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镇江谏壁老工业区斑驳的厂区围墙内,隐藏着一个独特的世界:紧邻巨大车间的,可能是一家开了三十年的职工理发店;原厂物资科的门面,被承包出去改成了对外营业的小超市;集体所有制时代兴办的“服务公司”小卖部,几经转手变成了私人经营的五金店。这些“厂中店”,如同寄生在工业巨兽身上的藤蔓,与主体企业有着千丝万缕却又难以说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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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整体拆迁的浪潮袭来,产权清晰的厂房设备尚可评估,但这些“厂中店”的经营者们却陷入了迷茫:我们的店,地是厂里的,房是厂里盖的或我们自己搭的,经营许可是当年厂里办的或后来自己跑的,这产权到底算谁的?补偿该找谁谈?
1、“厂中店”产权关系的复杂谱系
“厂中店”并非规范的法律概念,其产权关系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的特殊产物,主要分为几类:
历史集体企业性质:原国企为安置职工家属、提供后勤服务成立的“劳动服务公司”、“三产公司”等集体所有制企业开设的门店。其资产可能登记为集体所有,但与母体国企资产长期混同。
私人承包经营:国企将自有房屋、场地发包给个人或外部商户经营,收取承包费。建筑可能是厂里建的,但装修、设备由承包者投入。
职工利用厂区资源自营:职工或家属利用厂区边角地自建房屋,或经口头允许使用厂区房屋进行经营,可能办理了个体执照,但与厂方无正式合同。
租赁关系:有相对正规的租赁合同,但租赁标的物(土地)性质可能是划拨工业用地,租赁本身的法律效力存在疑问。
其共同特点是:经营权与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分离,且缺乏清晰、规范的现代产权法律文件。
2、拆迁补偿中的核心法律难题
在拆迁补偿的法律框架下,“厂中店”经营者面临身份困境:
补偿权利主体不明确:征收补偿的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即国企)。经营者通常只是房屋的“使用人”或“承租人”,甚至可能是“无权占有人”。他们不是法定的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方。
损失性质认定困难:经营者的损失,部分是装修、设备等添附物的价值损失,这部分可依据与厂方的合同(如有)或《民法典》关于添附的规定主张。更核心的是停产停业损失和经营资格丧失的损失。后者因经营场所的特殊性(依赖厂区生态)而价值独特,但难以评估。
谈判地位不对等:补偿款统一支付给产权主体(国企),经营者需与国企进行“二次分配”谈判。国企可能基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自身改制过程中的债权债务清理压力,或对经营者法律地位的不同认知,在补偿分配上态度谨慎甚至苛刻,经营者处于弱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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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厘清产权与公平补偿的路径
解决这一困境,需要历史眼光、法律技术和协商智慧的结合。
前置确权与事实认定:
联合调查组:由政府征收部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厂方和经营者代表组成联合小组,对每一处“厂中店”的历史沿革、出资情况、合同协议、证照手续、纳税记录进行彻底调查,形成 《事实认定意见书》 ,明确经营事实、投入情况以及与厂方的法律关系性质(承包、租赁、事实使用等)。
区分不同性质:对具有独立集体企业法人资格的,应将其作为独立的被征收主体对待。对承包、租赁关系,明确合同效力(即使有瑕疵),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定各自权益。
确立“产权补偿”与“经营损失补偿”分离原则:
土地、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人(国企)。
地上附着物(装修、不可移动设备)补偿:根据事实认定,确认投入方,补偿归投入方。
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费用、经营资格损失补偿:这笔补偿应直接对应经营主体。即使经营场所权属有瑕疵,但因其合法经营、创造价值并依法纳税,其因征收遭受的经营性损失应当获得填补。这笔费用可由征收方设立专项,在厘清关系后直接支付给符合条件的经营者,或委托国企代为支付但须有监管。
搭建“三方协商”平台,引入专业调解:
征收补偿谈判不能仅是“征收方-国企”的两方谈判,必须将符合条件的“厂中店”经营者作为 利害关系人 纳入。
建立由街道、司法所、行业主管部门、律师等组成的专项调解委员会,就补偿分配的具体方案进行居中调解,平衡国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责任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的需求。
政策包容与灵活处置:对于确实无法完全厘清、但经营事实长期存在的“厂中店”,地方政府可本着 “尊重历史、照顾现实、有利于解决” 的原则,设定一些指导性的补偿补助标准,通过“一店一议”的方式,给予经营者合理补偿,以化解矛盾,推进整体搬迁。
结语:谏壁老工业区的“厂中店”,是特定历史时期“企业办社会”的活化石,承载着一代产业工人的集体记忆和无数家庭的生计。拆迁不仅是空间的整理,更是对一段复杂经济关系史的清算。法律的使命,不是用简单的现代产权尺子去否定过去的一切,而是要在历史的褶皱中,尽力辨明每一份真实的投入与贡献,并给予其合乎情理的当代对价。厘清产权是基础,但最终的目标是实现公平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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