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信访事项已经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处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再重复处理;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告知信访人按照相应的途径和程序提出。
【解读】
![]()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四十条解读:重复信访的“终结处理与引导规范”一、条款定位:重复信访的“终结处理条款”
第四十条是第五章“专门程序类事项的办理”中针对“已办结专门程序类事项”的重复信访处理规则,承接第三十八条(专门程序类事项办理流程)、第三十九条(正在办理事项的重复信访告知),进一步明确“已按专门程序处理完毕事项的重复信访应对机制”。其核心目标是“终结无效重复信访、引导依法理性维权”,通过“同一事实理由不再重复处理+新事实理由引导新程序”的双规则,避免行政资源浪费,维护已办结事项的权威性,同时保障信访人对“新诉求”的合法表达权。
二、核心内涵:“两类重复信访”的差异化处理规则
![]()
![]()
![]()
![]()
条款分两句,以“信访人是否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为界,明确两种情形的处理路径,需逐句解析:
(一)第一句:同一事实和理由的重复信访——“不再重复处理”
原文:“信访事项已经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处理,信访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诉求的,公安机关不再重复处理。”
核心逻辑:对已按专门程序办结的事项(第三十八条处理的“法律/人事/党内程序事项”或“无期限规定的履职事项”),若信访人无新内容重复提出,公安机关终止办理程序,避免“一事多办”。
- “已经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作出处理”的界定
- 指事项已通过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专门程序办结(如法律程序走完复议/诉讼、人事争议完成复核申诉、党内程序完成党员申诉,或履职事项在两个月内履行/答复完毕),且处理结果为“最终结论”(如复议决定、申诉结论、履职完成证明)。
- 需通过“全国公安信访信息系统”查询事项状态(标注“已办结”),并调取原处理文书(如《行政复议决定书》《人事申诉结论书》)确认。
- “同一事实和理由”的判断标准
- “同一事实”:再次提出的诉求所依据的客观事实与已办结事项完全一致(如“2023年10月5日民警传唤未出示证件”的事实未变);
- “同一理由”:主张权益受侵害的核心理由未变(如仍以“程序违法”为由投诉,未补充新证据或新情节);
- 排除情形:若信访人补充新事实(如“新增民警威胁录音”)或新理由(如“原处罚依据的监控视频系伪造”),则不属于“同一事实和理由”,适用第二句规则。
- “不再重复处理”的法律后果
- 公安机关不得启动新的调查、处理程序,但需书面告知信访人“不再重复处理”的理由(如“您反映的事项已于XX年XX月XX日通过行政复议办结,结论为‘维持原处罚’,现以同一事实理由重复提出,不再重复处理”);
- 若信访人对原处理结果不服,应引导其按复查复核程序解决(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XX机关申请复查”),而非重复信访。
原文:“信访人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告知信访人按照相应的途径和程序提出。”
核心逻辑:对有新增事实或理由的重复信访,不简单“拒之门外”,而是引导信访人通过正确途径提出新诉求,保障其合法表达权。
- “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界定
- “新事实”:原处理事项中未提及的客观情况(如“原反映民警态度差,现补充‘民警曾推搡我致伤’”);
- “新理由”:基于新事实或原事实的新解读(如“原以‘未出示证件’为由,现补充‘未告知听证权利’”);
- 注意:若“新事实理由”与原事项无实质关联(如原反映“处罚不公”,现新增“民警其他违纪问题”),则视为新的独立信访事项,按第三十三条(直接提出事项处理)重新登记分流。
- “相应的途径和程序”的具体内容
- 根据新事实理由的性质,引导至对应程序:
- 若属原专门程序的新补充(如复议后新发现证据),告知“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再审/补充申诉”;
- 若属新的申诉求决类事项(如新增“要求赔偿新发现的伤情”),告知“按第三十三条向有权机关提出,或通过法律程序(如民事诉讼)解决”;
- 若属新的检举控告类事项(如新增“民警其他违纪线索”),告知“按第二十五条向纪检部门提出”。
结合第四十条、第三十八条及《信访工作条例》,具体流程如下:
1. 第一步:识别“已按第三十八条处理”的事项
- 系统查询:收到信访诉求后,通过“全国公安信访信息系统”检索信访人姓名、诉求关键词,确认是否存在状态为“已办结”且依据第三十八条处理的记录(如“法律程序办结”“人事申诉办结”);
- 文书核验:调取原处理文书(如《办理结果反馈单》《复议决定书》),核实处理时间、结论、信访人签收情况。
- 对比分析:将原处理事项与本次诉求的“请求、事实、理由”列表对比(如下表),标记差异点:
对比项
原处理事项
本次诉求
结论
事实(时间、地点、人物、行为)
2023.10.5,A派出所,民警王某未出示证件传唤
2023.10.5,A派出所,民警王某未出示证件传唤
同一事实
理由(权益受侵害依据)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
同一理由
新增内容
补充“民警推搡致伤”
新事实理由
- 实质审查:对模糊表述(如“上次没说的细节”),需当面或书面询问信访人,明确是否为“新事实理由”。
- 同一事实理由的告知:出具《重复信访不再重复处理告知书》,载明“原处理时间、结论、不再重复处理的理由、复查复核途径”,送达信访人(实名必书面,匿名存档);
- 新事实理由的告知:出具《新诉求途径引导告知书》,明确“新事实理由对应的程序(如‘补充申诉’‘新信访事项提出’)、受理部门、材料清单”,引导信访人按规办理。
- 不服原处理结果的信访人,告知“复查复核的申请期限(如30日)、受理机关(如上一级公安机关信访部门)”;
- 新事实理由构成新事项的,按第三十三条“登记录入—分类判断—分流处理”,导入相应程序(如申诉求决类60日办结、检举控告类90日办结)。
- 终结“无限重复信访”:明确“同一事实理由不再重复处理”,打破“信访不信法、重复访到底”的恶性循环,节约行政资源;
- 保障“处理结论权威性”:对已通过专门程序(法律/人事/党内)办结的事项,以“不再重复处理”维护结论的终局性(如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
- 引导“理性表达新诉求”:对新事实理由“不拒绝但引导”,保障信访人合法权利,避免“新诉求因表述不清被埋没”;
- 衔接“复查复核”机制:将“不服原处理”的重复信访引导至法定救济途径(复查复核),落实“诉访分离”,推动信访法治化。
- “不再重复处理”≠“拒绝沟通”:需耐心向信访人解释“重复处理无法律依据”,并提供原处理文书复印件(实名信访人),避免激化矛盾;
- 区分“新事实理由”与“无理纠缠”:对恶意编造新事实理由(如虚构“民警新违纪”)的,按第三十二条(禁止性行为)处理(如批评教育、依法处置);
- 告知文书的规范性:使用统一制式《告知书》,加盖公安机关公章,留存送达回证(信访人签收或邮寄凭证);
- 与“督办”的衔接:若信访人对“不再重复处理”不服且理由合理(如原处理确有错误),信访部门可按第四十条启动督办(核查原处理程序合法性);
- 特殊群体的告知便利:对老年人、残疾人等,可提供“口头告知+录音留存”或“家属代为告知”,确保信息传达到位。
第四十条通过“同一事实理由不再重复处理、新事实理由引导新程序”的双规则,为“已办结专门程序类事项”的重复信访画出了“终结线”,核心是“尊重已结事项的结论,引导新诉求走正途”。实践中,公安机关需以“系统查询+实质审查”精准识别重复诉求,以“书面告知”明确处理态度,既避免行政资源浪费,又保障信访人对“新事实理由”的合法表达权,最终实现“重复信访减量化、维权路径法治化”的目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