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民健身”理念深入人心,健身逐渐成为当代人的生活日常,健身房内的安全隐患也逐渐暴露在大众视野。如果在健身房内遗失贵重物品,谁来担责?近日,江苏省太仓市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张某是某健身房的老会员,某日其照常开车去健身房健身,健身结束后张某发现自己存放在储物柜中的车钥匙不见了踪影。张某随即报警,经民警协助现场寻找,未能找到。后张某重新配钥匙支出了3600元,其与健身房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张某认为健身房内部分柜门无锁,部分有密码锁的柜门任何人均可以重置密码后打开柜门,因此储物柜存在显著安全隐患;柜门上虽张贴了贵重物品勿放的提示,但提示语无法免除健身房应提供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健身房则认为,张某没有将车钥匙交由健身房工作人员保管,无法证明车钥匙在健身房内遗失,健身房柜门情况与张某物品遗失没有关联性,系张某未看管好自身物品,健身房不负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张某驾车至被告健身房健身,其间未离开,张某在健身结束发现车钥匙不见后,立即向健身房工作人员反馈,并报警处理。
综合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张某的车钥匙系在健身房遗失具有高度盖然性。被告健身房作为经营性公共健身场所,对前来健身的消费者存放在健身场所提供的储物柜中的物品负有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方面,健身房的储物柜部分缺少门锁防护、部分解锁密码过于简单,存在明显安全隐患,健身房未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对车钥匙遗失存在一定过错;另一方面,张某在明知储物柜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仍将车钥匙存放在其中,而非放置在监控可覆盖的休息室或者交由前台保管,其对自身物品监管、存放存在较大过错。综上,法院酌定被告健身房对原告张某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现张某补配车钥匙支出了3600元,故健身房应按照20%的比例赔偿张某720元。
法官说法:
消费者在健身房内健身无法将所有物品随身携带,健身房负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安全的储物空间。但健身房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合理区间,若健身房已经提供了合理安全的储物空间,但因他人行窃等原因导致丢失,则消费者应向直接侵权人索赔,健身房不负赔偿责任。但若健身房提供的储物空间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导致物品丢失,则健身房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储物室通常位于更衣室难以安装监控,且储物柜并非保险柜,对于贵重物品,消费者应加强监管防护,提高注意义务。(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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