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鞍山,一名员工李某上夜班时请假回家办事,事后饮酒,最终因酒精中毒失温,不幸死在路边。令人意外的是,家属将单位告上法庭,理由是“单位没督促他回来上班,管理失职”。这理由成立吗?法院的判决,给我们上了一堂硬核的法律课。
一、事件回顾:一场悲剧,谁该负责?
事情发生在去年2月的一个夜晚。李某在科技公司上夜班,刚到岗就向班长请假,说“家中有事”。班长准假后,李某离开单位。然而,次日凌晨5点,他被发现倒在路边,已无生命体征。后经鉴定,死因是酒精中毒导致失温。
悲剧发生后,李某家属将单位告上法庭。家属认为:从李某请假离岗3小时后到被发现,长达8个多小时,单位没人打电话询问他为什么没回来上班,也没有督促他返岗,这是“管理失职”,间接导致了李某死亡。因此,要求单位赔偿。
单位则反驳:李某是正常请假,手续齐全,请假期间他去了哪里、做了什么,属于个人自由,单位无权干涉,也没有义务监控他的行踪。他饮酒的行为,完全超出单位可预见的范围。
二、法律分析:单位到底有没有责任?
这个案子,核心是侵权责任的认定。根据《民法典》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必须满足一个关键前提:行为人存在过错,且过错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我们来看三点:
1. 请假合规,管理义务已履行:李某按流程请假,单位批准。事假期间,员工脱离工作场所,单位的管理义务是有限度的——主要针对工作安排与生产安全,不包括监控员工私生活。
2. 死亡原因与工作无关:李某的直接死因是私人饮酒行为导致的酒精中毒和失温。这发生在请假后的个人时间内,与工作任务、工作环境、工作指示均无关联。
3. “督促返岗”不是法定义务:对于事假员工,法律并未规定单位必须“督促返岗”。家属的主张,实际上是将单位的管理责任无限扩大,等同于要求单位充当员工的“监护人”,这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因此,法院一审明确判决:单位对此不存在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索赔请求被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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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警示与思考:权力与责任的边界在哪?
这个判决,清晰地划出了一条线:单位的管理权不能无限延伸到员工的私人生活领域。它提醒我们:
· 对员工而言:享有休假权利的同时,必须对自己休假期间的个人行为与安全负责。尤其在饮酒、出行等活动中,应保持理性,注意自我保护。
· 对家庭而言:悲剧令人痛心,但维权应依法依规。将责任完全归咎于单位,不仅难以获得法律支持,也可能模糊了真正的安全责任主体。
· 对社会而言:这是一个关于责任边界的典型案例。它反对“谁弱谁有理”、“谁惨谁有理”的情绪化归责,强调了法律的理性与公正。
结论与讨论点:
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守住了用人管理权的边界。但此案也引发了更深层的讨论:在类似情况下,单位是否可能负有某种程度的“人道主义关怀”义务? 比如,对于长时间失联的请假员工,是否应有一套基于关怀而非监管的联络机制?如何平衡企业管理效率与对员工生命健康的善意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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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案例依据真实司法判决梳理,法律分析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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