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好的不走诉讼程序,现在不仅起诉了我,还让信贷员打电话威胁我。”4月9日,郑州市民时仁义收到了一份来自法院的开庭通知。就在一个月前,涉事银行——河南农商银行郑州二七支行(下称“二七支行”)的负责人在调解中亲口承诺“不要让舆论发酵”“拿出解决方案”,如今这些承诺随着一纸诉状化为泡影。
从“背债人”疑云到调解“罗生门”,再到如今被推上被告席,时仁义感到自己被银行“算计”了:“他们根本不想解决问题,只是想利用法院当‘挡箭牌’,把水搅浑。”
调解现场:行长表态“尽量不走诉讼程序”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一笔时仁义“被担保”的30万元贷款。
据时仁义反映,2021年底,他应朋友李某请求在一则电子链接中输入姓名,为所谓“帮忙担保”操作。事后李某告知贷款未获批,时仁义便未再关注此事。直到2023年12月,银行信贷员张某的催收电话打来,他才发现自己成了一笔30万元贷款的共同还款人,借款人是一名素不相识的滑某。
更令时仁义不解的是,同样是该笔贷款的共同还款人,李某承认,该笔贷款资金实际是由他作为投资使用,他和他父亲均按程序前往银行面签,唯独自己全程未接到银行电话、未见银行人员、未签纸质合同,就被列入了共同还款人名单。这是典型的借名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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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郑州市大学路的河南农商银行二七支行
今年2月3日,在时仁义持续投诉的压力下,二七支行翁姓(音)行长出面调解。现场录音显示,翁行长称自己“一直休假刚回来,需要了解具体情况”,并明确表示“不要让舆论发酵了,拿出解决方案,尽量控制不要走到诉讼程序上”。
“当时我觉得银行还是有诚意的,愿意坐下来谈。”时仁义说,他等待着银行拿出书面方案,然而这一等,等来的却是银行态度的悄然转变。
银行“变脸”:私下推动开庭 调解约定成空文
2月12日,时仁义意外接到李某电话称,法院通知他准备材料开庭。这让时仁义顿感蹊跷:不是刚说好不走诉讼程序吗?
在时仁义的追问下,2月26日,翁行长改口称诉讼“延期两个月”。但对于时仁义提出的“出具书面回复、拿出具体解决方案”的要求,银行始终没有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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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贷款沟通的相关录音文件
3月23日、4月3日,二七支行先后两次协调,要求删除时仁义此前投诉的微博内容。
4月2日,二七支行信贷员张某为让时仁义表示调解诚意,诱骗其签署“撤销投诉”说明,并谎称调解协议基本审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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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员诱骗“撤销投诉”截图
4月9日,时仁义突然收到郑州市二七法院开庭传票。
4月14日,二七支行翁行长跑去郑州市二七法院请求提前开庭。
“他们这是在拖,想用诉讼把我绕进去。”时仁义说,银行的“变脸”速度之快,让他怀疑所谓的调解诚意不过是“稳住舆论的缓兵之计”。
舆论发酵后的“连环招”:信贷员威胁+请求提前开庭
3月15日,时仁义在网络平台发布了题为《男子莫名成“背债人” 河南农商银行郑州二七支行违规放贷疑云》的文章,详细披露了自己“背债”的经过以及银行的种种反常操作。
文章引发热议后,涉事信贷员张某打来电话,态度强硬地要求时仁义“必须删除不利于他的评论”,否则“跟你没完”。最重要的是,李总曾公开表示,通过中间人向张某支付了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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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行长承认延期两个月不推进诉讼流程
从2月3日的“调解承诺”,到2月12日的“私下推动开庭”,再到3月15日的“威胁电话”,3月23日、4月3日两次“删稿”,4月9日的“开庭通知”,4月14日请求“提前开庭”——这一连串的时间节点,在时仁义看来构成了清晰的脉络:“他们就是想用诉讼把水搅浑,让法院当他们的‘挡箭牌’。”
争议焦点:电子签章失控 同案不同“签”
时仁义“背债”事件之所以引发关注,核心在于银行操作中出现的多个疑点。
首先,电子签章管理存漏洞。让时仁义“签字”的电子链接究竟由谁发送?信贷员张某的说法前后矛盾:被举报前称“链接是你在银行,我发给你的”;被举报至金融监管局后改口称“链接确实不是我发给你的,是借款人发的”。
业内人士指出,电子签章作为银行贷款合同签署的核心环节,必须严格遵循“面签”原则。若非银行人员可随意发送链接、生成承诺书,则银行的电子签约流程存在重大管理漏洞。
其次,共同还款人遭遇“差别化”对待。时仁义事后发现,同样是共同还款人,滑某的丈夫和公公均按程序前往银行面签——面对面、签合同、按手印,一个环节都没少。唯独自己,全程未与银行人员见面,就被列入了共同还款人名单。
值得注意的是,滑某的公公身在外地,是否真的去银行签字存疑。
“凭什么别人都要面签,就我省了?”时仁义的这一质疑,指向银行在贷款审查环节是否存在“选择性操作”。
监管举报遇阻 维权路在何方?
