修培训机构负责。

9.3 审题人员

审题人员为局方监察员和/或局方组织的专家组,负责相应实作评估试题审题工作。

9.4 实作评估题

实作评估题目应满足《航空器维修基础知识和实作培训大纲》(AC-66-FS-002)以及《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实作培训实施规范》(AC-147-FS-003)相关要求。

同时,实作评估题对应的工卡应基于典型的维修岗位工作任务进行设计,每个题目可包含一项或多项维修任务,通过符合逻辑的工作场景与总体任务设计,使考生建立情景意识,明确整体工作任务要求。

维修培训机构应依据规章要求和实际实施情况对实作评估题目对应的工卡进行持续修订。

9.5 实作评估单

实作评估单应满足《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实作培训实施规范》(AC-147-FS-003)相关要求。同时,为充分评估考生在维修人员执照实作评估阶段的胜任能力,维修培训机构应基于《胜任能力观察行为清单——维修人员执照基础部分》(附件3),为每个实作题目的评估单建立评分点和胜任能力观察行为的映射关系。

10.维修人员执照基础知识考试英语等级测试题库管理10.1英语等级测试题库管理流程

维修人员执照英语考试题库管理工作流程如下图所示:


10.2出题人员

英语考试试题由飞标司组织的人员根据相关要求编写。

10.2.1 工作职责

按照试题要求以及个人授权范围收集行业典型素材,编写维修人员执照英语考试试题。

10.2.2 资质要求

英语试题的出题人员应满足以下要求:

(1)具有奉献精神,工作严谨、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正、遵守保密制度;

(2)具备出色的书面语言水平以及一定的计算机使用能力。

10.2.3 培训

出题人员应通过出题方法的培训,具体由飞标司委托有出题经验的机构或人员提供。

10.2.4 选拔和聘任

飞标司负责英语试题出题人员选拔和授权工作,并满足每两年周期重新评估再授权要求。

10.2.5 个人技术档案

飞标司负责英语试题出题人员的个人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10.3 审题人员

审题人员是由飞标司从行业召集的多专业、多学科、多部门、多地域的专家组成。

10.3.1 工作职责

(1)参与英语考试大纲与知识点的制定和修订工作;

(2)按照出题要求确定维修人员执照英语考试参考资料;

(3)审核其他出题人编制的维修人员执照英语试题。

10.3.2 资质要求

除了所在院校人事部门招聘的一般条件外,负责维修人员执照英语题库审核的专家还应该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奉献精神,工作严谨、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公正、遵守保密制度;

(2)了解中国民航维修人员执照相关规章;

(3)与考试职能无任何个人或职业上的利益冲突;

(4)在培训和考试方面具备较强的背景;

(5)具备出色的书面语言水平以及一定的计算机使用能力。

10.3.3 培训

与维修人员执照英语试题审题相关的培训由维修协会或飞标司组织实施。

10.3.4 选拔和聘任

符合资质要求的申请人自愿填写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后报地区管理局推荐,经飞标司审核后作为专家。

审题专家任期为3年,任期结束后,经评审合格者,可以继续担任专家组成员。

发生以下情况时,结束对相关专家的聘任:

(1)专家自愿退出;

(2)专家连续两次无故缺席飞标司统一组织的专项工作,原则上视为专家自动退出。

10.3.5 个人技术档案

审题专家个人专业技术档案管理由其所在单位负责;有关审题方面的个人技术档案管理由飞标司负责组织。

10.4 试题要求

以《航空维修技术英语等级测试指南》(AC-66-FS-010)中的参考教材为基础,参考英语测试大纲进行编写。

10.5 审题要求

每道题至少由三名专家(一名主审两名副审)进行审核,审题专家原则上不参与审核其本人编写的试题。

10.6 试题入库

对于两名专家都同意符合要求的题才可以直接录入考试系统。

10.7 试题分析

对于考题通过率高于95%或者低于50%的题目由专家进行分析并判断是否需要修订后入库。

10.8 试题复核

在试题使用过程中,如收到学员或考试机构对试题的申诉,由相关专家对试题和申诉内容进行复核、评估并给出建议。

11.附则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另有规定外,在本文件施行之日前各机构已获批准的执照实作培训应当于2026年6月1日之前完全符合本文件的要求。

3. 《机型、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实施规范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CCAR-147部)制定,目的是为维修培训机构规范开展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提供指导。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按照CCAR-147部申请及持有机型维修、发动机型号培训类别《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国内、国外维修培训机构。

