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乌兰察布将严查这类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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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风险,守护人民群众出行平安。近日,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部门向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百吨王”违法行为发起凌厉攻势,以 “零容忍” 态度和雷霆手段,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线。
精准研判,科学布控
织密路面查缉“天网”
专项行动启动前,交管部门深入分析辖区道路交通特点、货运车辆通行规律及以往超载违法数据,精准锁定重点路段、重点时段。综合运用“视频巡查+机动巡逻+定点值守” 的立体化勤务模式,在国省干道、企业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出入口等关键节点科学部署警力。
同时,强化与交通运输、路政等部门的联勤联动,实现信息共享、优势互补,形成齐抓共管的高压态势,让“百吨王”无处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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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赋能,重拳出击
形成全链条打击“闭环”
行动中,交管部门充分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对涉嫌超载货车,特别是经过改装、试图逃避检查的车辆进行深度排查。鉴于“百吨王”严重超载违法行为破坏力强、安全隐患大的特性,交管部门始终秉持“零容忍、严执法”原则,实施全链条打击整治,绝不姑息迁就。一方面,严格落实“查获一起、严惩一起”,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第一时间启动刑事追责程序,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同时深度研判违法线索,精准溯源打击“车、货、人、企”关联链条。另一方面,严守“卸载到位、整改到位”铁律,对所有超载车辆一律强制卸载超限货物,从根本上消除道路通行安全隐患,坚决杜绝“以罚代卸”“带病上路”等情况,形成强有力的执法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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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教结合,营造氛围
凝聚社会共治共识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交管部门坚持宣传与整治同步。组织警力深入货运企业、物流园区、重点项目建设工地,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召开安全讲座、播放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向企业负责人、安全员和货车驾驶人面对面讲解超载超限的严重危害、法律责任及经济成本。利用“两微一抖”等新媒体平台,广泛传播安全理念,解读政策法规。通过官方新媒体平台、社会媒体等渠道,对典型案例和严重违法的“百吨王”车辆、所属企业及驾驶人进行公开曝光,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同时,鼓励群众举报相关违法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支持、参与治理超载超限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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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百吨王”是一场持久战、攻坚战。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管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将持续保持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高压严管态势,不断完善常态化、长效化治理机制,全力守护辖区群众出行平安与道路交通安全秩序稳定,让“拒绝超载、守护平安”的理念深入人心。
法律链接
关于追究货车严重超载“百吨王”刑事责任执法要点7个问答:
一、什么是“百吨王”?
“百吨王”是指车货总质量重达100吨以上的严重超载超限违法货运车辆。严重超载超限不仅会直接损害公路和桥梁运行安全,同时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依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五条“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综上,“百吨王”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必须严厉打击!
二、 什么是“危险作业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本条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三、这个罪名都与谁有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第二条,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四、涉及“百吨王”危险作业罪立案量刑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第三条: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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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二)虚构重大事故隐患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三)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作出的上述行政决定、命令的。
五、 如何认定是否属于“拒不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之规定,首先明确对运输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职能部门,发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后,依法发出责令立即整改消除隐患或停产停业及停用相关车辆的决定,如整改通知书、决定书等。
则无正当理由故意不执行、虚构已经排除的事实,规避、干扰执行、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规避、干扰执行,均属于拒不执行范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第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认定是否属于“拒不执行”,应当综合考虑行政决定、命令是否具有法律、行政法规等依据,行政决定、命令的内容和期限要求是否明确、合理,行为人是否具有按照要求执行的能力等因素进行判断。
六、如何认定“百吨王”是否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强制性标准以及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认定。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交办运〔2023〕52 号)第五条 道路普通货运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所属货运车辆运输过程中违法装载导致车货总质量超过100吨的。
七、“危险作业罪”的加重情形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第五条之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情形之一,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等规定的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犯罪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编辑 | 集宁佰事通
来源 | 平安乌兰察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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