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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收集条款、个人信息保护与消费者福利
文章来源
作者:
刘征驰(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叶宇阳(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
聂辉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中国人民大学企业与组织研究中心)
文章刊发:《管理世界》2026年第1期
文章主要内容
摘要:如何协调数据收集与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关系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大议题。本文从消费者福利的角度,讨论是否应该限制企业强制收集消费者数据。通过建模刻画企业与消费者在不同类型数据收集条款下的收益与成本,本文发现当不受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制时,企业将根据数据边际私人收益和边际公共收益来选择数据收集条款。而福利分析表明,相比于自愿收集条款,虽然强制收集条款意味着消费者个人权利受限,但可能通过提高数据公共收益来增加消费者福利。随后本文讨论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对强制收集条款的规制如何影响消费者福利,并发现实施力度较弱的规制可以在某些数据收集场景中实现消费者福利帕累托改进,而过强的规制力度无助于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帕累托改进。本文的政策启示是,应当继续推进数据要素的市场化改革,并适当放松对数据收集条款的规制力度。
关键词:数据收集条款 自愿收集 强制收集 个人信息保护 消费者福利
收稿时间:2025-2-17
反馈外审意见时间:2025-5-7、2025-6-19、2025-7-28
拟录用时间:2025-11-25
一、本文研究背景与意义
数据已成为数字经济时代的关键资源,被视作与劳动、资本、土地等相提并论的生产要素。数据收集涉及对个人信息的利用,因此规范对消费者数据的收集行为以保障消费者福利已成为理论与政策的关注重点。在常见的个人数据收集场景中,数据收集者(企业)可能采用的数据收集条款一般分为两类。第一类是自愿收集条款:如果消费者拒绝数据收集,企业不会限制消费者使用服务,企业甚至可能对同意数据收集的消费者给予补贴。第二类是强制收集条款:如果消费者拒绝数据收集,企业会限制乃至完全禁止消费者使用服务;只有消费者同意数据收集,才被准许享受完整的服务。强制收集条款往往被视为数据收集企业对消费者的权利侵犯与福利攫取,许多法律和政策都对其进行规制。例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强调数据处理者征得对数据收集的同意时,需要保证该同意是自由做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简称《个保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强制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授权使用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处理个人信息属于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所必需的除外”;《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简称“数据二十条”)也提出不得采用强制同意等方式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因此一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如果法律限制企业在数据收集时使用强制收集条款,能否达到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提升消费者福利的初衷?本文试图回答上述问题,并建立一个简单的理论框架分析企业的数据收集行为及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规制效果,进而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提供政策启迪。
二、主要内容
本文构建一个垄断企业和若干异质性消费者参与的二阶段博弈模型。第一阶段,企业选择数据收集条款,并利用数据为消费者提供服务。第二阶段,各个消费者独立做出决策,选择是否同意企业收集个人数据,并使用企业提供的服务。当企业选择自愿收集条款时,若消费者拒绝数据收集,企业不会限制消费者使用服务,若消费者同意数据收集,企业会给予补贴;当企业选择强制收集条款时,若消费者拒绝数据收集,企业会限制消费者使用服务,若消费者同意数据收集,企业会为消费者提供完整服务。当消费者使用服务时,企业可以从中获利。数据收集给消费者带来两部分收益:其一是数据直接给数据提供者本人带来的收益,称之为数据私人收益;其二是数据积累带来的非竞争性收益,称之为数据公共收益,可以由所有消费者共享。此外,数据收集也会给消费者带来成本,且不同的消费者的成本存在差异。
本文首先讨论不存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情形,分析数据收益如何影响企业对数据收集条款的选择,并比较企业使用两种数据收集条款时,不同类型的消费者福利有何差异。随后,本文用“拒绝数据收集时消费者可以使用企业服务的最低比例”,刻画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对强制收集条款的规制力度(最低比例越高,即对强制收集条款的规制力度越大),并讨论规制力度介于完全禁止强制收集条款和完全放任强制收集条款之间时消费者福利如何变化。
