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二中院曾审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沈某某2001年去世,1999年立自书遗嘱将房屋留给除沈甲外的六个子女。六子女内部约定由沈乙补偿其余五人,房屋归沈乙所有,付款义务履行完毕但未办理产权变更。2022年沈甲起诉,称沈某某去世已超二十年,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房屋七分之一产权,一审二审支持其诉求,再审却改判房屋归沈乙所有。
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未分割遗产的物权归属与诉讼时效适用。根据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物权自继承开始时自动归遗嘱继承人共同共有,无需以登记或分割作为确权前提。沈某某去世时,六子女已基于遗嘱取得房屋共有权,内部补偿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且履行完毕,即便未办理产权变更,也不影响物权变动效力。这种当然继承主义的认定,既保护了遗嘱人的意思自治,也避免了遗产未分割导致的权属模糊。
关于诉讼时效的适用,实践中存在分歧:有人认为继承开始即起算二十年最长时效,超过则丧失胜诉权;但主流观点认为,未分割遗产属于继承人共同共有,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是物权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再审法院正是基于这一逻辑,认为沈乙等六子女的共有物分割主张不适用二十年时效,需优先审查遗嘱效力。经审查,沈某某的自书遗嘱形式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应按遗嘱处理遗产,故改判房屋归沈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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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类案件的裁判需遵循“三步递进”逻辑:首先审查遗嘱效力,从形式(如自书遗嘱的载体)、主体(遗嘱人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受欺诈胁迫)、利益平衡(必留份是否合法)四方面实质审查;其次认定物权归属,初始为继承人共同共有,若内部达成有效分割协议,即便未过户也可突破共有状态;最后限缩适用诉讼时效,区分物权请求权(如共有物分割)与债权请求权(如分割后的给付),前者不适用时效,后者适用三年普通时效或二十年最长时效。
现实中,类似问题并不少见:老人手中的分家房契属于物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若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子女,需写清楚“归个人所有,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避免婚后财产混同。就像案例中的内部协议,明确归属是关键——即使遗产未及时分割,只要遗嘱有效、内部约定清晰,继承人的物权仍受法律保护。
需要明确的是,遗嘱继承的核心是尊重遗嘱人意愿,未分割遗产的共有状态不影响物权归属,而诉讼时效的适用需区分权利性质。只有准确把握物权与时效的边界,才能平衡“遗嘱自由”与“继承秩序”,避免因时间流逝导致的权利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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