3.废止

自本咨询通告颁发之日起,2022年5月25日颁发的AC-147-FS-004 R3《机型、发动机型号维修培训实施规范》废止。

4

CCAR-66部第三次修订除强化了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执照)的培训要求外,还对执照机型培训和签署进行了合理优化,具体包括:

(1)明确仅对复杂航空器有机型签署要求;

(2)明确机型签署有效期为两年;

(3)明确由机型维修培训规范作为每个机型培训的统一标准。

尽管如此,行业还普遍存在机型维修培训的时机、实作培训的可操作性、模拟培训设备的应用,复训、恢复培训和恢复机型签署的具体规范等疑问。

本咨询通告基于实事求是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普遍关心问题的实施规范,以达到在机型维修培训管理方面做实做细,真正实现维修人员在取得执照的基础上通过机型培训进一步提高胜任能力。

特别说明的是,尽管CCAR-66部第三次修订强化了执照的基础培训和机型维修的精准培训,但取得执照并获得机型签署仍旧是资质管控的基础环节,维修单位的持续培训和评估授权才是最关键和最终的资质管控环节。

5一般原则

机型维修培训是以取得对应类别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为前提条件,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学员系统开展机型维修知识、技能和态度的培训,使其掌握机型的维修要求、程序和放行标准,熟悉航线维修检查的基本流程。

机型维修培训一般针对机体和发动机组合,也可分开单独培训。初始培训如采用机体和发动机分开单独培训的方式,应当首先完成机体培训,再进行发动机培训,并且机型维修实作应在完成所有理论培训后开始实施。

注:对于获得初始申请机型签署后没有实际维修经验的人员,尽管不限制参加增加机型培训,但鼓励具备一定维修经验后参加。

机型维修培训中可使用基于计算机的培训系统(CBT系统)和模拟培训设备作为辅助,并根据所能达到的效果适当调整要求的学时。

注:用于机型维修培训的CBT系统是指通过实现人机信息交流的课件,结合动态图像、声音或者影像完成机型维修各知识点的培训,并能够记录培训时间、跟踪培训进度、分析掌握程度的辅助培训系统。应用CBT系统既可提高培训效果,减少完全依靠文字或者静态图像介绍所需课时,也能通过预先完成基本知识点培训和掌握程度分析,为教员有针对性地课堂辅导提供帮助,但不能完全代替教员辅导。

如果直接使用制造厂家建议的机型培训规范中给定的CBT系统和模拟培训设备,可不调整培训学时;如不使用制造厂家建议的CBT系统或模拟培训设备,或者使用制造厂家建议之外的系统或者设备的,则需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培训学时,包括增加学时或者减少学时的情况。当发生减少学时的情况,维修培训机构应提供基于培训需求分析的过程,并对结果进行说明。

维修培训机构负责审核培训学员的准入条件,并按规范组织培训与考试;培训学员有责任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按规范参加培训与考试。

维修培训机构违规招收学员或者不按规范实施培训、考试,造成所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不能申请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机型签署的情况,由维修培训机构自行承担一切后果;培训学员不能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按规范参加培训或者考试未通过,造成不能获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情况,由培训学员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注:培训期间,维修培训机构与培训学员发生经济纠纷、意外伤害等事项不属于民航规章CCAR-147部管理范畴,需由维修培训机构与培训学员通过合同或者协议自行约定责任。

维修培训机构实施机型初始培训、增加机型培训、差异培训、复训、恢复培训前,应当参照该机型培训规范编制完整的教学大纲以及对应的培训教材、授课教案、培训课件、题库、实作项目清单、实作评估工单等实施培训的文件。

6.基本流程6.1制定培训计划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以班次为单位制定培训计划,其中每个培训班除符合不超过24名学员的限制外,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

(1)为同一机体/发动机组合或者机体、发动机型号的维修培训;

(2)能够指定一名培训组织管理人员或教员作为班主任对本班次培训进行全过程管理;

(3)对于采用课堂培训或者非基于互联网CBT系统的培训班能够指定一个固定的培训教室。

在确保具备足够教员、CBT系统和模拟培训设备的条件下,同期培训可计划多个班次,包括不同培训项目的培训班。

如采取滚动式培训计划安排,指定班主任和培训教室(如采用课堂培训为主)不可在同一时间内共用。

注:滚动式培训计划是指在上一期培训班未结束全程培训的情况下即开始下一期培训,以达到充分利用培训资源的目的。

6.2招收培训学员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以上述培训计划为基础招收培训学员,制定规范的报名信息表格和证明文件要求,班主任逐一审核是否符合准入条件,并经过质量部门复核。

