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少舆论热点里,总有人因为写了批评公权力的文章,被指涉嫌“诬告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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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让很多人心里打鼓:正常的批评监督,会不会一不小心就踩了刑法的红线?发篇评论、提个质疑,难道还会犯法坐牢?
其实答案很明确:单纯的批评性文章,基本不会构成诬告陷害罪。
可别被这个罪名吓到,它的入罪门槛本就很高,司法中也一直严格限缩适用,压根就不是为了规制普通的公共批评设立的。
诬告陷害罪从不是针对“说错话”,而是打击那种恶意制造刑事风险、蓄意陷害他人的行为,想要定这个罪,必须同时满足四个关键条件,缺一不可。
第一,必须是故意捏造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
这里的“捏造”,可不是你理解偏差、证据不足下的合理推断,也不是单纯的观点表达、尖锐评论,而是实打实的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别人犯了罪的具体事实。
刑法从来只管事实造假,不会处罚任何单纯的观点,哪怕你的观点再犀利,也谈不上“捏造”。
第二,捏造的事实必须指向具体、明确的人。
一般得精准指向某个具体的国家工作人员,是谁、什么身份要清晰。
如果只是泛泛批评某类现象、某个机构的工作作风,或是吐槽制度层面的问题,没有具体的指向对象,根本不满足这一条件。
第三,主观上必须有让对方被刑事追究的明确目的。
这是最核心、也最难证明的一点。简单说,行为人打心底里就是想让对方被立案、被追责、甚至被判刑坐牢。
如果只是想通过批评引发相关部门调查、推动问题整改、让公众关注到问题,这种想法和“陷害坐牢”的目的,完全不是一回事。
第四,行为还得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比如因为这份捏造的材料,对方真的被刑事立案、被拘留了,或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果没有这些实际的严重后果,基本也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把这四个条件摆在一起就清楚了:诬告陷害罪从立法设计上,就和普通的公共批评八竿子打不着,自然也不能随便套用到批评性写作上。
而现实中,大家最容易踩认知的坑,把几个概念和诬告陷害混为一谈,今天就一次性说清,别再被误导了。
1、 把“内容失实”当成诬告
信息不准确,绝不等于犯罪。判断的关键从来不是“对不对”,而是“是不是故意造假”。
如果只是基于手头有限的资料,做出了错误的判断和表述,这顶多是表达上的小风险,和刑事犯罪完全不沾边。
2、把诬告和诽谤混为一谈
诽谤主要是侵犯别人的名誉,一般就是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才会涉及轻罪;但诬告陷害,是抱着让别人坐牢的目的去恶意陷害,性质恶劣得多,法律的处罚层级也远高于诽谤,二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3、 把“举报不成立”等同于诬告
举报后经查实不成立,和诬告是两码事。法律一直鼓励大家提供真实线索举报问题,保护正当的举报权,只惩罚那些恶意陷害他人的行为。
司法中判断是不是诬告,核心看举报有没有事实基础、行为人是不是出于善意、有没有做过合理核实,而不是单纯看举报结果。
从司法实践来看,真正被认定为诬告陷害罪的案件,都有很明显的共性:要么伪造证据、凭空编造完整的犯罪情节,要么反复恶意举报,要么背后藏着私人报复的动机,而且最终确实导致对方被刑事追究了。
普通的监督性写作、正常的批评表达,几乎不会触碰到这些情形。
说到底,这类问题之所以总能引发大家的强烈争议,核心是戳中了一个最敏感的法治边界:公共监督的空间该留多大?刑法介入公民的言论表达,该有多慎重?
答案其实就藏在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里:对公共事务的批评,必须保留必要的容错空间。
公权力本就该接受公众的监督,而监督从来不可能做到零误差。
如果随便把普通的表达风险上升为刑事风险,那谁还敢参与公共讨论?谁还敢对公共事务说真话、提质疑?到最后,公共监督的声音只会越来越弱。
也正因如此,司法中对诬告陷害罪的适用,一直坚守着三条底线:严格遵守罪刑法定,不能随意扩张解释,把不该定的行为硬套上罪名;行为人有没有主观恶意,必须有扎实的证据证明,不能凭空推定;案件存在合理怀疑时,要做有利于被追诉人的判断。
要知道,刑法是社会最严厉的强制手段,从来都该是解决问题的最后手段,而非优先选择。
它真正要打击的,是那些恶意造假、蓄意陷害、故意制造刑事风险的行为,而不是出于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提出的正当批评和监督。
守好言论监督与诬告陷害的这条法律红线,从来都不只是保护公民的表达权、监督权,让大家敢说话、说真话;更是在维护刑法的权威性——让刑法只打击真正的犯罪,而不是成为压制公共批评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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