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全国首例“AI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结。
事件回顾
2025年6月29日,梁某使用一款AI平台查询高校报考信息。结果,AI生成了该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
“你这个骗子!根本没有这个校区。”梁某指出错误后,AI却坚称存在这个校区,并回答“如果生成内容有误,我将赔偿您10万元,您可前往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其后,梁某将从该校官网查询到的招生信息提供给AI应用,此时AI应用承认其生成了错误信息,并建议梁某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
梁某遂起诉要求涉事科技公司赔偿损失9999元,认为AI应用生成不准确信息对其构成误导,使其遭受侵害,并承诺对其进行赔偿。
法院指出,涉事科技公司已在应用程序欢迎页等显著位置呈现AI生成内容功能局限的提醒标识,且已采用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提升输出可靠性,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最后,原告并未就其损害提供任何有效证据,依法难以认定损害存在,且案涉AI生成的不准确信息并未实质性地介入或影响原告的报考决策过程,二者并不存在因果关系。
杭州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案涉行为不具有过错,未构成对原告权益的损害,依法不应认定构成侵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被告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AI可否独立作出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出意思表示。案涉AI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亦不能视为服务提供者的意思表示,理由如下:
第一,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传达人、代理人或代表人;
第二,被告并无通过该AI模型这一工具来设定或传达其意思表示的行为;
第三,一般的社会观念、交易习惯等尚不足以使原告对该随机生成的“承诺”产生合理信赖;
第四,无证据表明被告曾作出愿受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约束的外在表示。因此,该“承诺”不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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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庭长肖芄
杭州互联网法院跨境贸易法庭庭长肖芄提醒,大模型在当前技术条件下仅是人们生活、工作的“文本辅助生成器”和“信息查询的辅助工具”,尚不是可靠的“知识权威”,更不能作为“决策替代者”,绝不应轻信、盲从,而需多方验证,审慎决策。
综自:南方都市报、财联社
责编:高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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