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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执法局日前印发新的《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并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或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可不予行政处罚。
据了解,《清单》收录了109项违法事项,包括:未按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擅自摆摊设点、未按规定设置管护牌匾标识、随地丢弃废弃物等。《清单》明确了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三种情形,即:违法行为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相关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已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消除危害后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或者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以未按规定设置牌匾标识为例,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清单》施行后,违法行为轻微、初次违法已及时改正的,可不予行政处罚。
市城管执法局明确,进入清单的事项,实施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时,需具备相关适用条件。未进入清单的事项,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也可依法实施不予行政处罚。针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免罚”后,城管执法部门将采取说服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具体名单请登录官网下载: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管执法部门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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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 王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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