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元一一七一年,乾道九年。福建建阳一带的书坊又迎来一年最忙碌的时节,木版敲击的声音从清晨一直响到深夜。书肆掌柜一边吩咐工匠上板,一边压低声音对伙计说:“这几块板子,可别让朱夫子那边的人看见。”这一句再普通不过的叮嘱,背后却藏着宋人对“盗版”的焦虑与盘算。
有意思的是,今天人们谈论“知识产权”,往往会把眼光投向西方近代,却很少想到,在雕版印刷最兴盛的宋代,关于“谁有权印书”“谁能从书中获利”“谁能决定书的样貌”的争执,已经闹得沸沸扬扬。只是,那时候的人并不会用“版权”这个新词,而是用更直接的方式表达——“毁其版”“追索其板”“秘其家集”。
一、从一纸“日历”禁令说起
如果顺着时间往前推,就不得不提到唐文宗太和九年,也就是公元八三五年。那一年,东川节度使冯宿上了一道奏章,说的是一件看似琐细的小事:地方上有人用木板印日历,拿到市面上卖,而司天台负责的新历还没正式颁下,坊间的印历已经“满天下”。
冯宿担心的不是民间赚钱,而是“敬授民时”的权威被抢了风头。天子颁历,象征着皇权掌握时间、支配节令,这一点在古代绝不是小事。所以文宗很快下敕:诸道府不得私置日历板。换句话说,谁也不能抢在朝廷前面印日历,民间的木板要么收,要么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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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道禁令,看似是在维护礼制,其实已经含有非常明显的“出版权”意味。日历由谁印?什么时候印?谁有权销售?朝廷说了算,其他人一律不得擅自雕版。这种做法当然不能等同于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但至少透露出两点:一是官方意识到印刷可以带来影响与利益,二是对于“未经允许擅自刻印”的行为,已经开始采取制度上的限制。
遗憾的是,唐代的雕版印刷尚未普及,更多还是用于经书和少量典籍。等到技术成熟、出版范围扩大,这种“禁印”的思路才真正发挥作用,也是在赵宋一朝。
二、雕版兴起与“版权”意识的抬头
进入北宋,雕版印刷迎来鼎盛期。五代时积累的经验在宋代爆发,官刻、私刻、坊刻并行不悖,尤其是民间刻坊,遍布江浙、福建、两湖等地。书籍不再是宫廷、学府的专用品,普通士子也能以相对低廉的价格购书读书。这一点,对于后来的科举、学术氛围影响极大。
印刷的繁荣带来知识的流通,也带来全新的矛盾:谁有资格刻书?谁先刻,谁后刻?一本书能不能随便翻印?在治平年间之前,朝廷对《九经》一类经典的监本采取了“禁擅镌”的做法,要刻,需要向国子监申请,未获批准不能开板。这是对官方文本权威的一种保护,也是一种严格控制。
熙宁以后,这种禁令逐渐放宽,私刻经书开始增多。伴随而来的,是民间刻坊数量暴涨。书坊为了争利,看到什么书畅销,就赶紧翻板,别的店刚把版刻好,这边已经开始“模印”,连勘误都来不及做。有的干脆连署名都不改,只换个书名,或者加上名家之名,引人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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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背景下,学者之间关于“宋代有没有版权”的争论便有了现实土壤。郑成思提出一个极具冲击力的观点:如果版权是随着印刷术的采用而出现,那么世界上最早出现版权意识的地方,很可能就在中国。因为雕版印刷最早由中国发明和广泛使用,而宋代又是这一技术的高峰期。
与之相对的,是安守廉一派的看法。在他看来,直到近代以前,中国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版权法”,只有帝国控制思想传播的手段,不能把这些措施当成版权保护。他强调,国家的动机在于意识形态和统治需要,而不是出于对作者权益的保护。
两种观点看起来差距很大,其聚焦点却略有不同:一方重视“事实上的保护行为”,哪怕没有成文法律;另一方强调“制度设计是否以维护作者权利为中心”。从今天的视角回望,宋代的做法与其说是现代版权,不如说是一种混合形态:既有统治需要,也有经济考量,更渐渐牵扯到名誉与学术的完整性。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没有一部像《安娜法令》那样的正式法律,但宋代关于书籍刻印的禁令、地方性告示、牌记文字,已经让人隐约看到一套“版权管理”的框架雏形。
三、文人与盗版:从愤慨到行动
说到“被盗版困扰”的古人,北宋思想家李觏几乎是最早留下注脚的人之一。庆历年间,他编成《退居类稿》十二卷,本以为可以按自己的节奏整理再行刊刻。不料几年后,市面上忽然冒出一部题作《外集》的刻本,里面收录了百余篇他的文章。
