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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引言:一套房引发三代人纠纷,父母怒告儿媳“偷房”,结局出人意料
父母用拆迁款买房,因无购房资格,登记在儿子名下。
几年后,儿子儿媳离婚,竟在《离婚协议》中把房子“送”给孩子!
更离谱的是,他们还把本属于父母的另一套安置房也一并“分”了。
父母发现后起诉:你们无权处分我的房子!
儿子站在父母一边,儿媳却坚称:“房子是我们夫妻的,我们有权分。”
法院最终判决:
✅ 第一套房(登记在儿子名下):离婚协议有效,父母败诉;
✅ 第二、第三套房(含父母安置房):离婚协议无效,父母胜诉!
为什么结果截然不同?关键在于——是否构成“借名买房”+是否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一、案情还原:三套房,两种命运
本案当事人关系如下:
孙建国、李秀英(化名):老两口,原告;
孙浩(化名):二人之子;
周婷(化名):孙浩前妻,被告;
小宇、小轩(化名):孙浩与周婷的两个儿子,第三人。
三套涉案房屋:
一号房屋:2012年购买,登记在孙浩名下;
二号房屋:父母拆迁安置房,由父母实际居住;
三号房屋:2017年购买,合同由周婷签署,尚未办证。
▶ 一号房屋:父母出大头,儿子挂名
2012年,孙家老宅拆迁,孙建国夫妇获得补偿款。
同年,用93万元(父母出)+20万元(儿子拆迁款) 全款购买一号房屋,登记在孙浩名下。
2015年,孙浩与周婷第一次离婚,约定:一号房屋归周婷。
2016年复婚,2017年将一号房屋以390万元售出。
▶ 三号房屋:卖房后新购,谁是真正买家?
2017年,用一号房屋售房款+父母另出资68万元,全款购买三号房屋。
因孙建国未带身份证,购房合同由周婷签署,材料由其保管。
房屋装修后空置,物业费由父母缴纳。
▶ 二号房屋:父母专属安置房
拆迁时,孙建国夫妇单独签订协议,选定二号房屋为安置房,由二人居住。
▶ 离婚“分房”风波
2018年10月,孙浩与周婷第二次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
三号房屋归大儿子小宇;
二号房屋归小儿子小轩。
2020年,孙建国夫妇发现此事,震惊起诉:你们凭什么分我的房?
二、争议焦点:哪些房能分?哪些不能?
�� 一号房屋(已出售):父母能否追回2015年离婚分割?
父母主张:房子是我们出钱买的,只是借儿子名字登记,你们无权分!
法院认定:
虽父母出资多,但无书面借名协议;
房屋购买于婚姻存续期间,登记在儿子名下;
视为对子女的赠与或家庭共同安排;
2015年离婚分割合法有效。
✅ 判决:驳回父母对该房的诉求。
�� 二号房屋:父母的安置房,能被子女“送人”吗?
双方均认可:该房系孙建国夫妇的拆迁安置权益。
法院认定:
子女无任何权利处分父母房产;
离婚协议中擅自处分,构成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
条款无效。
✅ 判决:支持父母,该条款无效。
�� 三号房屋:周婷签的合同,算谁的?
父母主张:我们出钱,只是她代签,房子是我们的!
周婷辩称:这是夫妻共同财产,用卖房款+部分赠与购买。
法院认定:
购房合同由周婷签署,材料由其持有;
父母出资比例较小(68万/235万≈29%);
无证据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合意;
原则上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但! 因离婚协议将二号房屋(父母财产)一并处分,而整个财产分割是一个整体,现部分无效,可能影响其他条款公平性;
且孙浩当庭表示不认可对三号房屋的处理;
✅ 判决:2018年离婚协议中对二号、三号房屋的处分均无效!
三、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确认2018年《离婚协议》中将二号、三号房屋分别归两个孙子的条款无效;
驳回原告要求确认2015年一号房屋归周婷的条款无效的请求。
简言之:父母保住了二号和三号房屋的权益,但无法推翻多年前对一号房屋的分割。
四、律师点评:此案的三大启示
✅ 启示一:仅有出资+口头约定,法院很难认定借名关系。尤其涉及亲属间房产,极易被推定为赠与。
✅ 启示二:拆迁安置房若基于父母自身宅基地和人口认定,即使子女参与签约,也不改变权属。
✅ 启示三:离婚协议“打包处分”风险高
若协议中混入他人财产,一旦部分条款无效,可能牵连其他条款,导致整体失衡。
给您的建议:
父母出资购房,务必签订书面借名协议,并保留完整出资凭证;
安置房、继承房等特定财产,切勿让子女代持或混同;
离婚分割财产时,只处分自己名下或共有财产,避免侵犯第三方权益;
发现权益被侵害,及时起诉,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结语
本案中,孙建国夫妇因缺乏法律意识,险些失去两套房产。所幸法院在关键处守住底线:父母的安置房,子女无权“送人”。这也提醒所有家庭:财产权要清晰界定。
【本文由房产律师靳双权团队撰写,旨在分享专业见解,不构成具体法律建议。如您有类似法律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一对一咨询。】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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