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
是增添节日氛围的“好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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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春节
烟花爆竹进入产运销旺季
为全力营造安全祥和的节日环境
东莞茶山镇持续严厉打击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
近日查扣涉案烟花爆竹约260斤!
近日,网格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位于茶山村吉祥南路的一“三小”场所涉嫌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网格员发现后,立即上报到茶山镇指挥中心,联合茶山应急管理分局、茶山公安分局对该场所进行联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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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仔细搜查发现,该店铺一楼地面零散放置了一些烟花,阁楼存有18箱不同规格、不同款式的烟花。经现场清点,店铺存有烟花约260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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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执法人员依法对店铺经营者进行处罚,并清走烟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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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是指单位或个人未经国家许可从事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无依法批准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或零售经营者,在辖区范围内所有的烟花爆竹生产、销售经营、储存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百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茶山囡还要告诉大家
如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及燃放
烟花爆竹等违法违规行为
可进行劝阻或者拨打举报电话举报

举报电话如下:
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2350(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119(火警电话)
转发提醒更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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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东莞茶山发布
编辑 | 章和
中新纪实
中新传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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