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拆迁补偿问题尚未谈拢,征收部门仅送来一纸《搬迁催告书》,便将房屋强制拆除。这样的“雷霆手段”合法吗?
许先生在山东德州拥有一处房屋。2023年,因当地工程建设,该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由于征收部门提出的补偿方案难以弥补其损失,双方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同年5月,征收部门向许先生下达了一份《搬迁催告书》,要求其在三天内搬离,并称“拒不执行,后果自负”。当许先生还在为如何应对而纠结时,征收部门直接强行拆除了房屋,屋内许多家具设备也遭到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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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先生为此提起诉讼。征收部门在庭审中辩称,强拆是为了“公共利益”,因为小区内98%的住户已搬迁。然而,法院并未支持这一理由。其根本原因在于,该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法律为保障公民财产权而设定的严格程序。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补偿是搬迁的前提。在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地点等核心事项都未与产权人达成协议,或未经法定程序作出补偿决定的情况下,要求搬迁的行为失去了合法基础。本案中,许先生的补偿问题悬而未决,征收部门就要求其搬离并强拆房屋,直接颠倒了法定的先后顺序,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对于合法建筑的征迁,我国法律已将强制执行的权力授予了人民法院。而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征收部门下达的《搬迁催告书》,只是其作出的一种行政决定。如果当事人不履行,正确的法律路径是: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征收部门绕过法院,自行组织强拆,是典型的“以行政权替代司法权”,程序严重违法。
最后,目的的正当性,绝不能忽视手段的合法性。推进公共利益的项目,更应当模范地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和保障每一位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以“多数人同意”来压迫“少数人权利”,违背了法律保障个体权利不受公权侵犯的基本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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