如有因招收学员不足导致培训班合并的情况,应当重新指定班主任,并再次复核。

每个培训班在开始培训前,班主任应当将全部学员详细信息报质量部门备案。

每个培训班在开始培训后不允许增加学员。

在招收培训学员过程中发现的任何报名信息或者证明文件弄虚作假的情况应当立即报告质量经理,并由质量经理立即上报主任维修监察员。

注:主任维修监察员将根据维修培训机构的报告启动信用记录调查,并按规定记录学员个人的信用记录。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未上报的情况,主任维修监察员将启动对学员和维修培训机构的信用记录调查,并按规定记录学员、法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

6.3明确教学安排

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教学大纲为每个培训班明确具体的教学安排。教学安排应当至少包含如下方面:

(1)指定的班主任、教员和备份教员安排;

(2)理论培训教室(包括CBT教室)和实作培训地点;

(3)课程表(包括按顺序开展具体模块培训和考试的时间);

(4)实作培训的实施方式。

注:对于使用CBT系统的培训,教员辅导一般应当按照模块安排,并且应当基于系统记录对可能存在理解问题的学员安排重点辅导。

教学安排中,按每个学时为60分钟计算(包括答疑、课间休息时间),每名培训学员每天培训时间不得超过8学时、每周培训不超过6天;教员每天授课时间应不超过8学时、每周授课不超过40学时。

教学安排应当经过质量部门审核后,报质量经理批准。

教学安排确定后,各班主任应当根据教学安排协调教员确定课程表,通知每位培训学员并报质量部门备案。

教学安排的任何重大调整应当重新通过质量部门的审核和质量经理的批准;课程表的任何调整应当及时通知每位培训学员并报质量部门备案。

注:任何一期培训班均应当以连贯的全过程教学安排为原则,不允许采取按模块分期教学的方式实施机型、发动机型号或者机体/发动机组合的培训。

重大调整是指发生以下任一情况:

(1)如需备份教员之外的教员临时替代上课;

(2)实作培训地点和/或实施方式发生变更;

(3)培训机构认定的其他属于重大调整范畴的相关事项。

6.4实施培训和考试

维修培训机构各培训班的班主任应当按照报质量部门备案的课程表组织学员参加培训,并对每次培训学员的出勤情况如实记录。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某次课程时间需要微调的情况,可不调整课程表,但需如实记录原因和实际的上课时间,并及时通报质量部门。

如遇某次课程指定教员无法上课的情况,应当由班主任协调备份教员替代上课。

注:上述备份教员之外的教员也应当为维修培训机构的授权教员。

培训考试前,班主任应当评估学员是否符合参加考试的条件,提出建议参加考试人员名单,报质量部门审核。

注:学员参加考试的条件,应至少评估出勤时间、培训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等因素,并在培训管理手册中列明。

在培训过程中,质量部门应当不定期抽查培训实施过程,包括学员出勤、未经报告或者批准的教学安排改变等情况;重点关注课堂秩序和教员授课质量;严禁发生出勤代签、补签、代考等情况。对每个培训班的抽查应当不少于一次,对发现的问题应当立即记录,要求及时改正并向质量经理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注:处理意见涉及的维修培训机构内部处罚制度可由维修培训机构自定,包括涉及班主任及教员未尽职尽责的情形,必要时应当对相关人员的资质授权予以暂停或撤销。

对考试合格的学员,应当由责任经理签发培训合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应至少涵盖培训机构合格证号、培训时间、培训地点、理论和实作培训学时、责任经理签名等内容。对审核未通过或考试未通过的学员也应当以书面的方式告知学员。

在培训实施和考试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弄虚作假的情况(包括学员、教员及其他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质量经理,视情取消其培训资格、考试成绩或相应资质,并由质量经理上报主任维修监察员。

注:主任维修监察员将根据维修培训机构的报告启动信用记录调查,并按规定记录学员个人的信用记录。一旦发现弄虚作假未上报的情况,主任维修监察员将启动对学员、维修培训机构的信用记录调查,并按规定记录学员、法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信用记录。

培训机构应建立培训效果、培训质量评估机制,对培训安排、培训课程、教员授课能力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评估。定期评估每年应不少于一次。

主任维修监察员应结合年度系统评估,对以上内容进行重点评估。

6.5未通过考试人员的补充培训安排

阶段性考试未通过的学员,可由维修培训机构安排补考,补考仍未通过的,需单独安排本阶段补充培训、考试和补考;补充培训可为有针对性的重点模块培训,时长通常不少于本阶段课程课时的20%,具体可由有授权资质的教员评估确定,并安排课程表之外的时间完成。

