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中,协议签订主体的合法性是保障权益的关键,但不少被征收人对谁有资格签约并不清楚。根据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法定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体组织补偿安置工作的是同级土地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可受土地管理部门委托签订协议,但本身不具备独立签约资格。比如某项目中,乡人民政府受区土地管理部门委托与村民小组签订协议,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土地管理部门承担。
私房征收时,签约主体通常是房屋所有权人。但老旧私房常因产权人过世未析产,形成多个继承人共有的情况。此时需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才能确定签约主体;若无法达成一致,征收部门若仅让实际居住的少数产权人签约,后续易引发协议无效的行政诉讼。公房征收的签约主体一般是承租人,若承租人过世,需由户内适格人员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则由公房管理部门指定,但指定程序若不规范,也会导致协议效力争议。
签约主体的权力缺乏制约也会引发问题。比如有的签约主体单方面选择货币补偿,剥夺其他共有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权利;有的故意放弃居住困难保障或征收奖励,直接损害其他权益人利益;还有的拖延签约,导致整个被征收户无法及时获得补偿。遇到这些情况,被征收人可通过行政补偿决定快速解决,但补偿利益可能因程序简化而缩水;也可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协议违法并补正缺失的补偿内容,比如通过诉讼追回被放弃的居住困难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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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若协议签订存在严重违法情形(如先征后批、未公告审批单),但项目已实施过半,为避免公共利益受损,法院可能确认协议违法但不撤销,同时责令政府采取补救措施。比如某村民小组的案子中,乡人民政府未批先征签订协议,虽协议违法,但因项目已投资5.4亿元、大部分村民已领取补偿款,法院判决确认协议违法,并责令政府补公告审批单、处理村民合理诉求。
需要注意的是,起诉行政协议需遵守起诉期限,不能用民事诉讼时效代替。若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起诉期限从知道协议内容之日起算,2015年5月1日后的起诉期限为6个月,超过则不予受理。比如某村民小组2015年12月知道协议内容,2017年8月起诉,已超过6个月期限,法院本应驳回起诉,但因再审不做不利裁判,才未支持其诉求。
签订协议前,被征收人要核查对方主体资格,查看是否有县级以上政府的委托文件;若发现主体不适格或签约主体滥用权力,应及时咨询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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