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的信任,有时体现在一把钥匙、一次托付,甚至是一个录入指纹的授权。然而,当贪念悄然滋生,这份信任便可能成为犯罪的通道。近日,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再次为我们敲响警钟:人心难测,贵重物品须妥善保管,轻信他人可能酿成财产与情感的双重损失。
案情回顾:朋友之便,竟成盗窃之机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宛某某2018年相识,关系日渐亲密,成为感情深厚的朋友,双方经常在彼此家中聚会。为方便往来,宛某某将张某某的指纹录入自家位于大观区某小区的智能门锁中。然而,一次聚会中,宛某某向张某某倾诉自己曾被盗金首饰的苦恼,并透露了首饰存放于床头柜的细节。言者无心,听者有意,张某某竟由此心生贪念,伺机作案。2025年8月19日,张某某以取电动自行车钥匙为由,通过指纹开锁进入宛某某家中,趁无人之际,从卧室床头柜内盗走黄金手链、耳环、戒指等饰品共计27.88克。次日,张某某将黄金变卖,获赃款2万余元。案发后,张某某亲属代其赔偿宛某某3万余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检察官释法:信任不应成为犯罪的跳板
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提醒:防人之心不可无,贵重物品须慎藏
本案中,张某某利用朋友提供的出入便利实施盗窃,既违背诚信原则,也触犯刑法。尽管其事后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依法被从轻判处缓刑,但该犯罪行为已对其个人信誉与社会关系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害。
此案警示我们:“财不外露,物不离身”,贵重物品务必妥善保管,存放地点切勿轻易示人;人际交往中,信任亦须有度,即使是亲友,也不宜随意授予家门出入权限;增强法律意识与防范能力,一旦发现财物被盗,应立即报警并注意固定证据。同时,要警惕身边以各种借口频繁出入家中、打探财物状况的人员。防范意识与法律底线,二者缺一不可。
撰稿人:裴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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