对于学员因缺课造成未能参加阶段性考试,需单独安排补充培训的,补充培训时长应不少于本阶段缺课课程总时长,具体可由有授权资质的教员评估确定,并安排课程表之外的时间完成。此类情形累计两次补考仍未通过,应终止培训。

对于未能通过阶段性考试并存在违反学习秩序情况的,补考未通过,应终止培训。

除特殊不可抗原因,所有的培训、考试及补考,应在一年内完成(从首次开课之日起计算)。

补充培训的学时安排可不受每周总学时的限制。上述补充培训安排的实施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完成后报质量部门审核考试资格,在满足要求后安排补考。

如未通过资格审核或者未通过考试的,维修培训机构可出具培训证明但不得签发培训合格证书。

6.6培训记录和档案

维修培训机构在完成每个培训班的培训后,应当将上述所有培训记录及时归档保存,并根据培训记录建立培训档案。

培训记录应当以不可随意更改的方式予以保存。如确有需要更改的错误记录,应当同时保存更改、未更改的记录和相关证据,并附有质量经理的证明签署。

培训档案应当以除质量经理授权人员外不可更改的方式予以保存。对未通过人员的补充培训安排,应当在完成后及时更新培训档案。

7.机型初始培训和增加机型培训7.1理论培训7.1.1 培训教材

培训教材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培训机构可使用原厂提供的教材,也可参考飞机制造厂家、发动机制造厂家、部件制造厂家等发布的相关技术资料编写教材;

(2)教材的内容应至少覆盖该机型培训大纲的内容和要求;

(3)应建立教材的版本控制及更新机制。

7.1.2 授课教案

维修培训机构应依据教学大纲编制授课教案,用于指导教员备课并进行教学。教案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课程名称和编写教员;

(2)根据教学大纲明确教学重点和难点;

(3)教学内容对应的时间分配和教学方式。其中教学方式是以课堂讲授为基础,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模拟器演示、实物展示和讲解、视频演示。

7.1.3 培训课件

维修培训机构可以使用原厂家提供的培训课件,也可按照培训教材的内容,结合本单位CBT系统和模拟培训设备,按需编制用于理论教学的标准课件。标准课件应至少明确学时、编写人、审核人、版本号并建立标准课件的版本控制及更新机制。标准课件的内容可根据知识点或典型系统进行组织和划分,确保标准课件的内容满足大纲的要求。

7.2 理论考试

维修培训机构应按照该机型教学大纲建立题库和考试管理要求,具体要求如下:

(1)题库中试题数量至少为培训大纲中培训要素学时的3倍,不足1学时的按照1学时计算,且每个特别关注点不少于3题;

(2)试卷中的试题要覆盖每个项目/子章节,每学时(不足进整)不少于1道题;覆盖各特别关注点,每个特别关注点至少考1题,特别关注点考题数量不计入所在项目/子章节;

(3)题库中各章节内涉及纯记忆类别的试题数量应不高于本章节试题数量的50%,理解、应用和分析类别的试题数量应不低于本章节考题数量的50%;

(4)考试成绩一般按百分制计算,试卷正确答案为4选1的,达到70%(含)正确为合格;试卷正确答案为3选1的,达到75%(含)正确为合格;

(5)考试可以采用机考或书面考试的方式。应当符合平均每道考题考试时间不超过90秒,并且提交答卷后不可更改答案。单场考试时长不超过120分钟;

(6)相邻两个座位的试卷应确保考题顺序不同。

7.3实作培训

维修培训机构应根据教学大纲编制实作项目清单并实施实作培训。

在实作培训过程中,可使用航空器或模拟培训设备。对于航线检查中的区域检查项目,若使用模拟培训设备,其互动功能必须覆盖并清晰展现目标培训机型实作项目清单中规定的所有绕机检查项目。

在实作培训实施过程中,培训机构应当提供和实作项目清单匹配的电子版或纸质版手册/工卡供学员使用。

7.4 实作评估7.4.1实作评估要求

维修培训机构可根据机型实作的培训目标,从机型维修知识、技能和态度等维度对学员进行评估,主要考查学员的知识应用、基本技能、工作规范、安全意识、沟通、团队协作、解决问题与决策、自我管理和持续学习等,并结合或部分结合实作项目清单中的维修任务来编制实作评估工单,具体要求如下:

1.实作评估工单应包含评估场景和具体工作步骤和要求。评估场景是指为了检验机型实作培训效果而设定的模拟维修场景与配套工作任务。该场景需完整覆盖全部四类培训项目(航线检查、排故、测试、维修放行),且针对每一类别,可灵活选用该类别下的一项具体培训任务进行考核。

2.维修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目标和具体培训任务,并综合考虑维修知识、技能和态度等评估维度来编写实作评估工单。

