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立案,还有一部分刑事案件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同样也要进行侦查。
第十一节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一百六十四条【自侦案件的法律适用】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章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自侦案件中的拘留、逮捕】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自侦案件中对被拘留人的处理】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一百六十七条【自侦案件中逮捕的时限】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理解: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用来处理紧急状况的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因此,拘留犯罪嫌疑人后,经过审查,有继续侦查的必要的,就需要将拘留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变更为相应的强制措施;若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发生的,则可以提交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部门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八条【自侦案件侦查终结的处理】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理解: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根据案件的情况有三种处理方式:(1)提起公诉。经过侦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起诉意见书。(2)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3)撤销案件。侦查过程中,发现具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检察人员写出撤销案件意见书,经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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