问题不在于收录多,而在于“盗去刻印既甚差谬”。错字连篇,编排混乱,甚至夹杂他人文章。李觏对此“心常恶之”,既气愤又无奈。对他来说,被抄袭的不只是文字,还有声誉。别人读到的是歪曲版的李觏,评价自然也会变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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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想一下,如果有人擅自把文章乱删乱改,还署上原作者姓名,今天的作者怕是也要拍案而起。李觏没有“版权侵犯”的说法,却明确表达了对“著作完整权”的坚持,已经体现出一种精神产品必须得到尊重的观念。
苏轼遭遇的情况更典型。他的诗文一向畅销,书肆纷纷争相刻印,只要能贴上“苏子瞻”的名字,销量就有保证。问题在于,刻印者多逐利而少校勘,错漏频出,甚至把别人的文章也收进去,一并挂在“苏轼集”的名下。
在写给友人的信中,苏轼谈到市人好刊其文,语气中透出明显不满,说自己“欲毁其版”,要是有机会,恨不得把那些盗版木板统统砸掉。他还提到,计划等稍闲下来,把旧日诗文重新整理一遍,只保留“不甚恶者”为一集,以正视听。
这一连串想法,带有强烈的“正本清源”意味。一方面,他不认同市面上粗糙的刻本;另一方面,也意识到,如果自己不主动整理,“错误版本”会被当成定本流传后世。这种警惕心,很接近现代作者面对盗版时的心理。
到了南宋,朱熹的处境则更为复杂。他一方面身处闽北建阳、武夷这类出版业中心,亲眼看着书坊林立;另一方面,本人著述众多,弟子也积极刻书,可谓“离书近、离盗版更近”。《伊洛渊源录》在他尚未编定完稿时,就被后生私自传出流布,让他“心甚恨之”。
《周易本义》更是“未能成书而为人窃出,再行模印”,其中错误之多,“殊不可读”。面对这种情况,朱熹没有停留在抱怨上,而是“亟请于县官,追索其板”。也就是说,他主动借助地方官府的权力,要求收回、销毁盗版木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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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举动,已经超出个人情绪的发泄,而是将“维护著作完整和声誉”上升到公共层面。朱熹在文集里多次提到“收毁”“追毁”,说明他并不是一时冲动,而是形成了一种持续态度:遇到盗版,能追回木板就追回,能毁掉刻版就毁掉。
从李觏的“恶之”,到苏轼的“欲毁其版”,再到朱熹的“亟请县官追索其板”,宋代文人在面对盗版时,态度一步步走向明确:不是默默忍受,而是主动采取行动,甚至动用行政力量。这种行动背后,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权利意识,却实实在在地推动了版权观念的深化。
四、宋代的“版权管理”:从家集秘藏到官府告示
盗版越多,应对方式也越多。有意思的是,在没有统一法律的前提下,宋人自己摸索出了一套“土办法”。
一类做法是“密藏稿本”。不少文人将自己或先辈的作品整理成“家集”,只在族内或少数友人间传阅,不轻易交给外人。绍兴年间,有人给夏竦文集作序时,就提到“文人之裔,秘其家集”。其中固然有出于家族荣耀的考虑,但“避免他人偷印乱刻”,显然也是重要动机。
这种办法,从现代角度看有点被动,甚至带来负面效果:好的作品不易广泛流传。不过在那个盗版猖獗、缺乏统一规则的年代,很多家族宁可让作品“少流行一点”,也不愿被人随意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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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类做法,是抢先“正刻”。一旦发现有人盗版,或听说某书市面上卖得火,原作者或其后人往往会加快速度,赶紧编刻“正版”。吕祖谦的情况就很典型。他的著作被盗刻成《东莱先生集》,版式粗糙且多误。于是其弟祖俭、从子乔年迅速组织人手,刻成四十卷的《东莱吕太史文集》,明显带有“以正版压盗版”的意图。
这种“后发制人”,其实是一种竞争策略。盗版书存在,读者总要买书;如果正版在内容、校勘上更可靠,加上作者后人出面认证,往往能慢慢压住盗版气焰。经济补偿谈不上,但名誉和影响多少能挽回一些。
更值得注意的是,当盗版牵涉政治或学术声望时,官府就不得不出面。司马光去世后,出现了一部署名为《司马温公记闻》的书,被他的孙辈认为有冒用先祖名号之嫌,内容还可能触及敏感政事。于是司马极上奏,请朝廷查处。
