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既是重要的生产资源,也是维系生态平衡的关键载体。无证采伐林木涉嫌违法犯罪,生态保护红线绝不可逾越。本期案例,一起看槐荫法院审理的这起滥伐林木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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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被告人王某、孙某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伐木工人,将从他人处购买的位于某河道范围内的杨树,予以砍伐并销售,上述杨树共计43180千克,经鉴定,被砍伐的杨树立木蓄积为71.5591立方米。后被告人王某、孙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孙某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且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均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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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孙某犯滥伐林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鉴于二被告人均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等情节,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孙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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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资源兼具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即便作为私有财产可依法交易,其所有权与采伐权也相分离——采伐林木必须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这是森林法明确规定的义务。为防止滥伐林木,森林法规定了限额采伐的原则和核发采伐许可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是指违反森林法及其他保护森林的法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2)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他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
(3)林木权属争议一方在林木权属确权之前,擅自砍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孙某虽购买了涉案杨树,但未办理采伐许可证即擅自砍伐,其行为符合上述第(1)种情形,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保护林木资源是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切勿因贪图便利或私利,无证采伐林木,否则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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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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