今年1月15日,时仁义曾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实名举报,反映涉事银行存在未执行面签制度、违规增加共同还款人、电子签章管理混乱等问题。
一周后的1月28日,该局以短信回复称,已将“消费纠纷事项”转送银行处理,而对于举报中提及的“违规放贷”问题,短信只字未提。次日,“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显示该投诉“已结案”。
2月13日,该局出具《群众来信告知书》,称举报人“未提供相关佐证材料”“未提供具体工作人员姓名”“提供录音不足以证明”,建议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
2月24日,时仁义第四次发起投诉。3月9日,“金融消费者保护服务平台”再次显示“已结案”。直到3月18日,第五次投诉之后,他才终于收到第二份《河南金融监管局群众来信告知书》,上面明确写道:相关事项“予以受理,并于60日内进行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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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融监管局群众来信告知书》截图
此时,距离他首次向局长寄出材料,已过去整整两个月零四天。
对此,河南吉克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晓荣表示,即便举报人提供的材料有限,作为专门监管机构,也应主动启动核查程序,调阅银行信贷档案、核查资金流向、约谈相关人员,查明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举报线索简单退回,可能不利于问题的及时发现与纠正。”
媒体评论员胡堃则指出,河南金融监管局的回应暴露出当前金融监管领域存在的“真空地带”:监管部门对银行涉嫌违规放贷、资金挪用等行为缺乏主动调查意识,过度依赖举报人提供“完整证据链”,导致大量违规线索被搁置。
银行“拉法院当挡箭牌” 调解诚意几何?
从2月3日翁行长表态“拿出解决方案”,到4月14日请求提前开庭——这一“调解诚意不足、诉讼手段有余”的操作,在时仁义看来意图明确:“他们根本不想解决问题,只是想用诉讼把我拖住,让法院来当他们的挡箭牌。”
赵晓荣律师分析指出,银行在明确承诺“延期两个月不诉讼”并取得当事人“暂不投诉”的书面说明后,未到期便单方面起诉,涉嫌违背《民法典》第七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即便双方没有签署正式的调解协议,银行的承诺也构成了具有约束力的意思表示。在借款人已经主动还款、情况向好发展的情况下,银行突然起诉,且此前多次投诉删稿,其动机令人质疑。”赵晓荣律师表示,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银行违反承诺的证据,要求法院对银行的诉讼诚信问题进行审查。
另有法律界人士指出,如果银行利用“调解”获取当事人“暂不投诉”的说明,随后却毫无诚信地撕毁承诺、推进诉讼,这种行为不仅浪费司法资源,也可能构成对当事人投诉权的变相压制。
目前,河南农商银行郑州二七支行尚未就此事向时仁义出示贷款相关的全套合规审查资料,也未对电子签章管理流程作出公开说明。时仁义表示,将继续向有关部门和媒体反映情况,还他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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