朝廷随即下令,委托建州守臣将“不合开板文字并行毁弃”。这里的关键,不只是“毁版”,还在于“有谁被视为有资格记述司马光言行”。司马氏后人认为,这部《记闻》既未经家族认可,又冒名传播,既是对家声的损害,也可能引起政治误会。
这类案件看似与“帝国控制观念传播”有关,但也确实有保护作者声誉的成分。安守廉认为,类似举措主要是统治者维护话语权,并非保护私人权利。从政治动机而言,这种判断并非全无道理。不过,站在当事人立场,向官府告发盗版,是当时唯一现实可行的手段。这种主、客观动机的交织,恰好体现宋代版权管理的复杂性。
与此同时,南宋一些地方官府开始主动发布禁止盗版的文告,甚至出现带有明确条款的地方性法规。这些文书会写明某种书籍“已申上司”,不得“覆板模印”,还会规定,凡违反者可由原刻者持“公据”告发,依法惩治。这些文字虽然零散,却具有法律效力,已经是实实在在的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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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宋版书在扉页或卷末刻上“已申上司,不许复版”“违者追究”等牌记。从今天看,这几行小字不过一瞥而过,当时却带有强烈的警示作用。读者一看到,就知道此书刻印经过官府备案,翻印会惹麻烦。
这一系列做法,表面看散乱,其实有内在逻辑:作者及后人通过“秘藏”“抢刻”“诉诸官府”等方式,维护作品不被任意篡改;官府则从维持秩序、维护朝廷权威、保护特定刻印利益出发,建立起若干“禁翻版”的规则。这些规则既是政治工具,也在客观上保护了著作的完整与经济价值。
五、宋代对后世版权观念的深远影响
回头再看宋代盗版的花样,不得不说相当“丰富”。有的私自刻印未刊稿,让作者措手不及;有的把原书一字不改,另起板刻,以节省编校成本;有的干脆给书改名,或者假借名家之名,提高销量;还有的把几本书拼在一起,前后内容不相干,却堂而皇之署成一部“新书”。这一切,听上去颇眼熟,只是换成了雕版时代的形式。
在这样的环境中,刻书人越来越意识到,不保护自己的利益,会“枉费钱本”。申请地方官府保护的刻书铺,常在呈文中说,自己出钱刻书,若任人翻板,“致本宅徒劳心力,枉费钱本”,因此请求官府张挂告示,禁止他人翻印。这类理由,明显偏重经济层面,反映出一种朴素的投资回报观念。
与此同时,一些解释中会提到“非惟有辜罗贡士锓梓之意,亦重为先叔明经之玷”。意思是,不只是怕刻书人的心血与银钱打水漂,更担心先辈的著作被盗印、误刻,玷污名誉。经济利益与声誉维护,开始同时出现。在这一点上,宋代人的出发点,与后来西方版权法强调的“精神权利”与“财产权利”相结合,颇有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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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一七〇九年的《安娜法令》被视为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的版权法,其中一个重要特点,就是把受保护主体从印刷商扩大到包括作者在内的所有版权所有人。宋代当然还谈不上如此完整的制度,但在实践中,保护对象已经从单纯的刻印者,慢慢延伸到作者及其后人。这种变化,说明社会对作品归属的认识在悄然前进。
遗憾的是,受时代条件限制,两宋再怎么繁荣,也难以形成系统完备的版权管理法令。多数规定停留在地方层面,只针对个别书籍生效,未上升为全国通行的法律。直到宣统二年,也就是一九一〇年,《大清著作权律》颁布,中国才有了第一部成文的版权法。这时距离《安娜法令》已经过去两百多年。
即便如此,宋代的探索并不能轻描淡写。那一句句“已申上司,不许复版”的牌记,那一纸纸地方官府的禁令,那一次次文人“追索其板”的行为,都在塑造一种新的观念:书不是可以任意复制的公物,而是与特定的作者、刻印者相连,具有需要尊重的归属。
从封建特许权到民间出版业的“出版权”“翻印权”,从朝廷控制《九经》监本,到书坊主动申请保护,宋代一步步把“谁能刻书”这件事制度化。其出发点也许并不纯粹是保护作者,却在客观上为后来的版权法提供了活生生的案例和土壤。
回到开头那间建阳书坊。掌柜担心的不只是朱熹会找上门,更担心县官收到朱熹的呈文后派人来“收毁其板”。在他心里,已经明白一个道理:刻书不能完全不顾他人声誉和既有利益,否则就得承担相应的后果。
被盗版困扰的古人,未必知道“知识产权”这四个字,却用自己的愤慨、博弈和妥协,在宋代这段特殊的历史时期,摸索出一条通向近代版权制度的前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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