三、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结论表明,若不存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边际私人收益与边际公共收益会影响企业对数据收集条款的选择。具体而言,给定数据边际公共收益,当数据边际私人收益高于某一阈值时,企业会选择强制收集条款;当数据边际私人收益低于某一阈值时,企业会选择自愿收集条款。此外,当企业选择自愿收集条款时,若数据边际公共收益较高,企业会提供补贴。福利分析表明,相比于自愿收集条款,强制收集条款可能增加消费者福利,特别是低成本消费者的福利。
本文还发现相对于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前的情况,无论如何调整规制力度,都存在某些数据收集场景,消费者整体福利会因个人信息保护而减少。此外,实施规制力度较低的个人信息保护,即准许企业采用限制使用的强制收集条款(消费者拒绝数据收集也能使用部分服务),在某些数据服务场景中有助于消费者福利帕累托改进,而过强的规制力度无助于实现消费者福利的帕累托改进。
本文的研究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完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提供了政策启迪。首先,立法机构应当将数据对于消费者的公共收益纳入立法考量,限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规制范围。其次,监管机构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类型与数据应用场景的异质性,推进数据分类治理。最后,政府可以尝试通过补贴等方式,降低初创企业因法律规制而上涨的“用数成本”,促进数据产业高质量发展。
四、边际贡献与未来拓展
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的边际贡献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比较不同规制力度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从而为放松个人信息保护规制以及数据分类治理提供了理论指引,也为法学领域适当放宽最小必要原则的观点提供了经济学基础。第二,在消费者层面刻画数据的非竞争性,揭示数据要素背景下企业组织的作用,也为研究数据确权问题提供了新思路。第三,将企业的数据收集条款类型选择纳入企业决策,为现实中企业差异化的数据收集条款选择提供了一个解释,拓展了关于企业数据收集的经济学研究。
本文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拓展。例如,可以将本文的研究从垄断企业情形拓展至寡头竞争情形,分析市场竞争如何影响企业对数据收集条款的选择,并进一步考察法律规制的影响。此外,本文假定只存在两类数据收集条款,这是对现实情形的一种简化。在真实的数据场景中,企业提供的隐私条款可能存在多个维度的差异,例如是否允许撤销同意并清除数据,是否允许与第三方分享个人信息,是否允许消费者下载个人数据等,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刻画这些条款并研究其对消费者福利的影响。
五、写作、投稿、修改的过程和心得体会
数字经济已成为经济管理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并且绝大多数论文都属于经验研究。然而,在一些行业快速增长、缺乏高质量数据或者具有前瞻性的研究领域,比如平台企业的策略行为或者人工智能技术的福利影响,理论分析的价值是不可替代的。正是基于这样的想法,我们撰写了这篇理论分析论文,并于2025年2月投稿到《管理世界》。感谢编辑部高效地推进了审稿流程,本文总共经历了四轮匿名审稿,其中三轮外审、一轮终审,每次评审都在一两个月内完成,并且每次评审都从不同角度提出了实质性问题,促使本文不断完善。值得一提的是,终审的审稿人对本文的收益函数提出了疑问,为此我们构造了三种模型设定,并最终证明不同的设定不会改变主要结论。这提醒研究者,理论研究论文一定要夯实建模基础,并且直面现实问题,绝不能构建“空中楼阁”。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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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征驰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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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宇阳
湖南大学经济与贸易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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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辉华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文章刊发:
刘征驰、叶宇阳、聂辉华:《数据收集条款、个人信息保护与消费者福利》,《管理世界》,2026年第1期,第35~52页。
LIU Zhengchi, YE Yuyang, NIE Huihua. Data Collection Terms, 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Consumer Welfare[J].
Journal of Management World, 2026, 42(1): 35-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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