3.实作评估工单应便于教员根据胜任力的可观察行为和实作培训的目标对学员开展评估,并可根据评估结果反馈未能被观察到的具体可观察行为项。

4.维修培训机构应为每种机型建立至少10份不同的评估场景和具体工作步骤的实作评估工单。每场考试,每名学员随机抽取并完成1份评估工单。

5.在实作评估完成后,评估教员需根据学员表现,对学员进行讲评。

6.不合格项超过25%,则代表本次评估中该项胜任力未能被全面展现,即本次评估结论为不合格。每次实作评估时间约60-90分钟。

7.4.2实作评估实施

维修培训机构可以对满足以下条件的学员组织开展航空器维修机型实作评估:

(1)通过了申请机型理论部分考试;

(2)迟到、早退、旷课或者请假累计未超过教学时间30%。

注:因出勤率不够等原因导致未取得实作评估资格的学员,在完成维修培训机构组织的补充培训且满足本条款规定的要求后可参加实作评估。

实作评估工单应当从实作评估工单库中随机抽选1题,评估时间根据具体选题确定,但应合理限制在60-90分钟。

评估过程需确保每名学员由两名评估教员分别按照经批准的实作评估工单独立完成评估,仅当两名评估教员所有的评估项目结果都为合格,则评估结果为合格。

当首次实作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时,可由维修培训机构安排实作补充培训和评估。

8机型复训8.1 机型复训的内容

维修培训机构应依据机型培训规范中复训要求建立相应大纲以及对应的培训教材、授课教案、培训课件、题库等,编写要求同机型初始培训和增加机型培训。

机型复训课程理论内容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1)各章节机型基础知识和特别关注点;

(2)相关维修手册和放行文件的修订(如AMM和MEL);

(3)机型设计更改和选装设备变化;

(4)典型多发故障和缺陷及处理;

(5)涉及上述内容的适航指令、服务通告及其他服务文件。

8.2 机型复训的考试

复训考试的实施同机型初始培训和增加机型培训。具体参照7.2理论考试和6.5补充考试的要求。

8.3 机型复训的特殊情况

对于培训机构和维修单位的质量体系同属于一个管理体系。建立了相关程序,培训质量能够保证的情况下,复训及考核可以采取在维修单位分地点/站点异地模式开展。其他情况则需要培训机构报主任维修监察员评估报民航局后方可实施。

9.机型恢复培训9.1机型恢复培训的内容

维修培训机构可以在机型复训体系基础上建立机型恢复培训内容,除机型复训的理论课程外,还需增加如下实作恢复培训内容:

(1)相关维修手册和放行文件(MEL等)的变化及查询方法;

(2)航线检查项目;

(3)排故、测试和维修放行项目中的典型维修任务;

(4)特别关注点涉及的维修任务;

(5)最近两年局方关于预防性维修及飞机技术状态管理相关的最新要求和信息。

9.2 机型恢复培训的考核

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的实施要求同机型初始培训和增加机型培训中7.2理论考试和7.4实作评估的要求。

10.差异培训

培训机构可以将机型初始培训课程和相关机型差异培训课程合并实施。

维修培训机构应依据机型培训规范要求建立相应大纲以及对应的培训教材、授课教案、培训课件、题库、实作项目清单、实作评估工单等。

理论考试和实作评估的实施要求同机型初始培训和增加机型培训中7.2理论考试和7.4实作评估的要求。

11机型培训证书有效性

除局方对历史情况另行规定外,已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但未在两年内申请机型签署的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参加该机型恢复培训课程并通过考试后方可申请机型签署。

12.恢复机型签署有效性规范

对于机型签署有效性到期失效后的维修放行人员,如果机型签署失效时间不超过6个月,可直接参加维修培训机构组织的机型恢复培训考试,如需补考应在机型失效后12个月内完成。对于除以上情况及其他机型签署有效性到期失效的维修人员执照持有人,应当参加该机型恢复培训课程并通过考试和评估后方可申请机型签署。

13.附则

除另有规定外,已经持有按CCAR-147 部颁发的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机构,其已具备资质的机型维修和发动机型号培训应当于2027年3月31 日之前完全符合本咨询通告的要求,其新增机型维修和发动机型号培训应当于2026年12 月31 日之前施行,其他要求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民航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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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铁打人爆火!两老人施暴女孩,官方怒批倚老卖老,追责难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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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思妙想草叶君
2026-05-12 02:14:56
以前叫人家强哥,现在请叫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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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亮评论
2026-05-12 12:18:33
2026-05-13 01: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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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圈:一个行业的跌宕起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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